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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解放前,纺织工业企业以私营为主,由业主负责企业各项重大事务的决策。哈尔
滨解放初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私营企业的管理,同时逐步发展公营企业。
1948年11月,东北军区后方勤务部所属的东北军区军需部第一局被服厂(即哈尔滨纺纱
厂前身),实行军管体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军事化管理。企业的厂长、副厂长、政委
均由军区干部主管机关直接任命,由现役军人担任,东北军区后方勤务部下达生产指令。19
49年9月,各企业建立了中共党组织。
1953年2月,哈尔滨亚麻纺织厂在苏联专家的具体指导下,首先贯彻了“一长制”和生
产区域管理制。1954—1956年,哈尔滨市纺织系统大、中型国营企业普遍推行了“一长制”
的领导体制,党组织实行保证监督,厂长是企业行政的全权领导者,厂长、主任工程师、副
工长(生产组长)都是各级一长干部,对区域内的产量、成本、安全、设备、人员负全部责
任,责权一致。科室是厂长的参谋部门,对分厂负有业务指导责任。在生产中推行指标下车
间,开展厂部、车间、小组三级核算制。在贯彻推行“一长制”的过程中,哈尔滨亚麻纺织
厂受到纺织工业部和东北纺织管理局的重视。1955年2月,纺织部在哈尔滨亚麻纺织厂召开
全国重点纺织厂厂长参加的现场会议。会上,哈尔滨亚麻纺织厂厂长、副厂长、主任工程师、
机电部主任、加工分厂主任和计划组长6人介绍了贯彻“一长制”和生产区域管理制的经验。
1957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精神,纺织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为党
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即建立以党委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厂
长既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又对工厂党委负责,并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工厂的年、季、
月计划和生产技术、生活福利等方面的工作,需事先提交党委讨论。党委做出决定后,由厂
长负责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
1958年,贯彻《鞍钢宪法》后,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事事要求书记挂帅,事无巨
细都要提交党委讨论,强调集体负责。
1961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制订了《行政工作条
例》,健全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厂长有权对行政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重新明确
了厂长、车间主任、工长、生产组长的各级责任。明确党委主要任务是监督保证工厂正确执
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重大问题的正确处理。同时强调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常设职工代表
大会工作机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厂党组织被破坏,党、政领导干部靠边站,造反派
夺权。各种规章制度,做为“管、卡、压”被砸乱。1972年,哈尔滨市轻工局整党领导小组
进驻工厂,开展整顿党组织工作。通过整党建党工作,相继成立了工厂党委会、支部委员会,
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党委书记兼革命委员会主任,实行党、政合一的领导体制。
1978年,工厂撤消了“革命委员会”建制,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
大会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企业领导体制上提出了“党委集体
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并先后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
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
等文件。在贯彻中,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工厂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
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党委对工厂实行集体统一领导,有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上级指示决定的措施,均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凡属行政工作上的问题,由厂长统一指挥,
全面负责。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颁发《经济体制改革决定》。工厂实行领导体制改革,并逐步实
行厂长负责制。1985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定哈尔滨亚麻纺织厂为贯彻厂长负责制的试点
单位。
198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按
照“三个条例”的要求,各工厂制订了贯彻“三个条例”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厂长
(经理)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一切重大问题由厂长决策,党委保证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实
行民主管理。同年,哈尔滨市纺织管理局所属25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部实行了厂长负
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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