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朝末期官立两等小学堂的教育经费由官费开友。惟学生膳费从官费中每名学生补助吉钱2吊500文(1吊相当于人民币1元),余为学生自备。公立学堂经费每年由官费补贴吉钱1 000吊。私塾一切经费均由主办者负担。
民国时期公立学校教师的俸金和办公费由县税收和捐助金中开支。私立学校和私塾均由设立者负担。
伪满时期的教育经费,公立学校由县公署支付或由区村补助,私立学校由设立者负担。伪大同元年(1932年)全县教育经费为7 156元,伪康德2年(1935年)全县教育经费为15 995元,伪康德5年(1938年)国民学校教育经费13 832元,国民优级学校教育经费4 366元,国民义塾由教育组合支出10 600元,伪康德7年(1940年)国民学校教育经费为64 077元,国民优级学校教育经费11 750元,国民学舍及国民义塾教育经费4 541元。
解放后,学校教育经费由民主政府依照需要统一筹措、调配支付。1951年实行由县统筹,省与专署调剂补助的办法。同时,发动群众根据自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出钱出力办学。1954年学校教育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城内学校的校舍修缮、修建费及设备费,均由县财政统筹解决,乡村公立学校校舍修建、修缮以及增填设备,除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外,不足部分,在群众自愿原则下筹款筹料或采取群众献工献料筹集的办法加以解决。同时,县政府决定将土改机动土地划给学校一部分作校田,其收入用作办学。学生均缴纳学费。
1956年教育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实行国拨教育经费和县财政补助的办法。1978年以来,以国拨经费、县财政补助为主。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办学,以及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工厂、农场等解决教育经费之不足。1953-1985年方正县教育经费统计表(附表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