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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 购
(一)收购政策
1959年2月,国务院将海带、紫菜、冻粉、鱼翅、鱼肚、海参、干贝、海米、大黄鱼、
小黄鱼、带鱼、墨鱼、对虾、虾皮、鱿鱼、鱼粉、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划为国家
二类物资,实行派购。哈尔滨市国营渔场生产的鱼,全部交售给国家,人民公社生产的鱼,
百分之七十以上交售给国家。1960年调整对人民公社的派购比例,按产量的60%收购。
1961年调整派购比例,对社员个人零星捕鱼不分配定购任务。社、队集体捕的鱼,按产
量30—40%留作消费,60—70%交售给国家(即“购七留三”或“购六留四”)。国营渔场
参照城市供应标准留用消费,余者全部交售给国家。特殊贵重鱼:大马哈鱼、鲟鱼、鳇鱼及
其鱼子,全部由水产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同年,开始实行奖售政策,奖售标准为:国营渔场
向国家每交售1吨江鱼,奖售白酒2.5千克、卷烟2条、胶鞋1双,交售足10吨者再奖售雨衣1
件或手推车1台;集体和个人每交售1吨江鱼,奖售白酒5千克、卷烟4条和胶鞋1双;每交售
50千克鱼,奖售白铁皮0.5张、亚麻布5尺或粗呢子5尺;每交售1吨大马哈鱼,奖售胶鞋1双、
卷烟2条、亚麻布50尺或皮大衣1件。
1962年7月1日起,实行按收购总值奖给综合奖售券办法,其中,贵重鱼(鲟、鳇、大马
哈鱼及其鱼子)按收购总值奖给20%的综合奖售券,江鱼按收购总值奖给10%的综合奖售券。
同年,江鱼综合奖售标准由10%提高到20%;对国家供应口粮的集体渔业生产队,实行“购
七留三”的政策;对不是国家供应口粮的农、渔业捕鱼队,实行“购留各半”的政策;对以
渔业为副业的生产队不予派购。
1963年调整奖售内容和标准:对国营渔场的渔工及其家属,每人每年补助棉布5尺;对
国营农场和社队渔业队在明水期向国家交售每吨鱼,奖售给棉布15尺,冬季向国家交售每吨
鱼,奖售给棉布25尺;生产者向城市每送交1吨活鱼,奖售棉布40尺;并对向国家提供商品
鱼的专业渔民及其家属实行口粮供应。
1964年调整奖售标准,每向国家交售1吨江鱼,平均奖售棉布10尺(个别奖售得少的,
可再给适当补助),群众性专业捕鱼队平均奖售棉布20尺;奖售白酒2.5千克、卷烟10盒;
等外杂鱼一律不给奖售。同时鉴于原来列入综合奖售中的商品大部分已经敞开供应,取消综
合奖售办法。6月起,对国营渔场每交售1吨江鱼,明水期奖售棉布8尺,冬鱼期奖售14尺,
活鱼奖售40尺;集体渔业队每交售1吨江鱼,明水期奖售棉布16尺,冬鱼期奖售28尺,活鱼
奖售40尺。1965年3月6日起,调整奖售标准:对水产局系统的渔场渔工及其家属每人全年补
助棉布5尺,不另给奖售;其他国营农场和群众捕鱼队在明水期交售的鱼每吨奖售棉布15尺,
冬鱼期交售的鱼每吨奖售棉布25尺,生产者直接送到城市交售的活鱼,每吨奖售棉布40尺;
等外杂鱼一律不给奖售。
“文化大革命”中,货源短缺,供应紧张,先后2次提高派购标准。1969年,派购比例
调整为:国营渔场“购九留一”,国营农、牧场和集体专业队“购七留三”,集体兼业队由
不派购改为“购留各半”。1970年起,再次调整派购比例:国营渔场除节日留下少部分用于
自食外,其余全部交售给国家,国营农、牧场由“购七留三”提高到“购八留二”,专业、
兼业渔业队仍分别“购七留三”和“购留各半”。1972年起,恢复奖售办法:对国营农牧场、
集体养鱼队每交售等内活鱼1吨,奖售布票60尺;交售等内鲜鱼1吨,奖售布票45尺,交售杂
鱼1吨,奖售布票20尺。对国营专业渔场不实行奖售,每个职工每年补助布票10尺。以后,
奖售标准有所变化,1978年,凡经市水产公司按派购比例收购的鲜鱼,每100千克奖售豆饼
40千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产发展,货源增加,派购标准逐渐降低。1979年对集体渔
业生产队派购标准降低到“购五留五”,平价收购,留下部分实行议价收购优惠政策,议价
幅度最高不超过平价的50%;国营渔场除少量自食外,余者仍全部交给国家,其中70%按平
