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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五编 商业
 
 
第二章 粮食
 
 
第二节 解放后的粮食购销
 
   
    解放后至新中国成立,方正县粮食购销形式基本上是自由平等买卖。广大农民首先向国家交售"公粮"(农业税),余粮可以自由买卖。当时虽有一些私人集伙的小粮食贩子和粮米铺,但在购销粮食上大都是优质优价,等价交易。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国家实行了"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缺粮供应和优质优价"的粮食收购方针。充分调动了农民向国家出售商品粮的积极性,对保证军民需要,控制粮食、稳定物价、杜绝粮商对农民的剥削起了很好的作用。这一年全县农民向国家交售粮食2 500万斤,有力的支援了抗美援朝战争和国家经济建设。由于党的粮食政策深入人心,本县1952年向国家交售商品粮增长到5 289万斤,比1951年3 482万斤增长1.2倍。
    1953年,开始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即统购统销)。1955年又对农村生产合作社和个体农民实行定产、定销、定购政策。一定三年不变。对城镇居民和行业,实行定量供应。同时发行了粮票,在市场上流通。
    1957年10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为保证国家粮食正常收购,在坚持"三定"的基 础上,实行了以丰补歉的政策。对超购"三定"数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户,收购增产部分的40%,对欠收的则减购一部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58年至1960年,实行按年成情况,由上到下分配任务的办法。计算好产、销、余三笔大帐,余多少购多少。对生产队交售粮食超过预计的部分,实行20%的附加价,进行奖励。鼓励了农民交售粮食的积极性。1959年全县交销商品粮6 981万斤,比1949年增长了4倍多。
    1961年,实行粮食“定购包干"的政策。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免。1962年除继续贯彻这个政策外,又实行完成征购任务后,多卖余粮奖售工业品的办法。(即奖售自行车,缝纫机等好少新工业产品)
    自1965年起,本县除继续贯彻"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外,为减轻农民负担,合理地调整了征购基数。1968年底,这一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粮食产量逐年提高,留粮水平也不断提高。全县粮食总产由1964年的4 200万斤猛增到1968年的11 878万斤。亩产由1964年的92斤,猛增到1968年的263斤。总产增长2.8倍,亩产增长2.9倍。农村的"三留粮"(即种子粮、饲料粮、口粮)由1964年的3 439万斤,到1968年提高到6 837万斤,比1964年增长2倍,其中口粮水平由1964年的262斤,增长到500斤。返销粮大大减少,由1964年的735万斤,下降到4.5万斤,农村开始有了储备粮,当年(1968年)全县储备粮达770万斤。
    1969年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加之"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的干扰和破坏,粮食大幅度减产。同时,购粮时没有很好地坚持国家和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错误的提出了交“红心粮"、"爱国粮"等不合实际的口号。结果购了过头粮。农村留粮标准下降,人均口粮只有371斤,~1968年净下降129斤。致使动用了储备粮,加大了返销,仅这一年就返销粮食180多万斤。既浪费了农民的人畜力,又加大了国家损失,劳民伤财。
    1971年县开始实行"一定五年"的政策。在全县进一步落实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因此超额完成了3 450万斤的征购任务。并储备了510万斤粮食。1978年实行完成任务后再收一部分仪价粮和油料的办法。同时开展了仪价销售。
    1979年由于国家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20%,同时实行对超购加价提高50%的政策,大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年在油料作物增加的情况下,仍完成征购粮任务2 788万斤。到1983年全县粮食总产达14 522.5万斤,向国家交销商品粮5 566.6万斤。1985年由于联产承包制的深入,全县粮食总产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为18 000万斤。出售商品粮食也创历史最好水平,为7 246.9万斤,比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前的1979年增长2.6倍,有力的支援了国家"四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年粮食产量、征购、销售,"三留"、返销、储备粮食等情况。方正县历年粮食产量和储备粮情况统计表(附表5-15)、方正且历年征购与返销粮食情况表(附表5-16)、方正县历年“三留”粮食情况表(附表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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