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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设治之初,县设警察所,全境划分5个巡警区。司法工作由县知事统辖,县知事兼理承审员。伪满时期,伪县公署设警务局,后改警务科,下设警察署、分驻所、派出所。司法、检察机关分属吉林省高等法院第一分厅依兰地方厅和吉林省高等检察厅第一分厅依兰地方厅管辖。
1946年,县建立民主政府之后,随即建立了方正县公安局,开展剿匪肃特、取缔反动会道门、保卫土地改革、维持社会治安等工作。民主政府机构内设立司法科,管理人民诉讼案件。1949年撤消司法科,建立方正县人民法院,1951年建立方正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建立司法局。至此,方正县公安、司法机构已臻完善。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法院掌管民事、刑事案件审判,检察院负责监督法律执行,司法局担负法制宣传、教育、民事调解、律师、公证等项工作。公安、司法机关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履行国家专政机关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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