价收购,30%加价收购,等内鱼加价最高不超过平价50%,明水期小杂鱼不加价,冻鱼期加
价10%。1980年起,再次降低派购标准,国营渔场降低到派购60%,专业渔业队降低到派购
40%,完成派购任务后,剩余部分可自行销售。1984年3月取消对水产品的派购,放开经营,
议购议销。
(二)购进数量
哈尔滨市水产品历来主要依靠从外地购进。20世纪初,输入数量已相当可观,1907年出
版的《吉林通览》记载:1905年哈尔滨火车站鱼输入数量已达58130布度(952169.4千克),
松花江水路哈尔滨埠头盐鱼输入数量达到58792布度(963012.96千克)。淡水鱼多来自当
地和松花江流域距哈尔滨较近的各州、府、县以及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此间,新城(今吉林
省扶余市一带)到哈尔滨市一般有小船11—12条,每船乘坐渔夫3—4人,往来从事渔业活动。
1909年渔船增至30条上下,主要捕捞鲤鱼、黄鱼、鲑、鲈鱼等,哈尔滨市到三姓(今依兰县)
之间更盛,共计有渔夫70—80人,最盛的地方的沈子窝棚、巴彦州、新甸、南天门、依兰
府,以捕鱼为业的均达到十几户,捕捞鲑、鲤、鲶、胖头鱼等,向巴彦州、呼兰城、哈尔滨
市输出。依兰府是本区域内第一鱼产地,每年该地从松花江向哈尔滨市和其它地方输送巨额
鱼类,鲤鱼2—3万元,胖头鱼2万元,大白鱼1万余元,怀头鱼1万余元,鲑鱼6000—7000元,
鳇鱼3000余元。1916年6月渔民在哈尔滨市附近江面捕获黄鱼一尾,重量约130余千克,当即
售出,得吉林官帖三千余吊。黄鱼子价格昂贵,是俄国大餐馆辅佐食料上品。此间,哈尔滨
市淡水鱼,除松花江所产外,多由嫩江、达赖湖输入,其中达赖湖数量最多。历年冬季,该
湖沿岸,“积鱼如邱”,大量向哈尔滨市运送冻鱼。乌苏里江和黑龙江盛产大马哈鱼和鳇鱼,
很早就通过水路和铁路输往哈尔滨市销售。《满洲地方志》载,1908年由黑龙江通过松花江
输送到松花江各埠头的鱼及鱼子就已达37579布度(615544千克),其中,输送到哈尔滨埠
头的最多。1931年,乌苏里江沿岸渔船,共有1000条上下,每船平均皆有渔人3人,其中以
鄂伦春族人为多,汉族人次之。此类渔船按惯例在来此之初,与哈尔滨市鱼商订有合同,将
其所捕的鱼,装至一定地点,以一定价格卖给鱼商。鱼商按惯例在沿江各地搭板设场,等渔
民将鱼送到后,即时破洗,剔出鱼杂,加入咸盐,装入桶内,准备运往哈尔滨市。不装桶的,
则在加盐后风干,称之为“鱼皮子”。装桶的,每桶重819千克,约合150条左右。
哈尔滨市购进的海产品主要来源于大连、营口、安东、釜山等国内沿海城市和苏联、朝
鲜、日本等地,由铁路经长春或由海参崴输入到哈尔滨市。1912—1914年年均输入1501吨。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白俄大量涌入哈尔滨市,海产品需求量激增,输入量大幅度增
长。1919年铁路输入量达到2637.2吨,1923年猛增到3587吨。输入的海产品有鲷、、鲔
鱼、海参、海带、对虾等数十个品种。1925—1928年全市鱼类及虾铁路输入量由4046吨增长
到7054吨,年均增长1000吨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哈尔滨市历史上水产品输入
量最多的时期。1929年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铁路输入量骤减到4914吨。
哈尔滨市沦陷以后,日本为扩大军需,逐步加强对水产品的统制。1934年12月28日伪中
央卸卖市场开设后,开始经营水产品。1939年,日伪政权收买所有个人的营业权、批发权。
只许可原有的34家鱼商经营水产品,发给仲买票,做为仲买人。由伪中央卸卖市场收取佣金。
1940年,日伪政权加强对商品的统制,采取配给的方法,将冬季或大批到货的鱼类配给仲买
人。同年,伪满洲国对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实行“甲号”、“乙号”两类统制,盐鲑、盐鳟及
海带被划为“甲号统制品目”,输出必须持日本签发的“调整令”;海产品被列为“乙号统
制品目”,战时物资缺乏,必须确保军需需要。在日伪政权统制政策的压迫下,生产受到破
