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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六编 财税 金融
 
 
第一章 财税
 
 
第二节 税务
 
      
    赋税,昔称租税或丁课。是国家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首要地位。
    民国期间,方正县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丈量土地、划分田赋、统一税种。同时划分国税、地方税标准,分别进行征收。国家税由吉林省税务监督署派专管员协助县公署征缴。地方税由县财务处征收。民国4年(1915年),方正县税捐局成立,负责各项税收的征缴和管理工作。
    伪满时,重新整顿税制,伪康德元年(1934年)县税捐局成立。当时为满足日本侵略者的军需,日伪政权竭力压榨和剥削本县人民,不断增加税种税目,逐年提高税率。
    解放后县政府设财政科、税务局。按着"积极发展生产,同时培养税源、薄率少征"的原则,分别管理国家税、地方税。以后财税两部门有分有合。1947年县政府设税务局,下设会计、税政两个股及1个税务所。1958年财税合一。1961年财政分出,重设税务局,设有秘书、会计,税政3个股和3个税务所。1968年财税再度合并,成立财税革委会。1972年重建税务局,与财政分开。税务局下设有高楞、会发、城镇3个税务所。局内设8个职能股,共计38人。1981年以来税收队伍扩大,机构增加。县税务局,下设高楞分局、方正镇一分局、二分局,会发税务所,沙河子税务所,共有干部102人。
    一、税制
    税收制度,几经变化,或繁或简。清末时本县有田赋、丁课、当税,契税、烟酒税等。课税对象主要是商业、手工业者和农民。以后相续开征木税、牲畜税、矿税、统捐等地方税损。
    民国时期,分国家、地方两种税。据民国8年《吉林方正县志》记载,方正县开征的国税有销场税、豆麦税等20种,地方捐有垧捐、粮捐等10种。伪满时期仍分国税、地方捐两类。民国时期税捐明细表(附表6-4)、伪满时期税捐明细表(附表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国家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了税政。当时国家为减轻人民负担,实行简化税制。全国只有14种税,本县只开征6种。即: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屠宰税、牌照税、农业税。其余盐税、关税、遗产税、存款税,薪俸所得税、特种消费税、城市房地产税等没有开征。
    1953年以后税制进行过三次调整。
    第一次,在1953年1月,根据"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将原来的货物税种中的销场税、棉纱统销税和交易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的电影,戏剧等娱乐项目改征为文化娱乐税。当时全国有13种税,方正县只开征6种。
    第二次,1958年,统一全国农业税制,改革工商税制。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工商税中的营业税、临时经营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改革后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市场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农业税、盐税、关税等11种,县只开征7种。(城市房地产税、市场交易税、盐税、关税没有开征)。1961年开征了市场交易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第三次,1973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条例》,进一步简化税制。在全国分农业税、工商税,盐税、关税、和地方税五大类。本县只征农业税、工商税、地方税三种,1984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新税制。本县开征的税目有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建筑税、国企所得税、能源基金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国企奖金税、地方税等。
    二、税种与税率
    (一)民国时期税种与税率
    据民国8年(1919年)《吉林方正县志》记载,民国时期除有10种地方捐以外还有20种国税在方正县开征,其种类和税率抄记如下:
    田  赋,田赋分民地、旗地和字田地3种,其税率均以垧计算,每垧收税5角。
    销场税,按各商户卖钱额的2%计征。
    豆麦税,按出售数量计算,当时以斗计征,元豆每斗征收大洋1分4厘,小麦每斗征收大洋2分。
    斗税,按等计征,当时分上、中、下3等征收。
    斗夫费,按每"石"(10斗为1"石")卖钱额计征,每"石"收税20文。
    木税,按当时的木税通则征收。即以木材销售总额8%计征税收。
    山海税,按山产,海产品数量计征税收。(税率无处可查)
    买契税,按买价每两收银6分,(每两银折收大洋1元5角)
    典契税,按典价每两收银3分。
    山分税,与木税同。
    契纸税,每张收大洋1元。
    黄菸税,按通知烟价表抽收。
    白酒税,每百斤征银1两4钱,每两银作大洋l元6角5分。
    石炭税,按卖钱额每吊收洋100文。
    牲畜税,每百吊征收4吊。
    车捐,分套多寡征收。
    屠宰税,猪每头收大洋3角,牛每头收大洋1元,代收附加5厘。
    烟酒牌照税,按贩卖烟酒特许牌照条例分甲乙丙三种征收。
    酒类验收单,按每张收大洋1角。
    冬季酒课,按烧酒商每家每季课银100两。
    印花税,每百份收大洋1元。
    (二)伪满时期税种与税率
    伪满时期国税有13种,其税率是:   
    买契税,按买契总额计征6%。
    田赋,每垧征收国币6角1分6厘。
    典契税,以总额8%纳税。
    牲畜交易税,以总额计征,税率5%。
    木税,以销售总额计征,税率4%或8%。
    屠宰税,以头计征,每头猪2角3分,每头牛1元。
    细粮税,以销售总额1%纳税。
    粗粮税,以销售总额0.5%纳税。
