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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八编 政权 政事
 
 
第四章 公安司法
 
 
第一节 治安
 
     
    一、治安机关
    据民国8年《吉林方正县志》记载,民国初期,县设警察所,民国8年(1919年)全境划分5个巡警区,每区设分所,共有长警114人。警察所设于县城内,有所长1人,文牍1人、会计1人、书记3人、差遣队长1人、队员12人。第一分所设县城内,有区官1人、书记1人,巡长2人、警兵20人,第二分所设向阳乡,有区官1人、书记1人、巡长2人、警兵19人,第三分所设天门乡,有区官1人、书记1人、巡长2人、警兵19人,第四分所设大罗勒密乡,有区官1人、巡官1人、书记1人、巡长2人,警兵19人,第五分所设白云乡,有区官1人、书记1人、巡长1人,警兵15人。民国17年(1928年)全境划分6个巡警区,每区设分所长1人、长警4人。
    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为强化法西斯统治,于伪大同2年(1933年),在伪方正县公署内设警务局,局下设警务股、司法股。伪康德元年(1934年)建立伪方正县治安维持会,专司审批治安肃正案情。当时在方正有组织有活动的日本特务机关有:佳木斯陆军特务小组、佳木斯日本宪兵队、三江省警务厅特务分室、佳木斯第七军管区参谋处等日伪特务组织。伪康德2年(1935年)县警务局(局长乔松久)设警务、司法两股。警务股主办警务保安、武装弹药、剿匪清乡、调查户口等,设股长1人,科员2人,司法股主办特务司法、兼代卫生清洁和文稿表册等,设股长1人,科员2人、股员5人。警务局还下辖警察大队和各区警察署。警察大队有警官17人、警士152人。方正县公署警务局(附表8-7)
    伪康德4年(1937年)日伪当局为强化警察特务机构,将县警务局改为警务科,下设警务、保安、司法、特务、警防5个职能股。受警务科直接领导指挥的还设有督察警备队、警察特设队、督察室。农村6个行政区分设6个警察署,即方正警察署、会发恒警察署、南天门警察署、得奠力警察署、大罗勒密警察署、珠河警察署。方正警察署下设8个警察分所,即南保分所、北保分所、有山屯分所、守义分所、东南门分所、西南门分所、北门分所,伊汉通分所。
    伪康德5年(1938年)建立方正县警察中队,本部编制7人;中队99人。其中:警佐1人、警尉3人、警尉补4人、警长6人、警士85人。同年,建立方正县治安队,有队员83人。
    伪康德7年至9年(1940年至1942年)方正县警务科长王湛廷,副科长王起腾、足下(日本人)。下设警务股(9人)、保安股(7人)、警备股(6人)、特务股(9人)。1941年南天门、珠河、得莫利8个警察署改为分驻所。警务科直辖方正警察署,会发警察署、大罗勒密警察署。署设警务系、司法系、保安系、特务系。各警察署下辖分驻所和派出所。方正警察署辖方正派出所、安乐分驻所、友爱分驻所,伊汉通分驻所、得莫力分驻所;会发警察署辖天门分驻所、永丰分驻所、瓜兰分驻所、长谷屯分驻所,大罗勒密警察署辖大罗勒密森林警察队。
    伪康德12年(1945年)方正县警务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均有所增加。科长王起腾,副科长景志学、杜布(日本人)。警务科下设警务股(13人)、警防股(11人)、特务股(19人)、保安股(18人)、警察室(5人)、警备电话局(5人)。方正直辖派出所11人,凤阳分驻所4人,得莫力分驻所9人,安乐分驻所4人,友爱分驻所4人,直属警务科。
    大罗勒密警察署,下设司法系(7人),特务系(7人),警务系(10人),保安系(10人)。
    会发警察署设警务系(4人),司法系(8人),特务系(8人)。下辖南天门派出所(13)人,黑河口派出所(3人),长谷屯派出所(4人),太平山派出所(4人),永丰派出所(5人),瓜兰川派出所(2人)。
    伪满时期警务科、警察署设置的警务股(系),其职能为镇压反满抗日人士,限制人民群众反满抗日思想活动,特务股(系),其职能为将反满抗日嫌疑人士,均列入"要视察人",登记造册,编入名单,指定特务(密侦)暗中监视,发现异常表现,马上报告。对于发现掌握的反满抗日、共产党地下活动或通苏嫌疑线索(案件),千方百计的采取各种手段进行侦破,决不放过一个人,以巩固日伪统治。司法股(系),主管各类案件审理结案工作。
    解放后,于1946年2月25日建立方正县公安局.曹建勋任局长,张剑飞、韩森武任副局长。1947年王建国任局长,何长荣任副局长。下设司法股、行政股、总务股、公安队、沙河子检查站。1948年为强化对敌斗争力量,加强户政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侦察破案工作,公安局下设司法股,有股员、审讯员、管教员、看守长等6人,治安股,有侦察员8人,总务股,有司务长、会计,供给员8人,并设秘书1人,武装委员1人。县公安局直辖城厢分驻所,会发分驻所。各所设所长、所员和户籍员。8个行政区设公安助理员,各行政村设公安员。是年,建立方正县公安队,设排长,指导员。排下设5个班,即一班、二班,三班、机枪班、炊事班。