坏,购销经营活动完全受到控制,水产品输入量不断下降。1942年下降到2001吨。到1945年
日本投降时,肉蛋鱼等副食品已时有时无。
1946年哈尔滨市解放后,市委、市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渔业生产和经营,1948年4月,市
政府为发展渔业生产,满足供应,在各沿江区域成立渔业合作社5处及市场2处,建立127个
渔业小组,为渔民修补渔具贷款3500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并为渔民解决吃粮和路条问
题。4月23日,市政府公布《渔业批发市场办法》,规定由渔业合作社代管批发市场。全年
购进水产品3300吨,其中,渔业合作社生产收购并送到市场上销售的江鱼为1600吨,占总购
进量的48.49%,由外地购进1100吨,占总购进量的33.33%,非社员购进600吨,占总购
进量的1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水产品购进量不断增长。1952年输入水产品达到3076吨。1953
年市区收购量达到3023吨;省内外调入达到5275吨。1956年1月18日市水产供销公司成立,
统一管理水产品市场,春汛期间,从烟台、兴城等地购进水产品每日达到15火车皮(每车皮
约20吨),最高峰日到货量达到20火车皮。1956—1957年海水产品丰收,哈尔滨市从省内外
购进水产品分别达到5460吨和9257吨。
1958年受“大跃进”影响,1—8月鲜鱼购进量只完成计划24%,全年购进量下降到7412
吨。1959年市区收购量减少到837吨,调入量减少到3606吨。60年代初期,受“经济困难”
影响,市区收购量逐年下降,到1962年只收购216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区收购量
最低年份。1963年经济形势好转,购进量上升到9001吨,比1962年增长1.01倍。1964—
1965年购进量增长到1万吨以上,接近1957年购进量水平。
“文化大革命”中,水产品市场受到冲击,1967—1968年购进量分别减少到8605吨和
6536吨,1969—1976年,购进量在1万吨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渔业生产获得发展,水产品市场逐步繁荣。1984年水产
品放开经营,流通渠道增多,水产品购进量持续大幅度增长,1986—1987年购进量分别增长
到1.72万吨和1.99万吨,1989年购进量突破4.14万吨,1990年购进量达到6.71万吨,为
哈尔滨市历史上购进量最高年份。
二、销 售
(一)供应政策和办法
居民定量供应 1959年开始,水产品供应逐渐紧张,为合理分配商品,开始对居民实行
凭票、证定量供应办法。新年采取限量和凭票两种供应办法,每人次限量供应1千克或凭票
供应每户0.5千克。春节全市统一凭证供应江、海鱼各0.25千克。"五一"节和国庆节每人
凭证供应江鱼0.25千克,集体伙食单位凭集体购买证,按就餐人数每人供应江鱼0.5千克。
3月份每人凭证供应0.25千克江、海鱼,11-12月份下降到0.15千克。1960年新年每人仅供
应0.15千克,1961-1962年新年各供应0.25千克,春节略有增加,每人供应0.5千克。
1963年货源增加,敞开供应。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场受到冲击,水产品供应再度紧张,1970年起,实行定量供应
办法。1-2月份和春节,每人定量供应鲜鱼0.25千克。1970年4月对城市和郊区职工居民
(不包括农业户)每户凭购货证供应0.5千克盐刀鱼。1973年春节每人定量供应0.5千克,2
月份以后,海青鱼和江小白鱼随进随销,敞开供应。1974-1981年春节定量供应鲜鱼0.5千
克,"五一"节和国庆节每人供应0.25千克。1984年3月,水产品放开经营,定量供应办法亦
随之取消。
军、特需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贯彻"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方针,
