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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六编 财税 金融
 
 
第一章 财税
 
 
第一节 财政
 
       
    一、民国时期与伪满时期财政
    据民国8年版《吉林方正县志》记载,当时县内有征收地方捐的组织,后改称县地方财务处,管理地方捐的征收和警、字、财等地方公益事业费的支付。当时,县地方财政的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预决算均须上报吉林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在预决算的安排上,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通盘筹划,酌情济亏。县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国税附加和地方捐。支出主要项目有:警察所经费、教育经费、财政行政费等。
    伪大同元年(1932年)曾将伪县公署的经费转入地方财政支给,入不抵出时再由国家补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财政
    光复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县采取随时向农民征收或予借实物的办法,支援前线。那时县里没有预决算权,收支全由省政府决定。县里军政工作人员按标准实行供给制或少量的工薪制。财务管理实行审计制和会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建立地方财政,开始有了预决算。体制由供给制财政,转变为生产建设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入上缴,支出由上级核准。从1974年起逐步实行比例分成、超额分成,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发挥地方财政的积极性。1980年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把过去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做法,改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在确保中央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地方自求平衡的包干办法,促进了财政工作的开展。
    三、财政收入
    (一)民国时期的财政收入
    民国时期,方正县财政收入主要是赋税和地方捐。据旧县志记载,当时的赋税和课捐主要有:田赋,分为民地、旗地和字田地三种,国税,分为销场税、豆麦税、斗税、斗夫税、木税、山海税,买契税、典契税、山分税、契纸税、黄菸税、白酒税、石灰税、牲畜税、车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酒类验收税、冬季酒课税、印花税等20余种。此外还有垧捐、粮捐等十余种地方捐。因此,农民的负担很重,除应纳苛捐杂税外,在垧捐上只缓不减,实行逐年累计催请,不交便征,毫不照顾。不仅如此,有些年分,由于警费随意增加,这笔款额还要追加在田赋上。如民国6年(1917年),除必须完成本年度的24 027元的田赋款和上级尾欠的8 015元外,每垧农田又追加大洋五分。再如民国13年(1924年),每垧农田追加大洋五分五厘税金。这样广大农民除本年应上缴垧捐70 213元外,又追加7 723元。
    民国时期几个年份财政收入表(附表6-1)
    (二)伪满时期的财政收入
    伪满时期的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是以垧捐,杂税为大宗收入。致于国税、租赋则分别上缴滨江税务监督署和吉林省公署。据《三江省方正县一般状况》一书记载。康德元年(1934年)财政收入为146 835元。
    其中:垧捐53 789元。
    粮捐25 960元。
    营业税22 635元。
    木捐7 734元。
    车牌捐3 767元。
    汽车捐404元。
    牲畜特捐796元。
    妓捐266元。
    屠捐403元。
    旅捐134元。
    屠宰检验费370元。
    屠宰经费220元。
    店簿捐76元。
    妓簿捐30元。
    脚行捐880元。
    罂粟栽培税2 254元。
    营业许可证费107元。
    旅客登输费732元。
    鸦片吸食证48元。
    电话收入费3 272元。
    山份提成171元。
    砍照提成46元。
    违警罚金19元。
    森林票费4元。
    临时借款1 5000元。
    国库补助金4 000元。
    库发薪俸3 710元。
    省拨借款7 500元。
    此外还有伪大同2年(1933年)的结余金154 957元。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是:企业利润,各项税收和其他收入三项。
    1951年至1956年间,本县地方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内,年平均70-80万元左右。(详见附表)。1957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划归地方财政收入。这时县财政收入达到百万元,当年收入1 481 000元。1958年实行财权下放,各项税收放给地方,因此到1960年共三年间,财政收入上升到300万元,比1957年增长2.7倍。
    1961年,为迅速恢复自然灾害的创伤,中央实行集中则力的政策,将工商税、所得税和中央企业利润,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因此县财政收入由1959年的3 507 000元下降到1 994 000元,纯减少财政收入1 506 000元。
    1962年至1969年,在这8年间,由于清产核资,核销1958年"大跃进"中积压的物资,又在这期间开展了"文化大革命"运动,致使财政收入平均每年在200到300万之间徘徊,而且1968年的财政收入还比1966年下降630 000元。
    粉碎"四人帮"之后,企业管理和税收工作得到加强,到1978年财政收入猛增,年收入达6 375 000元,比1950增长4.8倍,比1966年增长1.6倍。出现了好势头。
    1979年至1980年两年间,由于自然灾害和一些企业亏损,再加上知青企业免征工商税,以及副食品提价等因素,财政收入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年收入400万元以上。
    1981年县政府加强了财税工作,且企业管理有所改善,财政收入开始回升。
    1983年财政收入上升到691万元,比历史上最好的1978年还增长9.2%。这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划分税种,以收定支,分级包干"的结果。
    1985年是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开展的一年,是农村进入第二步改革的头一年,县工农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财政形势不断好转。这一年由于继续贯彻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划分税种,以收定支,分级包干”的新管理体制,当年财政收入突破历史最高水平,达7 363 000元,比预算收入7 216 OOO元超收147 000元,实际收入为预算收入的102.4%。其中:
    企业亏损2 034 000元;
