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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是财政和税收的总称。本县财政主要来源是税收。清末民初时,政府规定。国税为中央财政收入,由税捐部门随收随解,地方税为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财务处征收。
伪满时期国家财政的宗旨是为日本侵略者提供军需物资。地方财政主要是提供治安费用。统治者为确保国家、地方财政的实现,于伪康德元年(1934年)成立了方正县财务局,专管国家与地方财政收支。1941年至1945年,统一中央财政,确立国税、地方税划分原则,明确其归属,实行战时增税,进一步压榨和盘剥人民。
1946年方正县解放至新中国成立前,实行战时财政。县财政负责征集和供应战时军需,采取随收随解或就地供应的办法进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税机构逐步健全,分工也较明确。工商税由税务局负责征收,随收随解国库。农业税、地方税和国营企业利润由县财政科主管,统一列入地方财政收入。1973年以前,县财政实行税收统支,从1974年起,逐步实行比例分成和超额分成。1980年至1984年定为"划分税种,收支分级包干"的第一个五年财政包干体制。1985年开始定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矽的第二个五年财政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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