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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 购
(一)收购政策
1954年以前,哈尔滨市生猪为自由收购。1954年4月起实行活猪预购、定购办法。商业
供销部门通过贷款,与生产者订立预购或换购合同,定购每头猪付给20元以内的预购款。7
月改用饲料粮定购。王岗、松浦、朝阳3个区发放换购饲料粮1939.8吨。市供销社6—12月
收购毛猪3740头,其中换购占34.8%,预购占0.019%,现购占65.181%。1955年3月实
行派养派购,平均每8.68垧耕地派购1头商品猪;派养原则是商品猪加农民必须的消费为派
养的数量;农场每10垧地生产1头商品猪,派购的肥猪规格在75千克以上,派购任务完成后,
方可自行出售。同年全市养猪84454头,完成派养任务105.5%,收购商品猪12011头,完成
派购任务101%。以后逐年由省、市政府直接下达生猪派养派购任务。同时,派购和定购并
存。1956—1957年发放生猪预购款120万元,定购规格为50千克以上,每头10元,实行“见
猪放款,落实到户”和“当年预购定金当年还清”的原则,在农民交售生猪时一次扣回。
1957年实行“私有、私养、公助”的方针,鼓励农民家庭养猪,6月1日开始实行“卖猪留肉”
政策。对收购的肥猪,每头按生猪出肉率10%给养猪农民留肉4—7.5千克,发给1年有效的
购肉优待票凭票供应猪肉。1958—1959年发放生猪预购款66.83万元,每头定购款10—20元。
1959年,调整购留比例。农民卖给国家1头猪,发给5千克肉票,卖给国家2头可自留1半,人
民公社管理区、生产队和国营农场养猪80%以上卖给国家,20%自己处理。
1960年实行“购留各半”办法,养猪户每交售1头肥猪,按出肉率发给50%的肉票。同
年,开始实行奖售政策。农民每交售1头猪,奖售给25千克饲料粮食。1961年对人民公社社
员和国营农牧场、机关、企业自给性农场出售给国家的肥猪,除每头奖售饲料粮25千克、布
票2尺外,对超额出售部分给予10%的价格奖励。1962年7月1日调整奖售标准,交售给国家1
头生猪毛重每750克奖售500克饲料粮,并将生猪列为单项奖售工业品范围,按收购值给20%
的综合奖售券。综合奖售选购工业品范围为胶鞋、肥皂、香皂、暖水瓶、搪瓷面盆等34个品
种。1964年6月1日,实行按毛猪不同重量奖售不同数量棉布的办法,9月末取消奖售综合奖
售券办法。1965年生猪预购、定购工作停止。
1970年5月调整购留标准,交售75千克以下的生猪,发给10千克肉票,交售100.5千克
以上的发给15千克肉票。1972年1月调整奖售办法,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全年平均每户向
国家交售1头肥猪后,再超交的部分加价25%。7月,恢复“购留各半”。1976年5月改为按
交售生猪毛斤计算发给30%的肉票,每张肉票供应带骨肉500克或去骨肉400克。1978年提高
奖售标准,以户为单位,对原则上卖肥猪3头以上的户奖售给1台自行车,或者1台缝纫机或1
只手表。1979年购留办法调为按毛斤回肉15%。1980年调整为每交售一头生猪,划给2、3分
饲料地。
1985年猪肉放开经营后,派养派购、购留政策一并取消,但仍然实行奖售政策。1986年
2月25日起,对合同内每交售1头猪,在农民承包土地中划给3分饲料地,交售2头以上,每头
划出5分饲料地。饲养公、母猪,每头划出1亩饲料地。划出的饲料地不缴农业税,不提公共
积累,优先给予贷款,收猪时实行现金结算,每交售1头生猪还供给平价饲料粮150千克。19
87年1月1日起,停止奖售饲料粮,改为发放饲料补差款,每头16.20元。4季度开始,对上
调给哈尔滨市的生猪,每头奖励5元。1988年6月1日起,对产区调给哈尔滨市的生猪,每头
给予价外补贴20元。为鼓励生猪生产,22日起,合同内每交售1头生猪,奖售尿素40千克。
1989年3月14日起,每头奖售综合销售价化肥80千克。
(二)收购形式
1954年6月,市食品公司开始委托市合作社开展代购业务,到年末共代购活猪3740头。
市食品公司付给合作社8%的代购手续费;对合作社组织农民交售的生猪,按接收地牌价付
给2%的组织费,并不再付给代购手续费。1955年9月实行国营商业“一条鞭”经营,市食品