    1953年县公安局机构设置改为政治室、政保股、治安股、执行股。方正镇设公安派出所。各区公安助理改为公安特派员,属县公安局编制。1958年根据精减机构精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成立政治公安部。1961年恢复公安局建制,设办公室,秘书、侦察保卫、治安行政,刑事侦察、预审等科室。各公社仍设公安特派员,属公社编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局正常工作秩序遭到破坏。1967年实行军事管制,公安干部集中办学习班,进行"审查、改造"。1969年县成立人民保卫组(后改为人民保卫部)。部内设清查办、调查组,政保组、审判组及办公室、看守所。
    1973年撤消军管组,重建公安局,部分老公安干部陆续归队,宋凯任局长。局内设政工、秘书、政保、治安、预审、刑警等股及看守所、收容所。    
    1981年县成立治安民警队,编制11人,全县14个公社撤消公安员,建立公安派出所,统属县公安局领导。同年,县公安局重新组建机构,设办公室、政工科,治安科、政保科、外事科,保卫科,预审科、技术科、防火科、经侦科、刑侦科、治安民警队、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另设看守所、收容所。局长国万祥,副局长张学忠、高景文。教导员马义。
    1985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调正充实了保干队伍,全县各村民委员会调整健全了治安保卫机构,县公安局增设户政科、纪检组。公安局编制142人。
    二、治安管理
    解放初期,社会治安秩序混乱。1946年6月到1948年1月,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和剿匪肃特,保卫土地改革运动的需要,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县公安局组成工作组,配合区公安助理和村公安员,深入各部门,各村屯发动群众开展起枪运动。共收缴各种短枪12支、长枪47支,各种子弹12.960发。并密切配合土改工作队,在全县建立68个锄奸小组,配备204名锄奸员,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锄奸反特的自觉性。县公安局又于1947年10月10日至12日举办锄奸训练班,培训120名锄奸员,派往各区作锄奸骨干。在此期间,实行路条和来客挂号报告制度。规定凡因公外出人员和私人外出探亲一律办理路条证明。在路条上印有"红""蓝"色区别的图章。普通人员盖"红"色印章,斗争对象盖"蓝"色印章,以便各地站岗放哨妇女儿童识别。公安局并在伊汉通、会发恒、小罗勒密、沙河子设检查站,每站配8至4人,昼夜执勤,检查过往行人,以监控敌人流窜搞破坏活动,维护革命新秩序。同时,按着党的政策,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少数土匪、日伪官吏、恶霸土豪,特务,反动建军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道首等处决了一批,对多数罪恶较轻、认罪服法分子给以从宽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政治机构逐渐完善,围绕党的各项中心工作,公安机关加强了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社会秩序日渐安定,人民生命财产得到了保障。"文化大革命"以后,由于"四人帮"干扰破坏,社会秩序逐渐混乱,各类刑事犯罪不断增加。"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证"四化"建设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加强了社会治安整顿,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加强了治安整顿和综合治理。从1979年12月开始,按中央、省、地委批示,开展整顿社会治安工作。到1980年8月,全县共发生刑事案件119起,破获了93起,重大案件14起,破获了13起。检查机关依法批捕犯罪分子21人,法院依法判处各种犯罪26人,捕送劳动教养11人,捕获流窜犯55人。缴获现金和脏物折款共15 248元,粮食、粮票共5 475斤:凶器12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治安案件285起,行政拘留62人,罚款181人。
