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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男女婚姻都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农村有童养媳,许多男女青年由于投有婚姻自由,出现一些悲剧性的后果。
1950年中央颁布了《婚姻法》,废除了旧的不合理的制度。为了贯彻实施《婚姻法》,全县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会议宣传、讲解婚姻法。广大群众认识到婚姻法是废除旧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大法。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确定了各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制度和人员。从此,许多男女青年婚姻自主,建立了团结和睦的幸福家庭,很多过去被封建婚姻制度束缚的妇女,如童养媳、寡妇等也都冲破了旧的婚姻制度,获得了解放。
1985年以前,婚姻登记由各乡(镇)秘书承办。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切实认真地贯彻了《婚姻法》,不断地加强婚姻管理,保护了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仅1980年至1985年,全县就办理结婚登记9 120对,办理离婚242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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