    油粮税,以销售总额2.5%纳税。
    豆类税,按卖钱额2.5%计征。
    酒税,以"石"计征,每石收8元。
    烟税,按卖钱额10%纳税。
    营业税,按营业额6‰收税。物品贩卖税,按贩卖总额3‰计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税种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县的税种和税率是:
    1、农业税
    1950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历行条例》改田赋为农业税,俗称"公粮"。其税额以货币计算,以实物抵交。本县1951年调整地级、核定产量,按实产18%的税率计征农业税。1953年开始实行"依率计征,以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固定负担政策。按实产21%的税率核定农业税。1961年再次调整农业税率,规定农业税和地方附加之和,不得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0%,附加税不得超过正税的10%;以生产队为单位,最高负担率不得高于13%。1963年征收农业税,继续执行"以货币计算,以实物抵交"的原则。计征价格,按本县当年的中等粮食质量和就近粮库的国家统购价格合理确定。此后,农业税率基本稳定在13%上下。遇灾减免。1979年重新调整农业税后,规定:旱田区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个社员平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平均收入51元到60元的征50%。水田区每人收入在7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收入在70到75元的减征农业税70%。收入在76元至80元的免征农业税50%。
    中新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方正县历年完成农业税统计表(附表6-6)
    2、工商税
    方正县开征的工商税有以下3种。(1)货物税,所有工厂的产品,凡属税法列入的品目均征货物税。主要有白酒、煤炭、木材、纸张、皮革等,税率不一,均以价计征。至1958年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不再征收货物税。(2)商品流通税,分建国初期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附加等多种税合并一次征收的商品流通税。主要是指酒类、原木等产品应交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此税于1958年停征。(3)营业税,凡工商各户,不分经济性质均按营业额、收益额,分不同行业的税率交纳营业业,此税在1958年停征。1958年后,实行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国营商业,手工税,供销商业均按销售额的3%交纳工商税。工业企业按不同的产品,不同税率交纳工商税。
    主要工业品工商税率表(附表6-7)
    3、所得税
    凡工商企业户,均以企业为单位在年度内结算出净利润,以利润款计征所得税。计征率原则上是两种;一是定额计征,一是累进税率。
    供销合作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定额税率计征所得税,即按净利润的39%纳所得税。1957年实行五级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不等,大致在30%-70%,1961年以后又改按定额计征所得税,税率为39%。手工业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以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个体户按十四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八级累进税率表(附表6-8)、十四级累进税率表(附表6-9)
    社队企业所得税,1956年按20%的定额税率征收。为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尽快筹集农业资金,从1979年起,把起征点提为全年所得额3 000元。凡不足3 000元的不纳所得税。对新办企业,免征2至3年所得税。以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从1983年开征的(1983年前国营企业向上缴纳利润)。税率是:较大的企业按5-15%征收,小型企业按8级累进税率计征,即由7%-55%。
    4、地方税
    地方税方正县只开征两种,一是契税,一是屠宰税。
    契税主要是房契税,以卖房总额的6%计征契税,由买房者付税款。
    屠宰税主要是猪头税,以每头猪定额3元计征。牛羊屠宰税收的很少。
    地方税除上述两项外,在1974年至1978年间,还开征了自行车牌照税,以每台自行车2元计征,到1978年末停征。
    1984年进行利改税以后,全国实行23种新税,本县只开征18种,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能源基金、建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摩托车牌照税。
    三、征收方法及历年征收税额
    征税乃是国家要政之一,历代均是以率计征,依法减免。民国初期由省公署税务监督署派专管员协同县公署共同征收,后于民国4年(1915年)成立税捐局。当年完成税额57 510元。此后由税捐局征收。民国8年(1919年)完成37 835元。 
