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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政府设有民政局。1950—1953年市政府先后将民
族、宗教、外事等工作从市民政局划出,由有关职能机构管理。之后,市民政局除负责战勤
动员、拥军优属、政权建设和农村救灾、城市社会救济工作外,还承担市郊区农业生产、民
兵武装和土地、水产、交通等工作的管理,同时负责哈尔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
和政治协商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市民政局下设机构调整为战勤处、农村工作办事处、政治
协商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室和民政、社会直属科。战勤处下设动员、优抚、招待科,分别称
一、二、三科。农村工作办事处下设农业、土地、水产、交通、武装科。
1956年哈尔滨市政府根据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将市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调整为优
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殡葬管理、婚姻登记、游民改造、收容遣送、基层政权建设、
行政区划和动员城市闲散人口下乡等工作。农村工作办事处和政治协商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划出,撤销战勤处,设立优抚处。市民政局共设一室、一处和四个直属科。秘书室,负责管
理局机关的文书、档案、人事、总务和民政事业费等工作。优抚处,设军属生产、复员安置
(与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合署)、优抚科,简称一、二、三科,负责军属生产、复员安
置和优抚等工作。民政科,负责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工作。救
济科,与哈尔滨市救济分会合署办公,负责农村救灾和城乡社会救济等工作。社会科,负责
社团登记、游民改造和收容遣送等工作。移民科,负责动员城市闲散人口下乡工作。
1960年第六次全国民政会议以后,市民政局撤销了优抚处,成立优抚科,划出了移民科,
增设了人事监察科、侨务办公室和信访接待室。市民政局共设优抚、安置、救济、社会、民
政、人事监察6个科和秘书、信访接待、侨务、社会福利生产4个办公室。1965年社会福利生
产办公室改为哈尔滨市社会福利工业总厂。
“文化大革命”期间,哈尔滨市民政工作受到冲击。1967年市民政局撤销,市民政局的
部分职能由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群众工作委员会民政组行使。1969年10月民政组撤销,恢复
市民政局,下设政工、办事、业务组。政工组负责政治运动、组织、宣传工作,办事组负责
机关文秘、档案、财务、后勤等工作,业务组负责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婚姻登记、殡葬
改革和事业单位等工作。1970年7月,市民政局、劳动局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合并,
成立哈尔滨市民政劳动局,下设政工、办事、民政、劳动、知青组,分管原两局一办民政、
劳动、知青工作。1972年市民政劳动局撤销,重新组建哈尔滨市民政局,下设政工、办事、
优抚、社会、民族组。1973年改设办公室、政治部、优抚处、社会处和侨务办公室。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访、财务和后勤工作。政治部负责组织、宣传、人事监察和计划
生育工作。优抚处负责优抚、安置工作。社会处负责救灾救济、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和民政
事业单位等工作。侨务办公室负责归侨、侨眷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1983年召开第八次全
国民政会议,要求各级民政机构要坚持改革、大胆创新、解放思想、勇于开拓,以提高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前提,以治穷致富为中心,努力做好各项民政工作,为党在新时期的总路
线、总任务服务。民政工作重点是大力扶持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发展社会
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为适应新时
期民政工作的需要,1985年市民政局职能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设一室四处四办和两个直
属科。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信访、总务工作。民政处负责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
设、行政区划、婚姻登记(包括涉外婚姻)、殡葬改革工作。优抚处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
恤工作。救济处负责农村救灾、扶贫和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生产处(与哈尔滨市民政工业公
司合署办公)负责指导与管理局直属社会福利企业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退伍
军人接收、安置和教育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和
管理工作。社会福利事业办公室(事业编)负责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企业编)负责区、街、厂办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计划财务科负责计划统计、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人事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
位的人事、教育、劳动、工资、职工培训和安全技术工作。
此外,市民政局还设有基本建设办公室(临时机构)、史志编纂办公室(事业编),代
管哈尔滨市盲人聋哑人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主管哈尔滨市民政学会。
1988年9月3日,市政府根据《深化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规定,对市民政局的
机构、编制、人员重新进行了核定。核定后市民政局行政序列机构设有办公室,地名管理办
公室、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民政处、救济处、优抚处、计划
财务处、人事教育处和老干部工作科。编制83人,其中行政编62人,事业编21人。
此外,市民政局还设有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史志编纂办公室、哈尔滨市民
政学会、哈尔滨市残疾人活动中心、基本建设办公室(临时机构)。
1989年以后,哈尔滨市民政局下属机构增设了社团登记管理处、城市福利处、婚姻登记
处、监察审计处、政策法规处、集体经济办公室(自筹事业编7人)。
1990年,哈尔滨市民政局的机关编制共计88人,其中行政编69人,事业编19人。下设21
个室、处、办、科、所,并代管市残疾人联合会、主管市民政学会工作。各处、办、室的职
责范围:办公室主管文秘、档案、信访、总务和计划生育工作。基层政权处主管基层政权和
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优抚处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救济处主管农
村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社团登记管理处主管社会团体的登记与管理工作。婚姻管理处主管
婚姻登记(包括涉外婚姻)、婚俗改革、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城市福利事业处主管
城市社会福利工作。计划财务处主管计划、统计、财务和机关审计工作。人事教育处主管人
事、教育、劳动工资、职工培训和安全技术工作。监察审计处主管行政监察、财务审计、廉
政建设工作。政策法规处主管行政立法预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监督、检查局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行政工作。生产处(与民政工业公司合署办公)主管局属各社会福利厂、店工作。退
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管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与教育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主管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与管理工作。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名管理与行政区划工作。
基本建设办公室主管局属企事业单位基建和房屋维修工作。史志编纂办公室主管民政志、民
政基层志和《市志·民政志》的编纂工作。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集体
企业的生产管理与指导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主管各区、县(市)、街道和厂办社会福
利企业工作。老干部工作科主管局机关和局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殡葬事务管理所负责殡葬
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此外,市民政局还设总工程师办公室,主管全局技术工作。
1990年,市民政局直属单位有:市社会福利院、市养老院、老年公寓、阿城社会福利院、
市普宁医院(原市精神病疗养院)、外侨养老院、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第二休养所、军
用饮食供应站、收容遣送站、向阳山殡仪馆、哈平路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革命公墓(与向
阳山殡仪馆合署办公)、烈士陵园、工艺美术厂、汽车配件四厂、自行车零件一厂、电磁线
厂、标准件二厂、电线电缆厂、口罩厂、瓶盖厂、电磁线二厂、协力汽车修配厂、市民政职
工中等专业学校、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婚姻服务站、劳动服务公司、
残疾人活动中心和基建维修队等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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