    1981年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机关、事企业内部的正常工作、生产、科研和教学秩序,减少或杜绝事故、案件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防火监督条例》及《黑龙江省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制订了《方正县机关、事企业内部安全防范管理条例》。
    1984年在开展社会治安整顿,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中,共捕获刑事犯罪分子199人,摧毁犯罪团伙成员31人,破获各类案件310起,缴获脏款、脏物折款共4.1万元,缴获各种枪支、弹药、凶器150余件。自集中打击以来,全县有9名犯罪分子到公安机关坦白自首,一些在押犯交待了余罪,治安秩序有明显好转,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基本得到恢复,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等治安性案件有所减少。但社会治安秩序仍不稳定,预防犯罪工作差,老的犯罪分子未改造好,又产生新的犯罪分子。1984年在已捕的36名犯罪中,偶犯占72.2%,重犯占13.9%,仍有32起积案未破,有12名流窜犯和在逃犯尚未捕获归案,仍威胁社会安全。
    三、户籍管理
    1947年为适应解放战争和土改运动的需要,全县第一次开展户口检查,以掌握社会动向,搞清阶级关系,发现潜藏坏人,控制敌特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城厢区以闾组,农村以村屯行政组织领导,公安员具体负责实施。城乡逐人逐户地进行清查登记造册。
    1948年6月25日,东北公安总处颁发了《关于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县委、县政府于7月20日召开户口登记工作会议。各区公安助理、城镇街道干部,县公安局全体干部共40人参加了会议,要求在全县开展户口登记工作。在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培训骨干的基础上,于9月开始到10月末,从机关干部、青年学生中共抽调300人组成工作队,协助区公安助理、村公安员、文书,开展户口清查和登记工作,建立户口管理制度。这次户口普查进一步搞清了阶级阵线,有力地配合了土改划阶级、定成分等工作。并查出和发现一批"黑人"、"黑户"和坏人。其中有土匪、流氓、赌棍、淫妇,吸毒犯,以及反动会道门,伪军、警、宪,特,官吏以及来历不明、身分不清和外来逃亡人员。据1949年7月松江省公安处统计的方正县特殊户口的数字为:反动党团16人,建军土匪1人,伪官吏3人,反革命嫌疑14人,蒋军官兵13人,伪警、宪、特21人,伪警官兵46人,会道门分子54人,敌占区来的28人,逃亡归来18人,来历不明1人,假释缓刑犯1人,吸毒烟犯59人,贩毒2人,盗窃12人,流氓赌棍20人,卖淫16人,土匪45人,其它可疑分子10人。
    新中国成立后,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1981年公安派出所建立之后,其管辖区的居民户口,全部由公安派出所管理。户口登记机关设户口登记簿,每户发一本户口簿,以证明家庭人口和公民身份。方正县几个年份人口登记情况统计表(附表8-7)
    四、消防工作
    解放到60年代末,本县消防工作未设专门管理机构。由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负责管辖区的消防工作监督和管理。公安局治安股负责掌握情况和进行防火检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等也普遍建立了防火组织,并备有水桶、二齿子、梯子等简易防火用具。
    1969年县设消防中队,有队员12人,队长1人、指导员1人。消防队员按招聘民警标准从社会征召。隶属牡丹江地区消防大队管辖。是年3月,牡丹江地区消防大队拨给一台内座式消防车,1970年县改装一台水罐式消防车。1971年消防部门开始实行兵役制,县消防队编制16人,隶属县武装部和松花江地区消防大队双重领导。
    1983年县消防中队由公安序列划归武装序列。全部实行义务兵役制,编制22人,隶属黑龙江省消防总队松花江地区消防大队管辖,干部由省、地调配,兵源由国家统一分配。至1985年消防中队有2台内座式消防车,1台水罐式消防车。