公司在各区设立生猪收购站,采取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分村定期轮流收购,到期验质
检斤,以出肉率为主结合毛重定等等方法,负责全市生猪收购。
1959年市供销合作社恢复代购业务,市食品公司按收购总额付给供销合作社2%的组织
费,并按实际里程远近付给代购手续费:5—15公里4%,15.5—30公里5%,30.5—45公
里6%,45.5—60公里7%,60.5—75公里8%,75.5公里以上11%。1962年9月1日调整为
按原收购等级和收购时的实际重量,15公里以内付给20%、15.5公里以上付给25—30%的
代购手续费。对供销社组织群众送交国营商业接收站或由食品公司就地收购的付给2%的组
织费。10月1日代购手续费调整为10公里以内(包括10公里)付20%,11—15公里付给25%,
16—20公里付给30%,21公里以上的付给35%。1963年6月实行“一条鞭加个梢”,即由供
销社负责派购,组织社员送交,国营商业收购站直接收购,付给供销社4%的组织费,付给
农民里程补贴费0.80元。
1964年供销社恢复代购业务,市食品公司按里程付给供销社13—23%的代购手续费。即
10公里以内付13%,11—14公里付16%,15—20公里付20%,20公里以外付23%。1965年1
月调整为付8—16%的代购手续费。8月恢复“一条鞭”经营,实行“就地收购、就地屠宰、
就地销售”和“登门验质、合格发证,约期送交到站(点)检斤”的收购办法。
1970年4月,供销社再次恢复代购业务,市食品公司将所属的各收购站的收购网点、人
员、设备全部交给供销社,按原票结算办法,付给供销社3%的代购手续费。
1972年9月6日,市供销社将生猪收购业务交回国营商业统一经营,实行“一条线、两结
合”的经营形式,由供销社组织农民交售,并负责开票付款,烟酒食品公司设收购站收购,
按生猪毛重每500克付给供销社0.01元的组织费。1973年3月,市食品公司已设立道里、南
岗、平房、松浦、东风、香坊6个收购站。1975年后,生猪收购业务完全由市食品公司统一
经营。
1983年3月放宽农副产品贩运政策,生猪在完成派购任务后,允许到集市出售,允许多
渠道贩运。1985年4月1日,猪肉放开经营,流通渠道增多,收购形式多样,市场日趋活跃,
5月份,全市就有100多个猪肉销售网点直接同农村挂钩,签订合同,组织鲜肉进城,哈尔滨
经济区的呼兰、阿城、望奎等14个县的鲜肉供应全市,平均每天销售鲜肉近500头。1985年
全市生猪收购量比1984年增长4.6倍。1990年生猪收购量达到32.93万头,比1984年增长
19.81倍。
(三)收购标准
1953年以前,生猪收购不分等,只按毛重计价。1948年哈尔滨市生猪收购起点为毛重85
千克以上。1953年11月开始分等,按毛重每头95.5千克以上为一等,80.5—95千克为二等,
65—80千克为三等。1954年7月,收购标准为75千克以上。1955年10月起,由毛斤定等改为
“按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1959年9月恢复按“毛斤定等”,标准是每头重100千克以上
为一等,90千克以上为二等,75千克以上为三等。60年代初期,收购标准降低,1960年各单
位凡75千克以上肥猪都被动员卖给国家。1961年4月,收购标准改为三等50—65千克,二等
65.5—75千克,一等75.5千克以上。1963年生产形势好转,收购起点由65千克提高到75千
克,1964年改为85千克。1965年10月恢复“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标准是:出肉率70%
以上为特等,67—69%为一等,64—66%为二等,61—63%为三等,58—60%为四等。1973
年12月调整为出肉率73%以上为特等,70—72%为一等,67—69%为二等,64—66%为三等,
61—63%为四等,58—60%为五等。1979年将原标准的出肉率各降1%。1985年猪肉放开经
营后,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最佳毛重为90—125千克。1987年改变按牌价收购办法,
实行按质协商议价,具有最佳毛重、出肉率高的活猪在收购时,价格适当上浮,同年全省平
