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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六编 财税 金融
第二章 金融
第五节 贷款豁免
旧社会,只有因借高利贷而倾家荡产,无贷款豁免之事。贷款豁免,只能出现在社会主义新中国。
为照顾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国家在1961年,1963年和1965年进行三次贷款豁免。豁免的对象主要是农村社队贷款和社员个人贷款两项。
农村有的社队在"大跃进"期间,盲目上马一些项目,有投资无效益,再加上"一平二调"和摊派,造成贷款增加。对其无力偿还者,给予豁免,有的农村社员为购置农业生产资料,诸如添车买马,以及小木农具等而贷款,但实现农业生产合作化、人民公社化时,生产资料入社作价较低,致使社员个人负了贷款债务。类似此种情况的给予豁免照顾。凡豁免者,均经申请、审查,核准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方正县1961年贷款豁免情况表(附表6-16)、方正县1963年贷款豁免情况表(附表6-17)、方正县1965年贷款豁免情况表(附表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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