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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3月20日,县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号召全县各区普遍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具体作法是:
1、人民代表的产生。根据自然居住情况,以20--40户划为一个选区。每个选区由选民选举代表3-6名,从中互选代表主任1名。
2、村长、副村长在村政府委员会中产生,由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村长、副村长。
3、建立代表联系户。代表联系居民,代表主任联系代表,村长联系村主任。
4、每一选区为一居民组,选举时为选区,平时为居民组。
5、选举中吸收各界代表人物,如烈军属及各种模范和积极分子,选区互助组长、农业合作社主任、复员转业军人、模范军烈属等参加民主政权。
1956年共选出乡(镇)代表572人,其中列席100名,乡(镇)政府委员162人。
1958年,全县进行第三次普选。其方法基本依据1956年的选举办法:即组织力量、训练干部、划分选区,开展宣传教育;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榜,代表候选人提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1958年2月20日建立县选举委员会。县乡代表名额原则上保持1956年时的名额。在选举乡镇代表的同时,安排平衡县代表名额,根据法律规定,选出县代表103名。其中工人、农民、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都有一定比例。
1960年,全县进行第四次普选工作。共选出代表820人,其中乡(镇)代表540人,代表中,男454人、女86人,党员316人,团员31人,非党187人,民主人士130人,少数民族21人,工人16人,商业16人,文教卫生20人,科技21人,机关61人,模范人物199人。
1980年至1984年,基层选举改为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提名和由中国共产党及各人民团体酝酿协商联合提名。经过反复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经过差额选举,最后产生县正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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