均收购价0.5毛千克0.82—0.85元,哈尔滨市则达到0.93—0.96元,体现优质优价,使
生产者得到实惠。
(四)购 进
中东铁路通车后,哈尔滨市成为东北北部物资集散中心,生猪输入量大幅度增长。1905
年,以生猪为主的肉类输入量已达2792.36吨,生猪货源除一部分来自本地的豆腐房、粉房
外,其它大部分来自四周各县,1908年11—12月,哈尔滨屠宰场收购屠宰活猪达2177头。
1910年全年达10706头。1912年从铁路输入生猪达到2.88万头。1918年全市购进量增长到8.55
万头。1920—1925年铁路输入量每年平均1万余头。1926年年节期及冬、夏季日平均购进量
为483头,1932年日军侵占哈尔滨市后,下降到日均330头。1935年,日伪政权为保证军需,
对家畜市场实行统制,“严格征实”,“强制收买”,生猪购进量有所回升,全年购进量为
6.39万头。1938年市区收购32827头,从周围各县以及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和地区输
入35782头。1940年家畜市场成交量达到90924头。1945—1948年,每年平均购进6.34万头。
1949年生猪购进量达到7.6万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生猪购进量不断增长。1952年达到7.75万头,其中:
市区收购1.41万头,省内外调入6.35万头,调入占全市购进量的81.94%。1954年购进13
万头,首次突破10万头大关。1956年购进量达到19.25万头,其中市区收购达到2.02万头。
1958年,全市开展群众性的以“大购、大销、大运、大储”为内容的卖肥猪运动,提出
“生产什么,收购什么”、“农民不熄灯,我们不收兵,哪里有生产,哪里有供应”等口号,
采取军事化行动,突击收购生猪。太平区东风公社还成立“突击团”,下设钢铁、生猪、废
品、运输4个连,进行突击收购。全市收购生猪达2.39万头,调入23.53万头,总购进量首
次突破20万头。1960年购进量下降到17万头,1961年骤降到5.61万头,为哈尔滨市解放以
后生猪购进量最低年份。其中,市区仅收购7538头。1962年购进量有所回升,购进10万多头,
而市区收购量继续下降,仅收购5749头,为哈尔滨市解放以后收购量最少的年份。1963年经
济形势好转,购进量上升到19.98万头。1964年购进量突破50万头大关,达54.06万头,其
中市区收购量达到3.6万头。1965年购进量跃升到71.57万头,其中市区收购量达到9.69
万头。
“文化大革命”期间,生猪产量下降,购进量减少,1966年购进48.2万头。自此到1978
年13年间,购进量始终徘徊在30—60万头之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调整生猪产销
政策,生产形势好转,购进量大幅度增长。1979年生猪调价,实行议价收购(即超交加价),
购进量猛增到95.64万头,其中市区国营商业收购达10万多头,创历史最好水平。1981—
1984年购进量均保持在70万头以上。1985年猪肉放开经营,允许多渠道流通。市区收购量猛
增到8.87万头,比1984年增长4.61倍。1986—1989年收购量每年达到10—20万头,省内、
外调入平均44万头;全市购进量年均60万头左右(厂矿企业等单位直接购买部分未计算在内)。
1990年购进量达到86.04万头,其中,市区收购量达到32.93万头,为哈尔滨市有史以来生
猪收购量最高年份。
二、销 售
(一)销售、调出及消费水平
哈尔滨市猪肉最初是自产自销。1903年中东铁路通车后,人口增长,销售量不断增加,
并开始向省内外及国外输出猪肉。1905年,全市销售猪肉等肉类1844.4吨,通过铁路输出
947.96吨。1909年仅11—12月就输出猪肉2700头。1910年市区生猪销售量已达10477头。
1912—1915年,市区每年销售1万多头,年人均消费4.87千克。1916年市区销售量达2.69万头。
1918年突破3万头,比1910年增长1.89倍,因受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影响,市场萧条。1922
年,市区仅销售13364头,较1921年下降14.77%,年人均消费仅1.01千克。1925年后,世