始终把军、特需供应做为重点,专项安排,保证供应。1959年水产品供应渐趋紧张,3月份
起,对朝鲜族产妇每人供应海带1千克。"五一"节,对军队、医院、疗养院、军官家属每人
供应江鱼0.25千克,此后,在居民定量供应期间,哈尔滨市都相应对军、特需供应做出专
项安排,供应标准基本与居民定量标准相同,只是供应范围不断扩大、划细,部分特需供应
标准有所提高。
1960年9月起,对运动员一类灶每人每天供应0.1千克;对二三类灶每人每天供应0.05
千克。对哈尔滨市师范学院体育系、师范学校体育班和市体委业余体校按三类灶标准供应,
每人每月供应1.5千克。为使病人尽快恢复健康,1961年6月起对肝炎患者每人每月供应1.5
千克。此间,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党外民主人士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生活极为关怀,在副食
品供应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从8月份起,对党外民主人士和高级知识分子中的副省长、副市
长、一级教授等一类人员每人每月供应肉或鱼1.5千克;对工资级别相当于行政十一级以上
的二类人员及不属于一二类供应范围的党外民主人士和高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供应肉或鱼1
千克。为照顾外国留学生生活,9月8日起,每人每月供应鱼1.5千克。1962年6月15日起,
对老红军、老抗联(行政级别在十四级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供应肉1千克和鲜蛋0.5千克,
肉蛋不足,用鱼补充;对肝硬化浮水期、败血症、再生不良贫血、各种晚期癌症、大手术恢
复期5种病患在家休养者,每人每月供应肉或鱼0.5千克。1963年经济好转,6月27日起,对
朝鲜族产妇供应的海带由每人1千克提高到2.5千克。同年,水产品敞开供应后,军、特需
定量供应标准亦随之取消。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水产品供应再度紧张,在对居民实行定量供应的同时,对军、特
需也同时定量供应。供应对象为军队、医院病人、运动员、演员、招待单位、来哈尔滨市的
工程建设人员以及在押犯人和收容人员;1972年后增加对铁路旅客食堂和回城探亲的下乡知
识青年的供应。供应标准与居民标准基本相同,只是对在押犯人和收容人员减半供应。同年
对老红军供应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供应鲜鱼1.5千克。1978年7月份起,落实干部政策和知
识分子政策,对老红军和相当于行政十三级以上的干部、科技人员、知识分子和统战对象,
每人每月供应鲜鱼1.5千克。
1984年3月水产品放开经营后,大部分军、特需供应政策随之取消。对领导干部和知识
分子每人每月平价供应1.5千克的政策执行到1986年6月1日方告取消;为不增加老红军的经
济负担,对老红军每人每月平价供应1.5千克鲜鱼的政策,执行至1990年。
(二)销售数量
伴随中东铁路的修建和通车,俄国、日本及欧美侨民大量涌入哈尔滨市,中国人口数量
更加猛增,水产品销售数量急剧增长。其间,不算哈尔滨市区销售,仅向市外输出数量就十
分可观,1905年中东铁路哈尔滨车站鱼发货量就已达876575.7千克,哈尔滨埠头松花江水
路输出盐鱼达10565.1千克。1912年铁路输出鱼类增加到1294吨。1914-1915年受第一次世
界大战影响,铁路输出量分别下降到770吨和449吨。世界大战结束后,输出量迅速回升,
1923年输出量增长到852吨,此间,哈尔滨市是东北北部最大的水产品需要地,市区销售量历
来很大。盐鳟、海带、鲍鱼、虾、干贝等主要为中国人食用;鲷、鲔等鲜鱼主要为日本人消
费;渍鱼子、盐鲑、盐等主要是苏联人需要,各种罐头及熏制品一般为上流社会食用。中
国人的消费习惯首先为干鱼类,其次为盐鱼类,哈尔滨市海产品消费季节主要在冬季,因而
9-10月份交易最为旺盛。水产品中,苏联产的盐鲑、盐鳟在以哈尔滨市为中心的北满市场销
售3000-4000桶,(每桶平均458.64千克),苏联产的盐,哈尔滨市平均每年需要量约15
