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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五编 商业
 
 
第四章 工商管理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管理主要从支持生产、促进流通、协调关系出发,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计划要求,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它以法律条文规定合同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责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法律制约,并为法律所保护,违反合同时,就要承担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法律制裁。
    方正县从1980年开始这项工作,当年共签证合同44分,金额达159万元,履约率100%。1982年签证合同51分,金额达187万元,履约率100%。同年10月召开全县合同管理工作会议,学习经济合同法,使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在经销业务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983年共签证合同63分,金额为436.4万元,履约率95%。其中木材、基建合同比例较大,履约率比较高。同年共检查17起合同兑现情况,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并调节合同纠纷6起。1985年建立合同管理委员会与小组共40个,签约合同1 164分,金额710.8万元,履约率99.8%,签证合同133分,签证额789.5万元。收取合同签证费1 622元,仲裁合同受案11起,结案10起。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案1起,收罚没款1 100元。
    1985年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共收有争议案11起,争议额191.800元。其中购销合同8起,承包合同2起,违法行为合同1起。通过调节,全部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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