界经济逐步复苏,各国减少进口,哈尔滨市猪肉输出亦随之减少。1926—1934年,生猪销售
较为稳定,冬季和年节期间销售较多,夏季较少,三个时期日均销售300—400头左右。
1935年日伪政权对家畜实行统制后,生猪绝大部分被“强制收买”、“充实军需”及
“增加对日输出”,仅1936—1940年5年间,输出和军需就达26.66万头,平均占各年销售总
量的75.54%,其中,1936年竟占82.31%,市区纯销量仅占17.69%,人均消费仅1.55
千克;1937年军需等输出量上升到88.12%,市区销售量仅占11.88%,人均消费仅为1.05
千克,尽管所剩无几,但市场上仍显得过剩,原因是广大劳动人民购买力极低。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猪肉等副食品供应奇缺。1942年10月27日,市立屠宰场制
定新的检疫规程,放宽对病疫家畜的检验标准。1943年实施《家畜调整法》具体规则,按户
造册登记,控制生猪流量,防止流入黑市,但猪肉销售量仍大幅度下降。1945年,伪币毛荒,
物资匮乏,市场陷入混乱,猪肉等副食品时有时无。
1946年哈尔滨市解放后,生猪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销售量上升到6万头,1947—1949
年3年平均销售量上升到7.79万头。1948年东北鸡鸭公司向苏联出口猪肉达638吨,1949年
出口523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猪肉销售量迅速增长,1950年上升到8.04万头,人均消费
6.08千克。1952年跃升到10.28万头,1957年达到17.94万头,人均消费6.87千克。60年代
初期,销售量急剧下降,1961年仅销售2.4万头,人均消费仅为0.73千克,为哈尔滨市解
放后销售及人均消费量最少的年份。1963年起,经济形势好转,销售量逐年大幅度上升,
1963年恢复到11.93万头,1964年达到24.45万头,1965年猛增到37.54万头。人均消费量3
年分别上升到3.7千克、7.47千克和9.67千克。1966—1978年年均销售量30.63万头。其
中,1967年最高销售44.71万头,1970年最低销售13.83万头。人均消费量年均8.15千克,
1968年人均消费量最高,为11.12千克,1970年人均消费量最低,为4.15千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生猪购销政策做出调整,猪肉销售量大幅度增长,
1979年销售量突破60万头,人均消费量达16.77千克。1980年销售量达到71.62万头。1983
年达到86.26万头,人均消费量增长到20.19千克,销售量和人均消费量均创历史最好水平。
1985年猪肉放开经营,由统购统销改为议购议销,到1990年年均销售量稳定在65万头以上,
年人均消费14千克左右。
(二)供应办法
居民定量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市人口增加,猪肉供应量和人均消费量大幅
度增长,供需矛盾日渐突出。1952—1953年重点供应军、特需,各有半年多时间未向居民供
应猪肉,中秋节、国庆节猪肉脱销,新年、春节期间也只能用牛、羊、鱼肉代替猪肉供应。
1954年新年和春节期间,哈尔滨市开始对居民实行定量供应,凭细粮购买证每人供应0.25
千克猪肉。此办法一直持续到1964年。此间,货源多时多供,货源少时少供,节日供应多于
平日。1957年全年每人供应4.75千克。1961年定量供应标准最低,全年每人供应0.4千克,
其中,春节每人仅供应0.15千克。1963年开始货源增加,供应情况好转,全年每人供应量
达到9千克。1964年5月后敝开供应。
1969年货源紧张,供应量减少,第二次实行定量供应,到1971年,此3年定量标准较低,
平均全年人均3千克,1972年后有较大提高,全年人均供应5千克以上,1979年达到人均11千
克,较1969年增长3.4倍,同年末,敞开供应。1981年全国肉源紧张,第三次实行定量供应,
12月10日开始每人每月供应0.5千克,但时间较短,1982年5月13日即宣布敝开供应。1984
年12月1日起,第四次实行定量供应,每人每月凭肉票供应0.5千克,节日期间相应增加供