    伪满时期,由税捐局征收,伪康德元年(1934年)完成146 8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薄利少征的原则进行征收。农业税由财政科负责征收,工商税、所得税,地方税由税务局征收。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采取"自计自交",直接到银行结帐的方法。税务机关的专管员在征前去企业辅导,征后进行检查。个体户直接到税务机关纳税,或由批发企业代扣税金。不在县城的农村企业和个体户,由税务机关专管员按月分季巡回征收,随收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方正县历年税收一览表(附表6-10)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流通的扩大,在税种合并,税率降低的情况下,全县30多年来税收任务一年比一年完成得好。1951年完成税收总额306 000元,至1959年就突破了100万大关,1959年比1951年增长4.2倍。到1978年年完成税收超出500万元,比1959年增长5倍。1985年是历史最高水平,年完成税收8 849 000元,是1951年的29倍。   
    截止1985年,全县纳税户达4 094户,比1983年的1 619户增长2.7倍。其中个体户2 614户,比1983年的928户增长2.8倍。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方正县历年税收一览表
    四、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是税收工作的组成部分。按上级规定,方正县在1972年以来对下列情况进行了减免照顾。
    对纳入国家计划的试制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免税;
    对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为原材料的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对水利灌溉站,拖拉机站的收入免征工商税;
    对小化肥、小水泥等“五小”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免税收;
    对社队企业和知识青年办企业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对农村社队自产自用的产品,一般给予免税照顾。
    上述诸种情况均须由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五、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分税收体制管理和征收管理两种。
    税收体制管理。50年代初期,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税收体制实行较大程度的集中。税法的制定,对各种税的开征、停征,以及税目、税率的调整,均由中央掌管,减免税也基本上由中央管理。只将一部分地方税的征收额减免,授权于地方,但地方必须在国家统一的征税条例范围内作具体规定。1961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中央将1953年适当放给地方的减免税权限收回。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在改进财政管理的同时,也进一步改进了税收管理体制,相应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于1973年把一部分工商税收管理权交于地方。1977年国家又作了新规定:税种开征、停征、税目增减,税率调整由国家确定,县办"五小"企业,社队办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与否由县自定。同时规定,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无权下达与税法有抵触的文件。
    征收管理。工商税制改革后,自1972年起,本县执行了如下管理制度:一是纳税登记制度。凡纳税企业,在开业时,持开业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二是纳税鉴定制度,由税务专管人员按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产品结构、原材料来源、产品销售方式等,依据税法,逐项作出书面纳税鉴定。三是纳税辅导制度,税收专管员有计划的同企业财务人员共同解决纳税和财务处理上的一些实际问题,做到纳前辅导,纳后检查。在辅导上采取重点深入和集中辅导两种方法。四是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企业按规定及时准确的向税务机关填报月、季、年度报表,写明纳税品种、种类递交专管人员,及时缴清税款,不得拖欠,违者加滞纳金或罚款。五是检查制度,以局、所自查和异局,所互查及联合检查的方法,即月自查,季互查,年终搞联查,以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1985年,方正县税务局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制订了《工商企业征收管理办法》,共计11条。
    第一条纳税登记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应从经营开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分局(所)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统一申报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向所在地税务分局(所)申报并办理纳税登记。
    纳税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经营地址,或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停业、解散、破产等,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结清应纳的税款和缴销发票,办理变登记或重新登记与注销登记手续。
    各税务分局(所)对各单位申报的纳税登记报告,要认真审核,经审核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并核发税务登记证。
    第二条纳税鉴定
    纳税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按规定将所从事生产的产品名称、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范围,应纳税的项目以及收入和所得等项填写清楚,由分局(所)主管专管员根据纳税单位的申报,对应纳税种、税目、纳税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和纳税期限逐一做出"纳税鉴定",经分局(所)长复核后,在20日内报县局批准后执行。
