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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八编 政权 政事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三节 职工工资福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方正县职工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规定了职工工资等级。最低工薪分为120分,最高工薪分为340分。
    1956年取消了工薪分和物价津贴制度,按产业统一规定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和技术标准。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在工资分配上形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造成了干好干坏都一样,千多干少都一样的局面,影响了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1974年国家给40%的职工调资时,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有6 932人,其中调整工资的2 959人,占职工总数的42.5%。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额为6元。1978年开始,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2%的升级。1981年至198 3年先后对教育、卫生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升级。1982年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普调工资。1985年对企业职工工资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在套改工资的标准同时,初步理顺了企业内部工资关系。出现了多种分配形式;如浮动工资、浮动升级、计件工资、岗位津贴、职务补贴,分成等。使职工的工资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在增加职工工资的同时,职工的生活福利有很大改善。从1956年开始,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费30元的补贴。1964年增加到35元,1968年增加到37元。1963年开始在财贸系统职工设附加工资。每人的附加工资根据本单位财政状况而定。1965年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包括家属)实行粮、煤补贴,每人每月0.64元。1979年10月,国家发给固定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补贴。1985年增加5元物价补贴。从1984年开始,对离退休职工发给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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