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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八编 政权 政事
 
 
第四章 公安司法
 
 
第三节 审判
 
 
    一、审判机关
    民国时期方正县刑事审判工作分属吉林省高等法院第一分厅依兰地方厅。伪满洲国时期刑事审判工作归属伪县公署司法股。
    解放后,1946年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管理人民诉讼案件。1947年方正县公安局设司法股,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1949年9月,根据松江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建立方正县人民法院,撤消司法科。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设专人负责。1954年8月,在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李洪斌当选为法院院长,法院编制13人。当时,看守所归法院管辖,设所长1人,另设管教员,会计等,有看守员20多人,后交公安局管理。1954年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由法院临时聘请。
    196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方正县法院设立会发人民法庭和大罗密人民法庭。按照《人民法庭组织法》规定,负责各管辖区的民事诉讼案和一般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时撤消。
    从建立法院到"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法院遵循《惩治反革命分子条例》,《惩治贪污分子条例》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主动赎罪,立大功受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着"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审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均作了公正的判决。
    1976年2月,县革委保卫部接管法院工作。1968年11月"公、检、法"被砸烂,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原法院干部集中办学习班。法院工作由军管组代替,由于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受"左"的错误干扰,审判工作混乱,刑事、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并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1973年6月,根据省革委指示,撤消军管,重新恢复方正县人民法院,关士斌任院长,设立刑庭、民庭。各庭设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编制23人。1975年12月关士斌调出,由李春武主持法院工作。1980年12月,在县第八届人代会上李春武当选为法院院长。
    1983年3月法院院长李春武调出,姚海荣任院长。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以及中央提出"三乡一庭"的要求(即三个乡设一个法庭),到1985年法院机构设置初步完善。县法院机构设置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办公室。根据"三乡一庭"的要求,下设:会发法庭、大罗密法庭、天门法庭、宝兴法庭。
    二、刑事审判
    "文化大革命"以前,刑事审判采取辩护制、陪审员制,会议制。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以后到1985年,刑事审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恢复和实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会议等程序或制度。从1978年到1980年三年中,法院共判处反革命和其它刑事犯罪分子344人。1980年法院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理的案件,复查了426件,其中平反纠正了48起冤、假、错案,使52人从被迫害中解放出来。
    1981年共受理刑事案件77件(上年遗存7件),审结76件,占受案总数的98.7%,配合整顿社会治安,在"十·一"春节前,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两次集中打击,共判处30名刑事犯罪分子。在审结刑事案中,应公开审理的57件,全部公开审理,并严格执行陪审制度和辩护制度。凡有陪审员的案件都由合议庭会议做出判决。对重大、疑难案件均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保证办案质量。提起上诉的6件,中院均以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审结的案件中基本定性准确,量刑得当,程序合法,处理及时、有力地惩办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选择案情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沈凤明杀人案、崔旭杀人案等典型案件,召开大型公审、公判大会。旁听群众2 100人次,印发布告2 000份,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就地审判11件案件,判处罪犯18人,发挥了人民法院打击敌人、惩制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
    1981年接待处理申诉案件、复查历史遗留的刑事申诉案共34件,其中反革命案5件,普通刑事案29件。结案26件,其中反革命案4件,普通刑事案22件。在结案26件中,维持原判22件,改判4件,其中宣告无罪2件4人,减轻刑罚1件1人、改性未改刑1件1人。本着实事求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予以纠正错判,落实党的政策,消除或减少不安定因素。  
    1984年受理的104件案件中,公诉案85件,即杀人案6件,抢劫案2件,强奸案24件,伤害案7件,流氓案4件,强迫妇女卖淫1件,诈骗案1件,盗窃案19件,盗伐木材案6件,包庇案1件,重大责任事故案1件,交通肇事案1件。自诉19件,伤害案7件,重婚案6件;虐待案5件,侮辱诽谤案1件。除两件因特殊情况请示报告外,全部结案,结案率为98%。
    1984年全年上诉21件,其中维持原判10件,部分改判3件,发回更审5件,待批2件。在122人有罪判决中,判处死刑2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1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人,5到10年有期徒刑21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39人,拘役5人,管制1人,缓刑24人,免于刑事处分7人。刑事案件最短审期8天,最长29天,平均审限18.6天。在104件刑事案中,应公开审理的64件,均做公开审理。
    1985年全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14件,其中反革命4件,改判8件;普通刑事案10件,均维持原判,结案率100%。
    三、民事审判    
    本着"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县法院1980年判处和调解各类民事案件561件,其中调处554件,判决7件。198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95件,仅离婚一项就受案193件。结案率占同年受案总数的98%。在调处和判决的案件中,95%以上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处理得当。审理程序上坚持陪审、合议、公开审理等法律制度。在调解案件中,全部经过调解,有的多次调解,做到逢案必调,只有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予以判决。共处理群众来信149件,接待来访2 414人次。转民庭189件,转刑庭14件,转经济庭15件,自结纠纷案180件,平均每月结案15件。
    198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60件,比1983年上升25%。其中离婚案件164件,债务案69件,赔偿案56件,抚养案13件,赡养案12件,房屋纠纷案5件,宅基地纠纷案10件,继承案8件,其他22件,全年结案359件,结案率99%。已结案中调解243件,占结案总数68%,判决16件,占4.5%。判决的16件中,上诉8件,其中,维持原判2件,撤诉1件,部份改判1件,待批4件,基本无错案。
    四、经济审判
    1981年县法院成立经济庭后,当年受理经济案件28件,结案22件,占受案总数的78%。1982年受理47件(上年结转6件),结案44件,结案率为93.6%。1984年受理36件,总额为247 000元。结案25件,结案率69.5%,其中调解22件,撤诉2件,转出1件。通过经济审判,保护了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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