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简称“中指组”,下同)在《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第五款“关于内容记述”第(十)条(简称《若干意见》,下同)指出:“……对前志内容的必要重述,应当精炼浓缩”,这是续修志书必须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所谓“对前志内容的必要重述”,其内容都是些“常态化”事物。即在较长的时间里保持一种不变的状态或变化很小、很慢的一些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是续志不可缺少的事项。例如,县志中的地理位置、境域(行政区划)、建置隶属(沿革)、地质、地貌、土壤、河道、气候、物候、光能资源、矿产资源、集贸市场、农作物种类、蔬菜种类、树木种类、土特名产、驻军、军事设施、方言、风俗、宗教、传说故事、戏曲、文物等内容。清·道光庚寅(1830 年)《某某县志》“封域”记载的内容,与首轮的《某某县志》“位置”记述的内容基本一致,而本轮续修的《某某县志》“位置”的记述内容则与首轮《某某县志》“位置”的内容一模一样,续志如何记述这些与前志内容“一模一样”的内容,《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应当精炼浓缩。”但根据目前续修志书的实际情况看,对这类内容的记述还很不尽人意,并直接影响到了志书的质量,特别是志书资料的完整性受到严重破坏,大大降低了志书的使用价值。那么,如何记述才能体现“精炼浓缩”的精神原则呢?笔者针对续修志书中存在的这一实际问题,略陈一孔之见。
一、照录前志
“精炼浓缩”不是词句换位,“精炼浓缩”是目的。在“必要重述”的一些常态化事物中,有些门类的文字已经都非常简短精炼了,所以,对于这类内容,照录前志并不失为“精炼浓缩”之举。
“精炼浓缩”决不是机械地将文字前后移动一下位置了事,也不是任意改编,更不是借题发挥,而是要把文字浓缩得比前志更少、更准确。但有些续修志书的记述却与此相悖。例如,有一部续志.将前志对“土壤母质”的记述:“某某县成土母质为黄河泛滥沉积物,黄土富含钙质。石灰质反应强烈,多呈中性至微碱性,钾元素含量比较丰富。沉积层次分明,沙、粘轻重不一,水平方向常与古河道呈平行带状分布,即沿河两侧多由近及远地分布着沙土、两合土和淤土的自然现象,为群众所说‘紧沙、慢淤、不紧不慢出两合土’的沉积规律所致”内容,改为“某某县成土母质为近代黄河泛滥沉积时所形成的潮土。由于黄泛时各次的水流大小不同,并经多次冲刷沉积,加之原有的地形又有局部差异,因而层次分明,沙、粘轻重不一,土壤分布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土壤在水平方向常与黄河古道呈平行带状分布,即沿岸两侧受‘紧沙慢淤不紧不慢出两合土’的沉积规律影响,由远及近一般分布着沙土、两合土和淤土。其中有些地方还分布着一些盐化潮土。”读者可以从前志和续志不同的记述内容看出,续志不仅没有精炼浓缩,反倒比前志多用了36 个字,而且续志任意发挥增加的那些文字内容,致使续修志书资料的真实性遭到质疑:
(一)第一句增加了“近代”二字,这就将该县土壤母质的形成时间定位在了“近代”。近代的时间概念是多久呢?根据我国多种版本的定义,“近代”是指“十九世纪中叶至五四运动之间的时期”。按照续志的说法,该县的土壤母质是由近150 年来的黄河泛滥形成的,但从旧县志和首轮县志的大事记来看,黄河的最后一次泛滥是“1786 年(清乾隆五十一年)”,这应该算是古代。因为距今已200 多年。
(二)续志又将前志关于土壤母质“特性”的记述改为形成这种土壤母质的“原因”,这就违背了志书只记述“是什么”,而不记述“为什么”的原则。而且这种原因在后面的文字中也有说明,即“为群众所说紧沙、慢淤、不紧不慢出两合土”的记述。可是,续志却还要用46 个字专门解释这15 个字,实在太与“精炼浓缩”相悖了。
(三)将前志的“沉积层次分明,沙、粘轻重不一,水平方向常与古河道呈平行带状分布”改为“土壤在水平方向常与黄河古道呈平行带状分布”。续志的这种改动就出现了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将前志“沉积层次分明、沙(土)、粘(土)轻重不一”的“三个土质特征”,改用一个不具土质特征的“土壤”来代替,这就使土质的形成规律没有了根据。