--18车,主要为苏联人消费。
哈尔滨市沦陷以后,日伪政权为扩大军需,逐步加强对水产品的统制,1939年2月16日,
收买所有个人之营业权、批发权。对江鱼实行统制。其交易过程为:渔业者--批发市场--仲
买人--小卖商消费者。仲买人均在道外江鱼新市场内,用"叫行法"将鱼买到,然后卖给小卖
商,再由小卖商贩卖给消费者。同年,全市鱼类销售量为4783吨,而军需等输出达2546吨,
占全市总销售量的53.23%,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军需大量增加,市区销售急剧减少。
到1945年鱼类在市场上已时有时无。哈尔滨市解放后,生产得到恢复,水产品销售量迅速增
长,1948年全市销售3300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水产品销售量大幅度增长。1953年市区销售量上升到6755吨,
1956年猛增到1.07万吨,每人平均消费7.49千克,市场供应充足,并向市外调出1047吨。
1959年市场供应开始紧张,2月份起,鱼等副食品平日停止供应,全年销售水产品4020吨,
比1958年下降53.52%。1960-1961年销售量虽有所增加,但市场供应仍十分紧张,只能在
节日期间凭证定量供应少量水产品;同时还采取"以鱼代肉"办法,在肉、蛋定量供应不足时,
用鱼代替。为支援其它城市,1961年还向市外调出水产品118吨。1962年市区销售量下降到
3023吨,全市每人平均仅消费1.67千克。1963年市场好转,水产品市区销售量猛增到8225吨,
全市每人平均消费4.34千克,道里市场、奋斗路副食品商场等10个副食中心商店恢复活鱼
经营业务,一些商店还开展卖鱼代剥鱼鳞、开膛和鲜鱼切开分段销售业务。1964年全市销售
量增长到1.11万吨,调出量达到891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场受到冲击,1966-1969年销售量逐年下降。1969年市区只销
售5255吨,全市每人平均消费2.62千克。1970年再次实行定量供应办法。1972-1976年,经
过广大商业工作者的辛勤努力,水产品年均销售量上升到1.14万吨,全市每人平均消费量
为5.28千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渔业生产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水产品销
售量大幅度增长。1980-1983年4年市区年均销售量达到1.41万吨。其间,1982年最多销售
16140吨,全市每人平均消费6.51千克。1984年水产品放开经营,全年销售量猛增到17955
吨,1987年首次突破2万吨,全市每人平均消费量上升到7.48千克。1989年销售量达到3.51
万吨;1990年销售量达到4.64万吨,其中:市区零售量达25963吨,全市每人平均消费9.18
千克,调出量首次突破2万吨,市区零售量、人均消费量和调出量均创历史最好水平。此间,
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水产品已成为普通家庭年节假日的必备佳肴,甚至海参、对虾等高
档海味也时有出现在一些普通家庭的餐桌上。更为突出的是地处祖国最北端的大都会哈尔滨
市是中外闻名的"冰城",在过去100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冬天的市场上一概没有活鱼,此间,
活蹦乱跳的大鲤鱼却神话般地出现在冰天雪地的哈尔滨市市场上。1990年冬季,透笼街农贸
市场水产组几乎家家卖活鱼,同时,活鳗鱼、鳝鱼、高蟹、活甲鱼等生猛海鲜随处可见,日
上市活鱼1000余千克。普通居民购买活鳗鱼、活高蟹、活甲鱼尝鲜尝特的大有人在。1990年
12月,仅透笼农贸市场日销活甲鱼、活蛇等就达数百千克。哈尔滨市改革开放后,水产品市
场商品琳琅满目,品种丰富多彩,为哈尔滨市历史上水产品供应的最好时期。
三、价 格
20世纪初,哈尔滨市水产品销售价格较为低廉。鲜鲤鱼1903年每千克0.40元(银元,
下同),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后,受其影响,1905-1906年鲜鲤鱼每千克零售价分别上涨到
