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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 群团》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员会
 
 
【重要决策和决定】
 
 
    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1995年2月25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为发展经济创造宽松环境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14条"),要求认真清理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加强对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的协调;加快向城区放权的步伐;认真清理政策法规性文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坚决制止乱收费;坚决制止强行摊派报纸、刊物和书籍的行为;坚决控制各类检查、评比和办班活动;继续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人事务性活动;认真执行涉外法规,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企业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审慎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继续狠刹行业不正之风;建立保证本规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随后,市委、市政府在全市组织开展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并进一步向区下放有关工商、公安、教育、人事编制、文化、技术监督、对外经贸、城建等八个方面的部分管理权限。同时,制定《关于全市各类办班的审批办法》,明确提出严格禁止办班变相收费,严格禁止租用高级宾馆和饭店办班,严格禁止借办班之机到外地及风景区参观旅游,并实行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序列对各类办班"一个口"把关、"一支笔"审批。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还实行了对部分企业挂牌重点保护政策。
    确立强市富县目标,实施农村经济产业化战略  1995年8月29~30日,市委召开九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确立并实施以农村经济产业化为主线,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加快实施强市富县目标的步伐。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战略目标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强市富县为目标,坚持改革开放,科教兴农,加大投入,发挥城乡综合优势,实施农村经济产业化战略;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大农村经济总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在全省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乡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分两步走:第一步,到2000年,全市粮豆薯总产量达到32.5亿公斤;农业和乡镇企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比上年翻一番,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4%;各区、县(市)经济实力大为增强,不再有财政补贴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1 600元(1990年不变价);提前实现小康目标。第二步,到2010年,全市粮豆薯总产量达到50亿公斤,实现翻番;农业和乡镇企业增加值达到200亿元,比上年翻两番,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9.3%;农民人均收入达到3 400元(1990年不变价);为实现强市富县的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加强"三控"转变作风  市委、市政府于1995年11月17日出台《关于严格控制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以及改进会议、领导活动宣传报道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格,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一个口"把关、"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计划外会议,完善会议经费包干办法。严格控制文件升级,严格执行行文规则,杜绝重复行文,杜绝文稿、文件倒流,杜绝文稿、文件多头主送,切实改进文风,杜绝套话、空话,严格执行文件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文件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切实改进会议和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强化对“三控”工作的调控监督。
    加强人民政协工作  1995年6月27日市委出台《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的认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进一步形成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积极支持,各方大力配合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决定》强调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政协的咨询参谋作用、团结协调作用、联谊促进作用和民主监督作用,根据全局工作的需要,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对政协的调查研究成果和建议案,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研究,认真吸纳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决不允许敷衍塞责。《决定》要求各级党委每年要召开一、两次会议,听取政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支持和配合政协开展工作,要把进行政治协商、接受民主监督、发挥政协参政议政作用纳入目标管理。
    要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做到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政府决定之前、人大通过之前。各级党政机关要尊重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的民主权利。接受和积极协助政协委员进行调查、视察,认真办理政协的提案、建议和举报,并按规定时限给予答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要主动与政协协商,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要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政协的界别设置、人员比例、委员人数及知识结构,要与新时期的政协工作需要相适应,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适应参政议政的要求。
    要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组织委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维护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鼓励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并尽量为其提供时间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蒋  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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