    纳税鉴定一式三份,一份交企业贴在总帐封皮里,一份交县局征收管理股,一份留在"纳税档案"中。
    纳税鉴定确定后,遇有税法变更时,税收专管员应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文件的15日内通知企业,并重新进行鉴定。纳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经县局审批后,修改纳税鉴定。
    纳税单位生产新产品时,应将样品和新产品鉴定书送交当地税务机关查验,并进行纳税鉴定。对不便送交的样品,纳税单位应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派人进厂查验。
    第三条纳税申报各纳税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于月初7日内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分别税种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税收资料,同时将税款缴入国库。
    纳税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的,必须作出书面说明,报送当地税务分局(所),经批准后可酌情延期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参照上期纳税额通知纳税单位预缴税款,待申报后进行结算清缴(退),同时将企业的书面说明装入纳税档案。
    各纳税企业发生纳税义务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决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申报期限和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时,可顺延一日。
    第四条税收减免
    纳税单位由于国家经济政策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税照顾。税收减免由企业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专管员调查核实,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各分局(所)提出初步意见,填写减免税收审批表,上报县局。由县局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减免税。在减免申报未经批准之前,纳税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不许缓纳、少纳或停缴。
    第五条发票管理
    除认真执行《黑龙江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外,要严格执行发货票印制的批准手续。各企业需印制发票时,必须经县局批准,指定印刷厂家由县局统一结算。未经县局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印,出售或承印发票。
    在使用时,要建立使用登记簿,按顺序号使用,发票存根要及时收回按顺序号整理包装,妥善保管。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要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漏洞及时追查严肃
    第六条纳税检查辅导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进行税务检查,专管员必须做到征前辅导征后检查。纳税检查要做到:(一)自查,每月由专管员对所管企业户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好"纳税检查表"、"专管员工作情况日报表"一并报县局考查。(二)互查,每季各分局(所)要组织专管员对所管企业互相交叉进行一次互查,并将检查结果于季末后15日报县局。(三)联查,每半年在自查、互查基础上,由县局组织人力对重点单位、重点税源进行联查,从而考核征管工作,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征管质量。无论自查、互查或联查均要填好检查记事表以便考核。
    第七条纳税档案
    对各级纳税单位要一户建立一个档案,并在下年度所得税汇算后10天内交分局集中保管,做各企业纳税的历史资料。
    第八条专管员报表
    专管员每月要填写一次《纳税检查表》,《纳税记事表》,并要按汇总表的要求填写好《专管员工作情况表》,上述各表经分局长审核签字后报县局。
    第九条滞纳金
    凡纳税单位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交纳税款的,不论任何理由,一律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专管员有意不收缴滞纳金的,一经发现,要从专管员工资中扣回。
    第十条企业纳税消号
    为防止企业滞纳,分局(所)对纳税企业实行消号制,采取"纳税消号簿抄上墙的办法,对完税单位及时消号,以便掌握入库进度。
    第十一条违章处理
    纳税单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不依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三)处罚权限。对有偷税行为的企业,除对企业进行罚款外,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章人员处以百元以下罚款的由各专管员处理,但必须手续完备,事后报分局(所)备案。对违章人员处以百元以上罚款的要经分局(所)领导批准,由分局办理。对较大的偷漏税案件,各分局要申报县局,由县局统一组织力量共同办案,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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