    1969年设消防中队以来,县人民政府和公安局虽不断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监督,但火灾常有发生。1973年共发生火灾5起,其中最大1起是沙河子农场火灾,受灾90户,共损失14.76万元,1979年发生10起,其中德善乡莲花8队马棚起火,烧死19匹马,共损失8.325万元,1981年发生11起,共损失3.405万元;1983年发生6起,共损失2.45万元,1984年发生23起,其中会发中学烧毁660平方米教室一栋。天门乡尚志村烧毁27户场院,11万斤粮食,共损失2.076万元,1985年发生26起,其中德善乡富余村烧伤2人,大罗密粮管所烧死1人,经济损失1.343万元。
    五、监狱(看守所)
    方正县于1946年6月设监狱。1952年监狱改为看守所。看守所设所长、副所长和法警。设监狱以来,对在押犯人看守,先后有方正县大队、方正县公安部队、方正县武装中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方正县中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方正中队接替看守。对在押犯人采取"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严格要求管教人员废除打骂和肉刑。 1978年以来,为加强对人犯的管理,使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行目标责任制。对人犯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管理。要求干警人员做到"三文明一礼貌",即文明接待、文明管理、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并制订了在押人犯接见制度和提审人犯制度,以保证看守所安全。
    同时,为使人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根据"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加强了对人犯的思想教育。其形式有如下几种:一是所内管教干部坚持利用一切有效时间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前途教育;二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四长"定期到监所给犯人上法制课,宣传政策、指明出路、端正犯人思想动机,增强法制观念,认罪服法,三是利用扩大器每天组织人犯收听广播,了解国家大事;四是订阅报纸,购买有关社会公德,人生、前途、法律知识等方面书刊送到监所供人犯学习,五是配合各项运动坚持对犯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
    1984年监所54名人犯揭发检举交待了53件案件线索。1985年配合"两打"斗争,在对在押人犯开展认罪服法、检举揭发工作中,有24人主动交待了自己新的犯罪事实,有28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
    监狱改为看守所之后,生活、卫生管理条件不断改善。口粮按居民现行标准供应。为使人犯感到政府温暖,尽力使之吃熟、吃热、吃的卫生,逢年过节饭菜多样化。在卫生方面,按时供给漱洗用水,监号每周药物消毒1次,便桶每日放风时洗刷1次,号内由犯人每日清扫1遍,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空气清新。女犯每月供给特用手纸。看守所购买1台洗衣机,由轻刑人犯统一给各监号人犯洗衣服。取暖设备由火墙改为暖气,饮水全部为开水。同时,对人犯按时检查身体,看病治病;所内还备有保健箱,对病情严重的人犯及时送医院治疗,或保外就医。
    监所坚持按人犯劳动规定执行,同时加强思想教育,近年来未发生人犯逃跑事故。
    六、武警部队
    1946年成立方正县治安大队,由区政府领导,1949年改为方正县公安部队,隶属县公安局。
    1960年县公安部队改为武装警察部队,1964年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方正县中队,隶属县武装部。1968年12月15日,方正县中队同穆棱县中队调防。
    197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方正县中队,改为方正县武装警察中队,归公安局领导。
    1981年12月,方正县武装警察中队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方正县中队,由部队和地方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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