应量,到1985年4月1日敝开。1987年,全国肉源偏紧,10月份开始采取“定量投放,限量供
应,卖完为止”的办法。但在执行中出现许多双职工买不到肉,不法商贩乘机抢购,外流现
象比较严重等问题。为缓解因肉源不足带来的供需矛盾,控制猪肉外流,稳定猪肉市场,做
到合理分配、均衡供应,保证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一定数量含有国家补贴价因素的猪肉(凭
票定量供应的猪肉执行国家指导价格,低于市场价格),12月1日起,第五次实行定量供应
办法,供应标准:每人每月0.5千克;1988年起,供应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0.75千克,直
到1990年末。
军、特需供应 哈尔滨市解放后,坚持“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方针,始终把军、特
需供应作为重点,专项安排,保证供应。1953年猪肉供应紧张,1月份(包括春节)市土产
商店接收省调拨生猪2940头,全部供应军需,市场供应以牛、羊肉代替。平日市场供应采取
“以牛代猪”、“以鱼代肉”办法。1954年新年、春节,全市供应9000头猪,其中,重点供
应军需、专家及伤病员3000头,占供应总量的三分之一。二季度哈尔滨市供应军需占社会需
要的39.7%。1956年8月份开始,执行省人委规定的城市供应标准,每万人供应2—2.5万
头,每日供应325头,分配比例为:居民130头,机关团体伙食单位100头,饮食业30头,专
家首长10头,铁路列车10头,军需35头,加工原料10头。军、特需占供应总量比重60%,而
居民供应仅占40%。为进一步搞好军、特需供应,1960年以后,省、市对军、特需各类人员
陆续开始实行定量供应。1960年9月5日,省人委规定专业运动员供应标准,集训和竞赛期间,
一二类运动员每人每天供应0.15千克,三类运动员每人每天供应0.1千克。1961年1月起,
哈尔滨市对华侨每人每月供应0.1—0.25千克;8月开始,对领导干部、民主人士和高级知
识分子中的一类人员(行政7级以上或工资级别相当于7级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供应1.5
千克;二类人员(行政11级以上或工资级别相当于11级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供应1千克;
10月起,对外国留学生每人每月供应3千克。1962年6月起,对老红军、老抗联每人每月供应
1千克。1963年4月起,对省、市召开的干部会议及省、市部门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分别供应
0.15千克和0.05千克;同时,对招待内宾的招待单位每个床位平均每月供应0.75千克,对
接待外宾的招待单位按需要满足供应。1970年6月起,对从事高温、有毒物质、有毒气体和
放射线等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供应0.5千克。这段期间,还对病床(患者)、产妇以及在
押犯人等人员供应做出具体规定,对饮食行业用肉,按城市人口核定标准定额供应,对铁路
供应临时安排。1969年以后,军需供应执行居民定量标准;对特需人员供应除执行居民供应
标准外,不同程度上增加供应量,对老红军每人每月增供1.5千克,对医院病床增供0.25
千克。年节期间,军、特需除按居民定量标准供应外,适当增加供应量。1985年猪肉放开经
营,军、特需定量供应暂时取消。此后,肉源紧张时,国营商业本着既照顾重点,又不能全
包下来的原则,对军、特需供应做出专项安排。1987年,军需按居民定量标准每人每月供应
0.5千克,对特需增加供应量,其中,对大中专院校学生增供0.25千克,对专业体育运动
员增供1.5千克,对医院病床增供1千克,对幼儿园增供1千克,对外侨、港澳同胞、外省、
市政府驻哈尔滨市办事处人员视特殊情况适当增加供应量;对劳教人员每人每月供应0.5千
克;对较大型宾馆、招待所每张床位供应1.5千克;对商业系统饮食业每月安排150吨;对
铁路餐车每月安排40吨。在全年供应总量比重中,军、特需占16.67%,居民占83.33%。
1988年12月起至1990年末凭票供应期间,除专项安排军、特需供应标准外,还对饮食业、招
