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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开卫
早在金代,方正境内蚂蜒河两岸及松花江南岸便有人群居住,从事狩猎、捕鱼和农垦(垦地面积无考)。清顺治六年(1649年)到康熙七年(1668年),清咸丰十年(1880年)、光绪六年(1880年)方正泡至三姓(今依兰县)一带解禁开放,实行奖励移民政策,一些关内和奉天一带的汉族人到本地开垦土地。至宣统元年(1909年)全县共有耕地87.9垧。
方正县民国至伪满期间几个年份耕地一览表(附表3-1)
自解放以来的40年间,全县可垦荒地基本开垦殆尽。
二、土地占有与剥削
方正县土地占有制度自金代到土地改革运动之前均属封建土地占有制度。土地分为公田和民田。公田土地归衙门所有,靠招民垦种,民田土地归拥有衙门印发的“土地执照黟的垦户所有。垦户有的自垦自种,也有的招户垦种。有地户多是地主、官吏。他们占有的土地基本用于剥削,其主要形式有雇工,地租、高利贷三种。
1.雇工
本县雇工有年工、月工、日工之分。年工,俗称"抗长活"。时间从农历正月十六日至十月十六日,计十个月劳动时间。月工,又有春月工和秋月工之分。春月工,每年农历二月初二上工,至六月末,共5个月的劳动时间。秋月工,是从农历七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共4个月的劳动时间。日工,俗称"短工"。地主、富农在农事大忙季节,在工夫市或农村临时雇用。工钱随行就市,当日结清。
年工和月工均以被雇用者的年龄、劳动技能和身体状况,分为打头的、赶车的、做饭的、打更的、放猪的(猪、牛、马倌)和杂工外,又分为整工、半拉子、小半拉子等三类雇工。
2.地租
在本县农村流行的地租有三种形式;货币地租,俗称钱租,实物地租,俗称粮租;劳役地租。劳役地租又分两类。一是优先使用佃户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即大忙季节要先给地主出工,二是佃户租一亩地,给地主代种二亩至四亩地(收获归地主)。租种土地的数量每户不等,多则三、四垧,少则一,二垧。租地一般实行实物地租,租额为每垧地二、四石左右,玉米和大豆各一半。地租偿还办法有两种,一是预租,俗称"上打租",即先交租后种地,二是定租,俗称"死租",不管收成好坏,必须按预定数量交齐地租。
此外,在会发恒,南天门等地还实行耪青。耪青有里耪青和外耪青之分。里耪青:土地、农具、牲畜、种子和租,税由地主出,收获的粮食三七分成(七成归地主,三成归耪青者);外耪青:地主只出土地和赋税,其余全由耪青者负担。收获的粮食三成或四成交给地主,其余归耪青者。
3.高利贷
1946年以前,本县私人借贷年利一般为2-3分(每百元年利20元至30元),高者也有5分利或10分利的。高利贷俗称"抬粮、抬钱"。年息借一还一。本利相加为借一还二。老百姓称其"大加一"。更甚者是"驴打滚儿",即借一还二滚四。还贷的主要形式有借粮还粮,借钱还钱,也有借粮还钱,或借钱还粮的。还有一种叫典青苗。即当时以青苗抵典给放贷者,其实价为2亩青苗抵1亩地秋后的收成。
1947年进行土地改革。虽然农民斗倒了地主、富农,分得了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人人有地种,但土地仍属私有制。直到1957年农村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土地私有制才彻底取消,变为集体所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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