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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行政机关
建县到伪满时期,方正县未有律师,公证及民事调解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记载。伪满县警务局内设司法股,主要任务是拘留、预审、搜查、押解犯人等,不涉及司法行政工作。
1946年在县民主政府内设立司法科,管理人民诉讼案件。1949年建立方正县人民法院后,撤消司法科,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设专人负责。1980年,按照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立的规定,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分出,单独设立司法科,编制4人,陈喜文任科长。1984年改为司法局,编制6人,李芳文任副局长。1985年李和任局长。司法科(局)主要任务是开展法律咨询,代书民事、刑事诉状,辩护及公证、民事调解、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业务。
1983年各乡镇配专职司法助理,共14人。1985年各乡镇成立司法办。司法办主任由司法助理担任,工作人员从当地招聘。会发镇、方正镇、天门乡、珠河乡、德善乡、宝兴乡、大罗密乡、伊汉通乡等各招聘1人,计9人。其经费由乡镇司法办业务收费中开支。
二、法制宣传
本县自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以来,即将法制宣传工作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业务。每年都通过广播、宣讲会、报告会、公开宣判典型案件、印发法制宣传材料以及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促进社会治安好转。1985年配合县广播局用广播讲座形式,宣传《宪法》、《刑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治安处罚条例》等,共举办110讲。1985年建立普法领导小组57个,普法教员4 489人。各乡镇出板报156期、办法制宣传栏64期,设法律宣传站4处(客运站、影剧院、市场管理所、派出所),编写印发各种法制宣传材料7 000份,印制罪证展览照片30幅,先后两次一个月时间用宣传车到全县14个乡镇、重点村屯进行巡回展出28次,在方正镇内公开押解、定点揭露4次。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城乡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一些有劣迹行为的青少年已悬崖勒马,弃旧图新;有些党员、干部、家长看到了自己在对青少年教育上的差距和责任,提高了广大群众对遵纪守法迫切性、必要性的认识。通过法制宣传,对整顿社会治安、预防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民事调解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以后,县即开始组建了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文化大革命"中,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全部瘫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恢复了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乡镇有调解领导小组,村有调解委员会、屯有调解小组,村民小组有调解员。1985年全县有调解领导小组14个、调解委员会300个,调解成员共1 059人。各级调解组织在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和五好家庭活动中,大力宣传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先进典型,涌现出文明单位83个,先进单位40个,五好家庭7 048个,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感化、挽救工作。1985年有帮教组织278个,帮教成员486人,被帮教对象139人,停止犯罪129人,改邪归正115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
1985年共调解民事纠纷1 450件,调解成功1 314件,调解成功率为90.6%。各乡镇发挥了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在调解民事纠纷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及时调解,较大的纠纷不出调解委员会,一般纠纷不出调解小组。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坚持调解工作原则、纪律,以理服人,减少纠纷发生,预防矛盾激化和转化,不推不拖,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既方便群众,又有效地发挥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
四、公证事务
方正县公证处于1980年10月建立。在未设立公证处之前,公证事项均由人民法院出具公证书。公证机关隶属上级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现有编制8人,其中副主任公证员1人,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自行聘用1人。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身、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法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公证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申请或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县公证机关自建立到1985年办理公证案件共7 648件,其中国内公证5 432件,涉外公证2 216件。
五、律师事务所
方正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0年。1979年以前律师业务由法院主管。刑事、民事案件辩护,由法院聘请律师为之辩护。1980年按中央"司法行政与法院分立"的规定,县建立司法科(局)之后,建立法律顾问处,隶属司法科(局)领导。1981年崔玉生任主任律师,刘耸任律师;1983年崔玉生、刘耸离休,尹玉洲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耸被聘为特邀律师。
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是:
1、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律师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4、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疑难问题,如婚姻、虐待、家庭纠纷、继承债务、房屋租赁等需要给予解答以及写诉状、答辩状、遗嘱、合同、契约等等。
律师事务所,1983年进行刑事辩护13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80件,解答咨询82件;1984年民事代理13件。刑事辩护29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262件,解答咨询116件,1985年民事代理25件,刑事辩护6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2 O 5件,解答咨询6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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