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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套购贩卖国家统购物资,哄抬物价,以少卖多,以无卖有,骗取钱财,工商部门及时给予了打击。1957年共处理违法案件36起,其中偷工减料16起,抬价抢购4起,掺杂使假3起,欺骗户3起,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处理,收罚没款639元。1960年县成立了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专抓此项工作。"文革"时期投机倒把人员增多,不仅有工人、农民还有职工干部,甚至个别国营企业也参于活动。
1973年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社员群众,互通有无的原则,对社员自产自用有余的农副产品允许到指定市场出售,但限制出售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统购统售物资。从市场上发现高价出售国家一、二类物资案件248起,其中归口收购的214起(主要产品是粮食、原煤、生猪等)。贯彻了统购统销政策,打击了违法活动。
1975年处理违章案件321起。其中会发饭店违法严重,从年初到5月非法获利2 045元,克扣粮食674斤,豆油314斤,毛利率达41%以上。经查实,没收了非法利润,收缴了克扣的粮油。
1977年处理各种案件313起。其中地方国营造纸厂一案最为严重。该厂从佳木斯调入松木纸浆78 489吨,每吨700元,厂领导转手将700吨纸以每吨1 564元的高价卖给武汉纸厂,从中获利52 536元。经审查没收其非法利润30 000元。同年还查处了私拉贩运违法物资多起,其中粮食711斤,豆油80斤,猪肉319斤,鸡蛋188斤,黄菸160斤,木耳10.5斤,木材2立方米,原煤42.5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85年,在这期间打击的案件,主要是走私贩运,买空卖空,投机牟利,套购国家紧俏商品,转手高价出售等。1982年立案28起,其中。倒卖木材2起,买空卖空2起。如方正转山林场五七生产队,非法倒卖木材162 663米,非法获利7 873元。经调查核实,将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
1985年共查处倒把案件34起,收罚没款55 785元。在这34起案件中,属于倒把案15起,国营13起,罚没款26 629元,集体2起,罚没款1l 645元。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案19起,罚款38 644元。
通过查处上述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投机倒把活动,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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