待部门以及集体伙食单位用肉执行中价供应(如表2—6所示)。
三、价 格
(一)收购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生猪收购价格以猪粮比价为中心,随行就市。1934年每50千克
生猪(中等,下同)收购价格为12.287元(伪满币,下同),每50千克生猪换原粮270.5
千克。1935年,日伪政权实行经济统制,“强制收买”农产品,牵动生猪收购价格上涨,收
购价格指数较1934年增长127.51%,每50千克生猪换原粮下降到224千克。1937年抗日战争
爆发,日伪政权施行“战时体制”,掠夺物资充实军需,民需日益缩减,生猪输入量减少,
每50千克收购价格上升到18.305元,每50千克生猪换原粮下降到206千克。1942年生猪每50
千克收购价已上升到94元,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每50千克收购价格已暴涨到1355.96元,
较1934年增长109.36倍。哈尔滨市解放后,由于生猪生产已被严重破坏,尚无力在短时间
内加以恢复,加之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省内、外物资交流堵塞,肉源缺乏,通货膨胀严重,
收购价格继续猛涨,1946年生猪每50千克收购价上涨到3388.28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
到1948年生猪收购价格每50千克已涨到86万余元,每50千克生猪换原粮下降到165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以同
粮食的比价为中心,结合不同时期的生猪供应情况制订生猪收购价格。1950年哈尔滨市生猪
收购牌价平均每50千克为2122395元。1951年生猪收购价格上调到每0.5千克2140.9元(旧
人民币,下同)。1952年9月10日,为解决生猪收购价格偏低,农民有猪惜售,城市供应紧
张问题,鼓励养猪户加速育肥,合理调整猪粮比价,生猪收购价格上调5.65%,并实行按
质量规格分等论价。一等每头105千克以上每0.5千克2570元,二等90千克以上每0.5千克
2470元,三等75千克以上每0.5千克2370元。每50千克生猪换原粮由1951年的220.5千克上
升到240千克。1952年秋粮价格上调5%,取消粮食产销税5%,生猪生产成本增加,价格显
低。1953年1月21日,生猪收购价格每0.5千克由2470元上调到2900元,11月7日再次上调到
每0.5千克3500元,每50千克生猪换原粮上升到284千克,并调整等级价格标准,一等95.5
千克以上3620元,二等80—95千克3500元,三等65—80千克3380元。1955年10月10日,生猪
收购由毛斤定等计价办法改为“以出肉率定等、以毛斤重量计价”办法,调整等级价格标准,
特等每0.5千克0.382元(新人民币,下同),一等0.366元,二等0.350元,三等0.334
元,四等0.319元。1957年3月1日,为鼓励商品猪生产,达到农民养一头猪(70千克左右)
获利90—125千克原粮的标准,收购价格由每0.5千克0.36元上调到0.40元,当年每50千
克生猪可换原粮310千克。1959年9月5日,为及时收购“大跃进”中出现的“卫星猪”,贯
彻执行优质优价、分等论价的原则,适当鼓励生产者养大猪、养好猪,增加生产者的收益,
满足市场需要,75—100千克的肥猪收购价格提高7.85%,其中,三等猪75—90千克每0.5
千克由原0.382元提高到0.412元,二等猪90.5—100千克每千克由原0.40元提高到0.43
元;100千克以上的一等肥猪收购价格提高9.57%,每0.5千克由原0.418元提高到0.458
元,每50千克生猪换原粮307.5千克。60—70年代执行省统一价格,收购价格较为平稳,20
年间仅做过5次调整。第一次是1961年5月5日,每0.5千克收购价由0.43元提高到0.45元,
提高4.65%。第二次是1962年,每0.5千克提高到0.4725元。第三次是1965年8月18日,
每0.5千克提高到0.495元,上调4.76%。第四次是1973年10月1日,每0.5千克上调到
0.525元,提高6.06%。第五次是1979年4月1日,每0.5千克上调到0.685元,提高30.48%。
