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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七编 党派 群团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方正县地方组织
 
 
第五节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1950年3月,成立县委纪律监察委员会,设秘书1人。担负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在县第一届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方正县委纪律监察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委员若干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党的监察委员会被取消。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中设纪律检察组。1973年6月恢复设纪律检察委员会,设书记1人(县委副书记兼任)副书记3人。
    1983年6月,中国共产党方正县第八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纪律检察委员会(列入县级党政班子之一,书记配备副处级干部担任)。书记杜玉,副书记薛友,常委5名。纪律检察委员会设办公室、检查科、审理科、信访科、调研科。各室、科均为科级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到11名。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7名。    
    1985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编制增加到17名,副科级以上干部15名。县直各局、委和乡、镇建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纪律检查组。全县有纪检专职干部65名,兼职8名。
    县纪检(监)委建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纪律教育,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决议执行情况,查处党员违纪行为、维护党纪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处理一批党员违纪案件,维护了党的团结,增强了党的战斗力,保证了党的各个时期中心任务的完成。
    1979年,遵照党的实事求是路线,对"文化大革命"中受党籍处分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纠正。对全县犯有各种错误的75名党员进行复查。其中全错、撤销原处分、恢复党籍的25名,开除党籍改留党察看、严重警告的13名,免予处分的4名。同时对"整风反右"、"反右倾"、"四清"等运动中处分的党员也进行了清理和区别。到1985年底,平反纠正和部分纠正的案件44件。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公布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自上而下组织各级党的组织和所有党员进行学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不正之风。煞了结婚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和以权谋私、农转非等歪风邪气。清理出农转非违反政策的人员14名,纠正13名,征兵中走后门的3名,全部予以纠正。对不合条件招干的20人全部取消招干资格,对2名违背计划生育的招干党员取消了录用资格。1982年在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了几起有党员干部参与犯罪活动的大案要案,并予以公开处理。1982年至1985年共揭发出各种经济问题线索472起,其中300元以上立案查处的325起,属于大案要案的9起,受党内处分的18人,政纪处分的19人。收缴赃款总额为226 786元。1983年10月,县纪检委义检查纠正党员干部在建房中的违纪行为。在县委统一部署下,会同有关单位对县直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建房情况,逐户清理,有侵占、赊欠问题的47人,共侵占、赊欠29 740元。不仅限期退还占、赊款,对情节严重的4人,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留党察看1年的处分。
    1985年,县委、县纪检委为了煞住用公款请客、送礼和大吃大喝风,成立专门班子进行清理调查。共核实机关单位用公款请客送礼34 690元。其中应退款9 600元,涉及的58名党员干部中副科级以上的27名。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成员带头检查,主动退还多占部分。同时从上到下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有效的抵制不正之风,使党风有了好转。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了自身建设,试行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工作上不断取得新成就。1985年本县出席松花江地区端正党风会议先进集体9个,先进个人9名。评选出席县端正党风先进集体38个,先进个人6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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