2、将前志的“古河道”改为“黄河古道”是没有根据的。一是黄河改道从没走过该县境内。历史上黄河泛滥该县几十次是事实,黄河改道也有无数次,但黄河改道在该县境尚未发现史料记载,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黄河古道。二是“古河道”并非是“黄河古道”,因为“黄河古道”是个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即指黄河历史上变迁的流经河道,并非是泛滥时的“一股水”流经的地方。另据《水经》载:“济水又东,至乘氏县(注:在该县西北)西,分为二:其一水东南流;其一水由(该)县东北流入巨野泽。”《水经注》指出:“南为菏水。”汉以后,该县境内出现一条黄沟。《水经注》:“黄沟又东经×城北,某某县故城南”(两城均在该县境。至明末清初,该县境内仍有三条河道,一在城南1公里,一在城南10公里,一在城南20公里。旧志称其为“黄支”。从上面的史料分析不难看出,这些流过黄河泛滥水的“黄沟”和“黄支”,其实就是境内的古河道,并非是什么“黄河古道”。所以,将“古河道”改为“黄河古道”是没有科学根据的。
综上所述,在没有掌握新的、可靠的资料时,或者前志的记述没有什么不妥时,最好还是老老实实地按照前志的资料记述为好,切不可杜撰。当然,照录并非是要照抄,但必须要在保证资料真实性的前提下进行更科学的编排---“精炼浓缩”,否则,还是照录前志为好。因为这类事物变化太慢了,“常态化”的时间太长了,你想人为地增加点什么,既不符合“精炼浓缩”原则,又会使续志资料的真实性受到严重破坏,这是目前一些续修志书共存的问题。
二、不予记述
有些“常态化”事物,按照修志原则,是必须记述的。因为在断限内这些事物都还客观存在,是不是都“必须重述”,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从修志理论上讲,是“必须重述”的,但如果从意义和价值方面讲,就不一定非要进行“重述”,而是选择“舍弃”更为好些。舍弃的方法有二:
一是换成新内容。例如民歌、民间故事等,首轮志书由于受篇幅的限制,只收录了一部分,这些内容尽管在续志断限内依然存在,也不能再予以“重述”。可以收录被前志删掉的那些仍有意义的内容,即换成新内容。
二是舍弃,不予记述。对于资料性较差、价值不大的内容,也不应该再予以“重述”。例如首轮志书对“古遗址”的记述。以《xx县志》为例,就记述了西防、某某县、某某县、柁城等4个古县城遗址。这些遗址都是事实。而且永远存在。即在以后的每轮修志断限内都存在,但意义确实已经不大,因为早在汉代就被撤消了建置,现在,有的是一个仅有几户人家的小村庄。有的只知道个大概方位,连个村庄都没有。且这些古县城设置的时间都不很长就被撤销了,也没有留下更有文化价值的东西。所以,续志是不应该再作记述的。
三、简述与详述相结合
一是对于那些“必要重述”的常态化事物,凡有新变化的,续志皆应采取简、详结合的记述方法。即简述“常态化”,详述“新变化”。如河流、文物、沿革(建置隶属)、行政区划、戏剧曲艺、土特名产等等。对内容“常态化”的事物,续志必须概括记述。照录不对,不概括记述更不对---因为这些事物都客观地存在于续志的断限之内再如,首轮志书中的“文物”章,所记述的古遗址、古建筑、古石碑和馆藏文物等内容,在续修志书的断限内还依然存在着。这就是它的“常态化”,也是内容相同的地方。从数量上说,有多少就应该记述多少,而不能因为与前志内容重复而不作记述,但记述方法则应精炼简要。但对于那些新变化的记述则应详细。例如“老文物”,在断限内可能会发生损坏、被盗或老化、或维修等情况。如该县的“梁王庙”,首轮县志记述道:“60 年代尚有部分房舍。某某集公社于此设农场和组织业余剧团。后农场剧团解散。房舍损毁,遗址痕迹尚存。”但上世纪90 年代初,又进行了重建,使这一文物有了新的变化。续志理应记述这一“变化”,遗憾的是该县续修县志并没有记述这个“变化”,连关于梁王庙的一些文字也没有了。这种让有关(唐)天塔和(汉)梁王庙的文字在续志中消失的做法,是不符合方志记述要求的。
二是“必要重述”的常态化事物在续志断限内“数量增加”了。例如,有一个县,1993年4月,某某乡砖瓦窑厂在取土过程中,挖露出一处汉代古墓群,在大约1 000 平方米的范围内暴露出100余座汉墓,出土了一批较有价值的文物。对于这些新发现的文物,续志理应予以详细记述,但遗憾的是,该县续修的县志只是将这些文物与那些老文物一起列在表中了事。笔者以为仅列表过于简单,除了列表外,还应设“新文物发掘”章或节,详细记述文物被发现、被发掘的情况。下次再续修志书,就可以省去详述的内容,专列文物表就可以了。第一次发现的文物,第一次入志的文物,都是应详述的。但旧志或首轮已有详载,续志就应该高度浓缩了。这是因为:
(一)从“发端”开始照录,毕竟距离续修志书断限的时间太长,首轮修志的上限一般都定为1840年,因为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100 多年来的列强入侵灾难使地方志中断了编写,再加历代旧志散失严重,首轮修志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第一次修志,故又提倡有些事物可“上溯至事物的发端”,所以首轮志书才出现了一些内容突破上限的问题。但本轮是续修,情况截然不同了。
(二)从“发端”开始记述,起码应该高度概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时,或续修志书的上限之时,绝对不能像首轮志书那样去详述---照抄前志。关于这一点,旧志概括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现将清道光庚寅《xx县志》的“沿革”全部录下共赏:
周武王封庶弟于郜,在邑东南。时县署在郜西北境;春秋时,郜亡入宋。鲁隐公七年,庸伐凡伯于楚丘以归。襄公十年,公享晋侯于楚丘,即今某某东南境,为宋属邑,所谓齐桓公城楚丘以封卫是其地也;秦始皇二十五年置砀郡,地属之。汉高祖过鲁祀孔子,驻跸文亭,以武功告成,改楚丘为某某,属山阳郡,《通考》谓隋县,误。东汉属兖,时光武并省郡县,移兖治于昌邑。三国曹魏据河北,隶属如之。刘宋改属济阴郡,后为慕容德所据。元魏隶属如故,徙治郜址。后齐升某某为永昌郡,领丰、沛等处。自东魏后据于高氏。隋开皇初改永昌郡为戴州,领单县。大业间复改为某某。属济阴郡。旧谓即古戴国,误。唐武德四年,复升为戴州,仍领单县。贞观十七年,仍改为某某,属曹(州)。光化三年,朱全忠奏属辉州,时移辉治于单。五代唐同光二年,更属单州;宋初隶属如前,总于京东道。至道二年,分天下为十五路,隶河北路。建炎二年,辖于金,仍属单州。元改属曹州。明初属济宁府,尚宝铸印,误加土为某某。洪武十八年,降济宁为州,升兖州为府,改属于兖。皇清初沿旧,至雍正十三年改属曹州府。”
这个“沿革”共用了378 字,其中记述当朝用了17 字。比首轮《某某县志》少用了1238 字。笔者以为,还可以再进一步概括,现笔者试概括如下:
“周初县境属郜。约公元前八世纪县境属宋国北境,也曾属鲁国。秦置某某县,属东郡。西汉时先属梁国后属山阳郡。东汉属济阴郡。三国、西晋属兖州济阴郡。东晋、十六国时属高平郡。南北朝时先后属徐州北济阴郡和永昌郡(郡治所在某某县城)。隋时属戴州(州治所在某某县城)。唐先后属戴州、曹州和辉州。五代属单州。宋、金时先属京东路后属京东西路和南京路。元属中书省曹州府。明代先后属济宁府和兖州府。清代先属兖州府后属曹州府。中华民国时期先直属山东省,后分别属山东省济宁县、山东省第二行政督察区和第十一行政督察区、晋冀鲁豫第十七专区(运西)、湖西专区。
该首轮志书记述“建置隶属”用1856字,其中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隶属关系用了128 字。经过笔者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的记述用了231 字,比清旧志少用147 字。比照录前志(1 728 字)的那部续志少了1 456 字。这样就避免了赘述之嫌,又增加了志书的资料性。
四、“必要重述”的原因
(一)记述断限之内的事物是修志的一条原则,必须坚持。断限是志书记述事物的时间范围,既然客观的事物存在于这个时间范围之内,当然就应该予以记述。
(二)志书是传世(存史)之作,续志就应该保持它资料的完整性。如果续志对与前志相同的内容都不予以记述,以后再这样续修上5次,这些“常态化”的事物内容就会从志书中消失。
(三)从“横不缺项”讲,有些事物虽然是“常态化”,没有什么变化,续志也应该予以记述。“横不缺项”是志书记述事物的“空间”要求。既然是存在于这个“三维空间”里的客观事物,续志理应予以记述。否则,就是缺项。缺项就意味着资料的缺失。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内容虽然与前志重复,续志也应该进行“必要的重述”。但这种“重述”必须坚持“精炼浓缩”的记述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