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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方正县的粮食购销形式主要是自由买卖。在这种所谓的自由买卖中,受剥削的还是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当时县城有"会有庆"、“永合栈”等较大的粮商。这些大粮商坐在栈门口收粮。粮价由粮栈同业议定。秋天粮食上市,农民往出卖,粮价就低,等到来年春天,或是青黄不接时,粮商出卖粮时,粮价就高。一买一卖,粮商从中渔利。多数粮商,买粮时是大斗进,卖粮时小斗出,沾尖取巧,坑害百姓。粮商把买进的大宗粮食囤积起来,待第二年开江时,除了一部分留在当地高价出售外,其余都装船运往佳木斯或哈尔滨等城市里出售,赚更多的钱。
1932年日本侵占本县后,于伪康德6年(1939年)粮食列为统购物资。通过"兴农合作社"采取以物易物办法进行掠夺和交易。日本人用"洋布"、"洋油"、"洋火"(即火柴)、"洋烟"等换取中国财富。然后由经营粮商用供应"洋货"的办法把农民手中的粮食换取去,从中渔利,对农民进行层层盘剥。当时日本侵略者把大米、白面作为日军的"御用品"不准许中国人吃,违者一旦被警察、特务发现,便当作"经济犯"严加处理。伪康德8年(1941年)日本侵略者对城镇居民用粮实行配给,采取了"通帐配给"的办法,每人每月配给30斤毛粮,配给粮多是低质粮。这种办法一直持续到祖国光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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