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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
1951年7月按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构的指示,正式成立方正县人民检察署,隶属松江省检察署。署长由县长张玉山兼任,杨盛武任检察员,与公安局合署办公。负责法纪,侦察、审判、劳改等方面的检察监督以及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1952年9月署长由公安局长于占江兼任。
1954年11月,按照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把检察署改为检察院的规定,方正县人民检察署从县公安局分出。成立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李方林任副检察长,隶属牡丹江分院。检察院的任务是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者的法律责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它犯罪分子;教育干部和群众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1955年到1956年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运用检察机关的职能,对区别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顺利实现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后来,在1957年的反右斗争,1958年的"务虚",1959年的"反右倾"中,都错误地批判了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工作。从而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把"左"的错误推向极端。1967年2月彻底砸烂了检察机关,方正县人民检察院由县革委保卫部接管。1968年11月检察院全体干部参加"公、检、法"学习班,1969年4月结束。检察院干部有的回检察院工作,有的调离。
粉碎"四人帮"以后,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照1978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于12月重新组建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李洪斌任代检察长,隶属松花江地区分院。1979年3月正式开展检察工作。编制18人(实有17人)。检察长8人,检察员5人,助理检察员5人,书记2人,法警2人。1980年12月县召开八届一次人代会,李洪斌当选为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4年李春武任检察长,编制22人。检察机构设"六科一室"。即,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律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办公室。
二、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负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等,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1957年受理公安机关要求批捕的人犯64人,其中反革命1人,刑事犯63人。经审查批捕57人,其中:反革命1人,盗窃犯31人,凶杀犯2人,纵火犯1人,强奸犯6人,巫医神汉3人,赌赙犯6人,诈骗犯4人,诈骗杀人犯1人,其他2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6件,经审查决定起诉18件,退回补充侦察7件,正在审查的1件。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核对证据,弄清事实,依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决定起诉和检察院自行侦查起诉共51件,法院审结43件,全部作出有罪判决,未出现错起诉案件。审查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副本48件,民事判决栽定22件。
1969年共受理批捕案件72件82人,其中反革命犯13件15人,刑事罪犯59件67人。受理起诉案件57件65人。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62件60人,其中反革命犯9件9人,刑事犯罪43件51人。检察院共出庭支持公诉50件56人。通过批捕起诉与支持公诉工作,严厉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在处理上积极配合法院就地公判和召开大型宣判会,以扩大法制影响,惩罚犯罪,教育群众。
1983年受理提请批捕案件91件142人,比1982年增加批捕31件3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3件124人,比1982年多受理21件23人。1983年起诉案件77件116人,比1982年多起诉22件19人。所有起诉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比1982年出庭支持公诉案增加22件19人。1983年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73篇,比1982年多26篇。审查起诉主要做法:坚持"从重从快"方针,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专人专案一办到底;配合预审加快办案时问,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备司其职,依法办案,分别办理法律手续。对1983年的起诉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42件4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2件37人,占批捕人数的78.7%。在批捕案件中出席重大案件现场7次,提前介入参于公安预审8次,批捕案件准确率达100%,被批捕的人犯均做了起诉处理。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2件38人,经审查起诉30件34人,其中免诉1人(系公安机关直诉的),深挖漏罪1人,挤清余罪1人。属于重点打击7个方面犯罪的14件15人,占起诉案件39%,报送松花江检察分院审查起诉的三大刑案件5件6人。1985年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全部审结,无一积案。起诉案件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
三、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系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重点打击破坏国民经济的犯罪活动,惩罚国家工作人员中及委托经济管理人员中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活动。1981年检察院经济检察科共受理经济案件30件42人。在立案侦察中,批捕11件11人,起诉6件6人,免予起诉5件5人,挽回经济损失16万元,1983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8件36人,在查证核实基础上,全部结案,挽回经济损失3.57万元。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21件,立案13件18人,其中盗伐森林案7件8人,贪污受贿案6件10人,在贪污案件中万元以上的4件8人,9500元的1件1人。立案的13件18人全部结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4万元。
四、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的主要任务,系依法保护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严重犯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以及查处违反刑法,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院法纪检察科1981年共受理法纪案件4件,其中交给法院判处徒刑的1件。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3件4人,其中诬告陷害1件1人,非法拘禁1件2人,徇私舞弊1件1人。在侦察这3件法纪案件中,通过实地侦察,认为不构成犯罪交发案单位作党、政处罚的2件3人,免诉1件1人。
五、监所检察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所检察主要以打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再犯罪活动,同时纠正监狱、看守所出现的违法活动,保证罪犯的合法权利,促进劳动改造,使罪犯悔过自新,改恶从善。历年来检察院经常对监所进行检查。1957年对监所检查6次,监所无违法行为,基本无打骂、体罚犯人现象,绝大多数犯人对政府改造政策表示满意。其中发现极少数人犯不认罪服法,反抗改造,有一人越狱逃跑,后被捕回。1959年在对监所检查中,发现有的管教人员警惕性不高,忽视戒严,让轻罪犯单独上街买东西,或叫犯人护送犯人看病,造成逃跑空隙,全年共逃跑犯人4名。劳改中自杀1名。管教人员很少对犯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问题出现后,有以体罚代替教育的现象。
1979年以来,加强了狱政工作,建立了《看守所工作制度》、《监规》,《卫生、生活制度》等,同时经常召开检察长、公安局长、检察员、预审员联席会议,研究监管措施,使监管工作逐渐走上正规化、制度化。1981年监所认真贯彻落实了"教育、挽救、感化"的改造方针。检察院配合公安局对看守所进行了整顿,改善管理和生活条件,提高改造教育质量,促使人犯认罪服法。
六、控告申诉
检察院控告申诉科,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案件和再申诉案件。1957年共受理人民来信161件,来访39次(件)。根据性质转有关部门处理164件,本部门处理35件,尚未处理1件。检察院建立接待来访、转办、登记制度,对控告申诉案认真对待。通过正确处理人民申诉案,密切了国家、集体、公民之间的关系,维护了国家政策,促进了生产发展。1981年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共接待来信119件、来访28件,计147件。共转办和处理144件,占受理总数的98%。自行查办25件,结案22件,占自办案的88%,上级交办4件,全部结案。对来信来访案件,基本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答复。1985年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案71件,比上年减少35件。其中检举控告贪污16件,渎职5件,刑事犯罪8件,不服判刑2件,民事纠纷3件,其它6件。在受理71件信访案中,自办13件,转出54件,存查4件。群众控告申诉案,经调查构成犯罪的5件。该立案的立案、该转出的及时转给有关单位处理,对上访经调查不符合事实的均作耐心解释,为群众排忧解愁,做到群众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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