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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八编 政权 政事
 
 
第六章 民政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城乡鳏、寡、孤、独和老弱病残困难户。自1953年至1974年的22年中,全县平均每年支出救济费1O万元,其中城镇11.5%。1962年为22年中支出社会救济款最多的一年,共计10.08万元。1975年至1985年的11年中,全县支出社会救济款85万元,平均每年支出社会救济款7.1万元,其中城镇占20%。
    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而于1961年至1965年被精简下放的老,弱、病残职工,政府给其原工资40%的固定救济;对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一定困难的职工,则给予临时救济。
    二、灾害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生产救灾工作。1953年,全县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沿江一带村屯,成灾面积42 720亩,占灾区土地面积的84%。灾情发生后,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抗灾救灾,共下拨救灾款27.3万元,并为154户灾民买了马匹。1960年至1962年连续3年的自然灾害,全县贫困户达2 448户、9 190人。政府在组织自救和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的同时,3年共下拨救灾款24万多元,棉布90 007尺,亚麻布44 OOO尺,棉花11 850市斤,卫生裤4 000条,棉胶鞋4 687双。1981年以来,全县又连遭洪涝灾害,1985年灾情较重,受灾面积32万亩,其中绝产面积9万亩,受灾农户4 662户、23 300人,因实倒塌民房183间,毁坏民房1 725间,搬迁两个屯,63户,315人;死亡大牲畜2头,冲毁渔池18个。为了帮助灾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县民政部门先后下拨救灾款57万元,为3 648户,18 240人解决口粮185万斤,为528户,1 348人解决衣物2 436件、棉鞋500双。此外,还组织全县党政机关、工矿企业、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共捐款8 268元,粮食5万斤,衣物246件,有效地保证了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
    三、接收移民
    1953年2月25日,本县接受辽宁省宽甸县(朝鲜族)移民307户,1 740人。分别安排到3个区,20个村。春节由县总工会向全县干部职工筹集移民慰问金410 020元,粮食1 039 425斤,其中大米3 331斤,当地群众还为移民解决了烧柴和蔬菜。1954年,本县分两批接收鹤岗与哈市移民259户,306人。安置在二区、四区、七区、八区入组入社,安家落户。1956年由本县方正镇内移民100户,600人(例入省移民计划内)。分别安置在二区、三区、四区、六区、七区和八区落户。所需经费采取自给和公助的办法,国家在建房、生产生活等方面给移民一定的补助和支持。1960年,本县又接收山东支边人员304户,1395人。其中男728人,女667人。男劳动力318人,女劳动力321人。根据"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分别安置在5个公社和一个地方国营农场。
    四、扶贫
    农村改革以后,农民生活普遍提高,但农村尚存一定数量的贫困户。1983年底,全县有贫困户5 127户,约占农村总农户12%。在改变农村面貌的过程中,县政府改变了过去由单纯民政救济为多渠道、多层次进行扶贫,由单纯的经济救济为扶持发展生产型救济。从1984年开始至1985年,全县已形成由县领导分工包片,县直机关各委,办、局和14个乡(镇)农村党支部组成的扶贫网络。共筹集扶贫资金150万元,年平均为75万元。被扶持3 100户中有种植业512户,养殖业65户、工副业120户、经商13户。1985年全县贫困户减少到3692户,比1983年下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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