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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六编 财税 金融
 
 
第二章 金融
 
 
第四节 信贷
 
      
    清末民初,方正县商户借款,除向富户,大户人家借高利贷外,一些民间劳苦大众,则求助于"当铺"。伪满时有金融合作社和商务会,贷款利息很高。一般期限为8到6个月,最长不过1年。6个月内的贷款2到8分利,短期利息随时确定。无论长短期贷款均须有连环保或实物抵押方能贷给。一般民众取借无门,只好"抬钱"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借贷集中于国家银行。利息由国家统一规定。坚持实行"低利贷款"。从此高利贷被废除。银行通过信用方式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调济资金,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支援建设。新中国成立初期,银行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内外交流的原则,放贷款支援工农业生产。1950年至1953年的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农村生产互助组解决畜力不足、生产资料缺乏的困难,对互助组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1954年至1956年"三大改造"期间,银行以优惠的利息向国营,私营企业发放了定额贷款、设备贷款、生产费用贷款和农副产品预购贷款等八项贷款,以壮大国营、集体经济,推进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同时在农村发放农民合作基金贷款,有力地解决了贫下中农交纳入社股金的困难,加快了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信贷实行"大放大收,提出生产什么、支持什么、那里生产,那里给钱、收购多少、支持多少"的口号,使贷款余额逐年加大。到1960年全县贷款余额上升到2 652万多元,比1957年增长5.7倍。出现了贷款与使用效果不相适应的状况。自1962年开始,银行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纠正了大撒手的偏向,信贷工作走向正轨。到1965年全县贷款余额下降到994.8万元,比1960年多收回1 650万元。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只讲所谓"突出政治",不计经济效益,银行放贷再度出现大撒手、大敞口的现象,使贷款余额10年增长了3.4倍。10年中,农业贷款短收347万元。1977年以来,银行部门用经济办法管理金融,加强对各级经济活动的监督,按着中央提出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改革了信贷管理体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择优扶持,区别对待,注意了贷款使用效果。1980年重点支持了高楞林业局,方正制酒厂等五家企业,使之通过挖潜、革新、改造,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这五家企业当年实现利税3 536万元。1980年后,对农村贷款实行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力争当年平衡回收贷款,对农业生产起到了支援作用。1980年以来,除扶持社办工业,兴修水利外,通过贫队贷款,使全县116个贫队,均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有11个队一跃成为先进富余队,有100个队改变了面貌,摘掉了贫队帽子。1982年发放农贷时,优先照顾了推广水稻稀植的社队和个人,增加水井,扩大水稻面积,提高了粮食产量,当年全县推广水稻稀植面积达4 550亩,全县不仅增产了140万斤粮食,而且增加收入88万元。1985年实现了万亩水稻亩产超千斤。方正县1951年-1985年单位贷款情况统计表(附表6-14)、方正县1980-1985年发放农业贷款情况表(附表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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