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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 群团》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员会
 
 
【坚持从严治党,拓宽监督渠道】
 
 
    中共哈尔滨市委于1987年9月做出《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指出,党内监督重点:一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二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反对官僚主义;四是任人唯贤;五是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六是时时处处以维护党的利益为己任,反对党内不正之风,勇于同各种违纪行为和错误倾向作斗争。
    具体措施是: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所有党员,尤其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汇报思想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支部、小组党员的监督。单位党组织每半年要对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党员、群众公布,同时报告上级党委。
    切实提高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自身监督。县级以上单位的党委班子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选准议题,通知每个成员认真做好准备;会上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对生活会上摆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党员公布。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参加同级和派人参加下一级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一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分管单位的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原始记录要及时报上级党委和纪委。对民主生活会走过场的,上级党委、纪委要责成其补课。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各级党委每年要结合任期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采取面对面、背对背和无记名问卷等方法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做出鉴定。民主评议由各级党委负责组织,纪委参加,上级党组织指导。
    建立和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评价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时,由所在党组织对其任期内的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价,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鉴定。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前的考察,要在审计部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考察、评价情况和鉴定意见,要抄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委。
    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责任制度。要在党风责任制基础上,建立党内监督责任制。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按分管范围抓好监督工作,出了问题,要追究其失于监督的责任。对于不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的,以及对问题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开脱袒护的,要严肃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建立和完善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责任事故及其它违反政策、法规、纪律的重要情况及倾向性问题,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否则按无组织、无纪律论处。
    坚持领导干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定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实行分级负责,主管部门的领导要亲自过问,问题严重的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
    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活动。各单位要设立党风监督岗,建立党风监督员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各级党委要聘任一批离退休老干部做党内监督巡视员,授予他们监督的权利,定期给他们部署工作并听取汇报,认真解决反映的问题。
    把党内监督与干部的任免、升降、奖惩结合起来。结合党风检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给每个党员领导干部作党风党纪情况记实。纪委和组织部门要经常沟通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党纪情况,并要形成制度。在酝酿提拔、调整、奖励干部时,要先征求纪委意见。
    发挥人大、政协和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市委和区、县(市)党委要每半年定期征求人大、政协组成人员对市委和区、县(市)党委的工作及其成员的意见。可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党风监督员,对同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要注意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反映群众意见,监督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新闻单位舆论监督和行政部门专业监督的作用。
    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用。市和区、县(市)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应通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党委(常委)会议,应通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列席;各级党委及其成员和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及其成员都要积极支持和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对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违反政策、法规、纪律的重要情况以及同级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主要同题,纪委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可以不经过同级党委,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要切实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保障党内监督的正确实施。对敢于揭露问题的组织和个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滥用监督名义,诬陷、诽谤他人的,予以追究和严肃处理。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问题提出正当申诉的,给予保护。对为被检查者说情,进行袒护,干扰执纪部门工作及打击执纪人员的,从严处理。(隋庆禄  刘景军 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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