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生猪收购价格变化较大。1984年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为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商品肉源,1985年1月1日调整生猪收购价格,每
0.5毛千克向上浮动0.10元,使每50千克生猪换原粮由1984年的176.5千克上升到202.5
千克。3月1日,取消生猪计划收购价格,按质论价,随行就市,议购议销。每0.5千克议购
指导价格为0.95元,每50千克生猪可换原粮245千克,农民养一头猪的收益比过去增加40元。
1986年粮食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生猪收购价格虽有所上涨,但上升幅度较小,每50千克生
猪仅换原粮143千克,其中,换高粮最多也仅为177千克。为降低养猪成本,改变猪粮比价不
合理状况,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1987—1988年先后三次调整生猪收购价格。1987年9月1日
由每0.5千克1.08元提高到1.40元,10月又提高到1.54元,每50千克生猪换原粮上升到
204千克。1988年5月21日,生猪收购价格每0.5千克上浮到1.67元,提高8.44%,每50千
克生猪换原粮上升到221千克。1989—1990年生猪收购价格上浮到1.85元,每50千克生猪核
高粮283.5千克,猪粮比价渐趋合理。
(二)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猪肉销售价格随行就市。由于哈尔滨市长期为沙皇俄国及其残
余势力以及日伪政权所统治,猪肉零售价格除受生猪生产制约外,还要受到国际和国内的政
治、经济和战争的影响,波动较大。1903年中东铁路通车后,生猪零售价格每0.5千克0.21
元(银元,下同)。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后,哈尔滨市肉源短缺,价格猛涨,1905年猪肉零
售价格上涨到每0.5千克0.32元,1906年上涨到0.42元。1907年方回落到每0.5千克
0.256元。
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沙皇俄国以贬值的俄纸币掠夺军需物资,全年哈尔
滨市输往俄国生猪占全市总销售量的44.83%,牵动哈尔滨市猪肉零售价暴涨3倍,每0.5
千克达1.00元。1916年,哈尔滨市货币本位卢布贬值,猪肉奇缺,春节涨至1卢布左右。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中东铁路运输中断,卢布暴跌,形同废纸,又因吉林、奉天两
省多处遭受水灾,再加上滨江物产英国进出口有限公司抢购肥猪1万余口运销欧洲,11月猪
肉价上涨2倍,每0.5千克由65戈比上涨到2卢布,直到12月份各县白条猪以每日百头数量运
往哈尔滨市,才回落到每0.5千克1.50卢布。1918年除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影响外,哈尔滨
市猪瘟流行,猪肉零售价上涨到2.40卢布,市民戒肉,购鱼食用者增多。猪瘟一直持续到
1919年,市面猪肉奇缺,每0.5千克零售价高达2.70卢布,比1916年的每0.5千克34戈比
上涨6.94倍。
1920—1936年17年间,猪肉零售价格每0.5千克0.25—0.35元。1930年10月北满杂粮
丰收,供过于求,哈尔滨市物价暴跌,一律照原价减30—40%出售,屠宰的猪肉无人问津。
到1931年1月,市民大量购买过年猪肉,每0.5千克仅0.10元,为哈尔滨市历史上猪肉销售
价格最低年份之一。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伪满洲国对畜产品实行统制、配给,以扩大军需,市场猪肉短
缺,价格逐年上涨,1940年12月已涨到每0.5千克0.94元(伪满币,下同),比1935年上
涨182.28%。虽然伪满洲国于1937年8月3日发布《暴利取缔令》,实行公定价格,1941年7