    工商税收完成8 461 000元,比预算8 120 000元超收341 000元;
    农业税完成839 000元,比预算600 000元超收239 000;
    其它收入完成36 000元。
    当年收入加上省补助1 262 000元,和上年结余586 000元,以及专项补助593 000元,合计收入为9 804 000元,减去当年总支出10 293 000元,本县赤字601 000元,扣除煤矿受灾而亏损的610 000元外,作到了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本年净结余9 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方正县历年财政收入表(附表6-2)
    四、财政支出
    民国期间,地方财政支出主要是地方公益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据民国8年《吉林方正县志》记载:年支出为37 835元。
    伪满的地方支出仍以地方公益事业为主,同时负责县公署经费的支出。伪康德元年(1934年)财政支出总额为138 480元。其中:
    总务科费用6 202元;
    内务科费用3 720元;
    财务局费用4 960元;
    警务局费用3 360元;
    警察一署费用1 260元;
    警察二、三、四、五、六署费用5 128元;
    警察分所费用1 82元;
    两级小学6 347元;
    会发小学425元;
    天门小学425元;
    伊汉通小学533元;
    大罗勒密小学533元;
    县立女子小学1 853元;
    教育馆720元;
    电话局1 908元,
    牛痘局12元;
    办公费36 467元;
    服装费3 266元;
    祀礼费57元;
    电话费1 504元;
    旅费1 652元;
    招待费1 356元;
    修缮费6 602元;
    年末奖金4 476元;
    机密费570元;
    预备费2 264元;
    房租费1 364元;
    车牌工本费60元;
    电话材料费601元;
    调查费23元;
    典礼费127元;
    支付利息52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本县充分发挥地方财政的积极作用,财政支出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主,同时发展工商业和文教卫生事业。30年来绝大多数年分做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足年分则全部由上级补助平衡了收支。
    地方财政支出项目主要有;基本建设投资,工商企业改造,支援农业;扶持贫困投资,社会抚恤救济和文教卫生事业费以及行政管理费等。
    1955年以前地方财政的支出项目仅限于行政事业费、文教卫生经费,社会救济等,年支出在60万以内,基本建设投资较少,1950年只支出130 000元。
    1956年"一化三改"完成后,增加了农业生产和工业、商业企业改造投资项目的支出,这时年支出达100万元以上。
    1958年至1960年大跃进时期,所谓的"全民大办钢铁","工业遍地开花"等使财政支出大增,每年支出不下300万元。1960年竟高达3 844 000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学校停课,基建停工,工厂停产,财务管理混乱,又兼从1969年开始新建了一些工厂,购置了部分设备,财政支出逐渐加大,到年底财政支出竟达4 982 000元,比1965年多支出2 806 000元。    
    1971年至1979年,在"农业学大赛"运动中,支援农业投资增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机关干部走"五·七"道路,安置费增加,平均年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粉碎"四人帮"后的1978年至1981年两次调正职工工资,以及平反冤假错案、兴办科技文化教育事业和卫生事业,年支出近1 000万左右。
    1983年以来,为支援农业、发展文教卫生事业(建校舍、医院等)、解决职工住房,修建城内桥、涵、巷道等的财政支出超过1 000万元。1985年近2 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方正县历年财政支出(附表6-3)
    五、财政管理
    方正县在财政管理上按着党的方针政策,科学地组织财政收支分配。实行计划管理,有效地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计划
    财政管理的中心是计划管理。在编制预算时以国家计划为中心,按预算科目分别测算和确定各项收入与支出。一切应纳入预算的收支都编入预算,一切用预算缴款和使用预算拨款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结果报决算。预算规定的收入要保证完成。支出执行预算做到该收的钱分文不漏,不该收的分文不取。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违者严惩。坚持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逐级审批。凡使用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必须及时准确的编制财务计划和经费预算,财政部门以此为拨款的依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自作主张,截留国家财政收入。对各项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挪用和乱用。
    (二)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方正县规定的财政制度有预决算制度,基建投资制度;税收制度;费用开支标准制度;福利待迂标准制度等,各单位不得超越职权制订与本制度相违背的规定。
    (三)严格财务管理
    各企业建立健全原始凭证,准确的记帐,实行经济核算。工业企业要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固定财产损耗,节约原材料,加强劳动管理,提高劳动效率,增加产品数量,保证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减少资金占用。商业企业要加快商品流转速度,保持适量库存,减少商品积压,组织合理运输,减少商品损耗,提高购销工作效率,从各方面降低流通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建计划,由建设银行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工程进度拨款,防止资金占用。合理利用原材料,杜绝贪污浪费。加强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尽力缩短建设周期,将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严格文教卫生和行政管理费用的支付,坚持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各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要精兵简政,提高工效,防止超编超员,节约国家财力,认真管好预算外资金。凡属预算外的资金,同样实行计划管理,纳入综合平衡。各部门无权动用计划外资金。为保证财政工作,经常进行财经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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