0.60元和0.80元,1907年回落到0.56元,1913年盐鳟每千克市价仅为0.172元。第一次世
界大战爆发后,牵动水产品价格再次上涨,1920年盐鳟市价每千克0.355元,比1913年上涨
1.06倍。
1932年2月日军侵占哈尔滨市,市场恐慌,物价上涨。6月份上等鲤鱼每千克零售价上涨
到0.32元(伪满币,下同),上等黄花鱼每千克零售价上涨到0.70元,中等偏口鱼每千克
零售价上涨到0.18元,下等小鱼每千克零售价上涨到0.14元,上等海米每千克零售价上涨
到4.40元,鲤鱼、黄花鱼、偏口鱼、小鱼及海米分别比1931年6月份价格上涨45.45%、
16.67%、28.57%、100%和10%。1937年日军扩大侵华战争,发动"七七"事变,日伪政权
对经济实行"战时体制,强行整备",各种商品供需状态不畅通,哈尔滨市物价"显著昂腾"。
1938年鲤鱼每千克零售价上涨到0.47元,1939年上涨到每千克0.69元。1941年12月太平洋
战争爆发后,水产品零售价格飞涨,1942年2月鲜鱼每千克暴涨到3.60元,到1945年日本投
降时,伪币毛荒,通货膨胀,形成物价暴涨极峰。受其以及后来国民党发动的内战影响,水
产品价格继续暴涨,1948年4月,开江鱼每千克零售价26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
1949年12月,鲜鲤鱼每千克零售价格34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和发展,物价逐渐稳定,1950-1955年鲜
鲤鱼零售价格稳定在每千克0.90元左右(折合新人民币)。1956年3月一等鲤鱼、草根、鲫
鱼被列为计划价格品种,销售价格及批零差价率由省统一规定。5月29日起,鲜鲤鱼零售价
格调整为每千克1.10元,12月,冻鲤鱼调整为1.20元。1957年鲤鱼零售价格为每千克1.20
元,开江鲤鱼零售价上调到每千克1.50元。1958年鲜鲤鱼每千克零售价为1.16元,冻鲤鱼
为1.20元,盐大马哈鱼每千克1.48元,鲜、盐黄花鱼分别为1.00元和0.94元,鲜、盐带
鱼分别为0.88元和0.96元,海带为2.80元。
60年代初期,水产品供应紧张,销售价格大幅度上调。1960年明水期鲤鱼、鲫鱼零售价,
分别上调到每千克1.20元和1.02元,盐大马哈鱼上调到每千克2.20元;1961年鲤鱼、鲫
鱼零售价分别上调到1.52元和1.30元,盐大马哈鱼上调到3.20元。1963年市场好转,价
格逐渐下调,到1966年,鲜鲤鱼、鲫鱼分别下调到每千克1.30元和1.22元,盐大马哈鱼及
鱼子分别下调到每千克1.48元和5.00元,盐黄花鱼和盐带鱼零售价格分别比1963年下降
28.75%和31.43%。此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到1979年除大马哈鱼和海带各调整1次
以外,其它水产品零售价格均未做调整。
1979年7月,哈尔滨市实行海水鱼议价销售办法,鲜黄花鱼议销价格每千克为2.30元,
鲜鲳鱼、鲅鱼、脍鱼每千克2.76元。9月17日,实行议价最高限价,哈尔滨市鲜、活鲤鱼议
销最高限价分别为每千克3.00元和4.00元,鲜胖头鱼和活胖头鱼最高限价每千克分别为
2.40元和3.20元。11月1日起,水产品同猪肉、鲜蛋等8种副食品一起提高销售价格。其中:
鲜鲤鱼每千克零售价上调到2.00元;鲜、盐大马哈鱼分别上调到3.00元和2.80元;大马
哈鱼子上调到7.00元;鲜黄花鱼和盐带鱼分别上调到1.80元和1.60元。
1984年3月水产品放开经营,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高来高走,低进低出,由
市场调节。1985年鲤鱼零售价格每千克为4.82元,到1989年上浮到7.56元;中等黄花鱼零
售价每千克上浮到22.21元。1990年鲜鲤鱼每千克零售价下浮到7.514元;黄花鱼零售价下
浮到每千克19.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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