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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志》
 
 
第三编 农业
 
 
第六章 畜牧业
 
 
第一节 发展状况
 
      
    方正县的畜牧业是与种植业同时产生并同步发展的。较早见于文字记载的本县的家畜,家禽数字为:
    1932年:牛3 053头、马4 943匹、骡1 731头、驴40头、羊20只、猪11 143头、鸡4 268只、鸭849只、鹅239只。
    1934年:牛3 255头、马5 024匹、骡592头、驴200头,绵羊30只、猪13 300头、狗4 660只、鸡18 080只、其它禽4 041只。
    1935年:牛4 307头、马6 580匹、骡837头、驴239头、绵羊30只、猪15 300头、鸡25 490只。    
    当时方正县处于日伪统治之下,经济萧条,畜牧业亦难得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畜牧业生产成绩显著,大体经历4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956年。
    解放初期,牛、马是城乡主要的生产动力和运输工具。人民政府保护群众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1949年,全县有马7 700匹、黄牛9 300头。这时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畜、禽保护暂行条例》,本县人民政府积极贯彻执行,确定畜权,发放执照,开展畜禽防疫工作,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到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大牲畜集体饲养逐渐取代了个体饲养。由于缺乏集体饲养管理经验,疫病流行,牲畜死亡较多,畜质普遍下降。黄牛下降到4 000头,马匹数量虽有增加,但老弱病残比重较大,总体亦呈下降趋势。
    第二阶段:1957年-1965年。
    1957年,为了遏止大牲畜下降趋势,巩固发展集体畜牧业,县政府制定管、养、育具体措施,建立各项管理和使役制度。实行养,管、使相结合的办法,增强了社员爱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略为减缓了集体养畜数质量下降的势头。1962年以后,随着农业发展纲要及人民公社条例中对畜牧业的有关规定的落实(主要包括。确定饲养地,留足饲草,饲料等),畜牧业生产有所发展。到1965年,大牲畜存栏数由1962年的最低点11 600头,回升到13 600头,增加了17.2%。生猪增加了26%,绵、山羊增加了33%。
    第三阶段:1966年-1976年。
    "文化大革命"初期,各种养畜管理规章制度遭到破坏,畜牧业发展比较缓慢。1970年,贯彻毛主席关于发展养猪事业的一封信,全县迅速掀起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办大猪场的高潮。许多大猪场一哄而起。由于缺乏科学养畜知识和管理经验.加上饲料短缺,终于一哄而散。劳民伤财,损失严重。
    第四阶段:1977年-1985年。
    1977年以后,畜牧业生产出现新形势,农村中小型机械迅速增加,马,牛作为城乡主要生产与运输动力的时代逐渐成为过去,养畜主要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据此,县政府制定了长远发展牛羊、近期发展养猪的规划。业务部门积极开展品种调剂,引进优良品种,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民养畜、养禽积极性大增。1985年,全县涌现出养畜大户5个,专业户185个,建立中小型饲料加工粉碎厂38个。科学养畜、养禽知识迅速普及。全县畜牧业生产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好形势。与50年代初相比,大牲畜增长23.5%,生猪增长45.3%,绵羊、山羊增长13倍。家禽类增长速度最快,仅从1981年到1985年这五午内就翻了三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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