月28日伪满洲国发布《价格临时措施法》(即“七·二五”停止令),规定以7月25日为准,
全部商品不准涨价,但仍然控制不住物价暴涨趋势。1941年猪肉销售价格涨到每0.5千克
1.00元,1942年公定价格上涨到每0.5千克1.383元,而黑市价格则上涨到1.53元;1944
年公定价格上涨到每0.5千克2.713元,黑市价格暴涨到4.85元,比公定价格高出78.77%,
公定价格已有名无实。1945年后,伪币毛荒,物资缺乏,物价失控,市场陷入混乱状态,副
食品时有时无,猪肉每0.5千克暴涨到16.78元,比1944年黑市价格上涨2.46倍,比1936
年上涨46.27倍。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后,面临的是残存下来的穷竭不堪的经济基
础,一时尚无能力恢复,加之国民党发动内战,经济受战时封锁,省内、外物资交流堵塞,
肉源极端缺乏,在解放前物价暴涨的极峰以及通货膨胀高峰的影响下,猪肉价格继续上涨,
每0.5千克零售价已达41.93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以1945年价格为100,1947年
猪肉零售物价已上升到2369,1948年上升到30530,1949年则上升到125744,猪肉每0.5千
克零售价高达21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价得到稳定。1949年12月—1950年初,道外北十二道街东市
场、南十四道街农民市场以及香坊市场等相继实行明码标价,1950年猪肉牌价每0.5千克为
35208元。1951年猪肉零售价(不带骨)每0.5千克4180元(旧人民币,下同)。
1952年9月10日,为保证内销、军需和出口需要,照顾贩运者获得一定利润,猪肉每0.5
千克零售价上调到4930元。1953年1月21日又上调到5700元,同年,活猪产不足销,牌价低
于市场价27.5%,5月24日,牌价上调到6600元。1955年7月27日,为扭转国家长期亏损的
不合理状况,零售价上调6.06%,每0.5千克0.70元(新人民币,下同)。1956年8月1日,
为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每0.5千克零售价调整为0.68元。1957年3月1日,为使经营
稍有利润,上调到每0.5千克0.72元。60年代初期,商品供应全面紧张,出现黑市,猪肉
价格曾暴涨到每0.5千克7.00—8.00元。
1961年—1985年,全省城市实行统一价格,每0.5千克零售价0.85元。1979年11月1日,
国家提高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猪肉零售价提高27%,每0.5千克由0.85元上调到1.08
元,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款5.00元。
1985年4月1日,猪肉实行议购议销、市场调节,市政府规定带骨带皮统肉指导性价格每
0.5千克1.65元,去骨带皮统肉1.83元,肉馅1.90元,职工每人每月由国家发给副食补
贴4.00元。5月31日,实行分部位、分割销售猪肉,价格总水平掌握在带骨带皮统肉指导性
价格每0.5千克1.65元以下。
1987年2次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后,10月15日调整猪肉销售指导性价格,带皮带骨统肉每
0.5千克由1.65元上调至1.92元。1988年5月7日,猪肉(带皮带骨统肉)每0.5千克指导
性价格上调到2.30元,同时,发给每个职工每月价格补贴款10元。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战
士每人补贴6.50元,大中专、技校在校学生每人补贴8.00元,优抚对象每人补贴6.50元。
1988—1990年3年农贸市场猪肉每0.5千克平均零售价分别为3.229元、3.706元和3.75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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