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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类专卖
1916年哈尔滨市成立烟酒公卖局,实行烟酒公卖(即专卖),除征收烟酒税捐外,另加
征公卖费12%。同年,哈尔滨市俄国总领事署公布《禁酒章程》,自8月27日,在满洲铁道
沿线50俄里以内禁止制造、买卖、存运酒精及各色酒品。沙俄这一粗暴行径,引起中国酒商
的极大愤慨,1917年6月12日,道里和南岗中国酒商在商会开会,筹议抵制沙俄禁酒办法,
请吉林交涉局照会俄国总领事署展缓禁酒期限。7月10日,中东铁路公司总办霍尔瓦特蛮横
下令,中东铁路沿线各酒厂商一律关闭,不准制造、贩卖酒品,致使740余家中国酒商损失
严重。8月1日,哈尔滨市400余家中国酒商二次请愿,要求铁路公司“展期禁酒”。经中国
酒商的多次抗争,1918年2月,《禁酒章程》终被取消。1931年,酒类税率为20%,专卖利
润为30%。
哈尔滨市沦陷以后,日伪政权为攫取巨额收入,不断加强对专卖品的统制。1932年伪满
洲国成立专卖总局,1935年改设专卖总署,1937—1938年间专卖机关设置完备,哈尔滨市为
北满贸易中心,特设立专卖署,辖双城、呼兰、阿城、安达、肇东等10个县专卖局。1937年
12月13日,伪满洲国公布酒精专卖法,对国防用的液体燃料酒精和民食生产用原料酒精全面
实行严格的统制。1938年2月4日伪满洲国规定实行酒精专卖证票办法。此后,酒厂生产用的
制酒原料由日伪政权统治的“组合”统一配给,不允许自购,产品除大部分用于军需外,剩
余部分也必须由“组合”统一配给批发或零售商,专卖税率高达40—60%,最高达80%。酒
类产销受到多方面限制,逐渐萎缩。1940年以后,酒厂由20余家锐减到不足10家,酒类产、
销数量均比1931年减少59%左右。
1946年哈尔滨市解放后,逐步加强酒类专卖管理。1949年2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
《关于东北解放区烟酒专卖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仰遵照令》,规定烧酒由国家专烧,不得私
制;凡东北解放区以外之酒,非经东北专卖总局许可不得输入;工厂制造的酒只限交专卖机
关,不得私自出售,违者以私制私销论处;凡销售商于购、销酒前应申请专卖机关核准发给
专卖批发或零售执照,方可经营。同日,哈尔滨市专卖局成立。同年,酒类税率为20%,专
卖利润为5%。此后,专卖政策不断得到调整和完善。
1958年“大跃进”中,专卖局被撤销,专卖管理工作有所放松,部分机关、单位畜牧厂
酒厂私销白酒,1962年全市各酒厂生产白酒2300吨,交售给国家1800吨,占产量78%,其余
500吨被酒厂以高价私自销售,同时,还有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将生产的白酒私自运到哈
尔滨市自行定价销售。为加强酒类专卖管理,1963年,在糖业烟酒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专卖
事业管理局,严格禁止私自制造和经营酒类。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酒类专卖政策受到破坏,专卖事业管理局被撤销,出现擅自
开设酒厂、私自出售产品、偷税漏税、牟取暴利等非法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酒类专卖政策得到恢复和加强。省、市政府坚持贯彻执
行酒类专卖政策,加强酒类专卖管理。1983年9月1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
理的通知》,针对酒类生产出现的盲目发展趋势,流通中出现的多渠道批发、价格混乱、税
利流失以及私酿私卖、冒牌出售、以次充好、酒成份不纯等现象,严格规定:酒类生产实行
计划管理,由省统一规划定点生产,由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发给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部门发
给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方可生产,个体户一律不准生产酒类;酒类批
发和零售由糖酒公司统一经营,凡经营酒类零售业务的国营商业、供销社、集体零售企业和
个体户,一律经当地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审核发给经营酒类许可证和卫生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
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一律从当地批发部门进货,未经批准的
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酒类;从省外进酒由酒类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其它各部门一律不准从省
外进货;并规定酒类不搞议购议销,禁止私人长途贩运。1984年1月份,哈尔滨市酒类专卖
局对酒类生产和销售进行清理和整顿,在道里、南岗两区的农村查封21家无证制酒、高价销
售酒类的小酒厂,并设卡堵截酒贩子,收缴私自贩运酒4吨,同时还对全市食杂、饮食行业
的进酒货源情况进行普遍调查,对其中20%以上的个体食杂店、饮食店无酒类经销执照和私
进酒情况进行教育和罚款。
1986年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酒类专卖管理,酒厂生产必须持有“三证”,即市酒类专卖
局发给的生产执照,卫生部门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和标准计量部门发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验收营业执照,取缔无照酒厂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酒类生产由市下
达计划,按市场需要组织安排生产;工商之间衔接产销计划,签订购销合同,超计划产品优
先由市糖酒公司、哈尔滨糖酒站收购,收购后剩余部分,允许酒厂自销;酒类批发和代批发
业务,由市酒类专卖局指定单位经营,农村酒类批发业务委托农村供销社代营,其它企业未
经批准一律不准经营酒类批发业务;酒类零售企业实行有证经营,并在上述批发企业购进瓶
装、散装白酒;从市外购进名优瓶装白酒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经市酒类专卖局批准,散装
白酒一律不准自行购进;凡外市要在哈尔滨市设立经营、联营酒类企业的,必须经市酒类专
卖局批准;酒类的出厂、批发和零售,一律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价格,不准擅自加价和
变相涨价,不准用折扣、优待、补贴等手段竞销;酒类生产或经营单位,除按规定缴纳酒税
外,要按规定逐月向市酒类专卖局缴纳专卖利润,散装酒按批发价缴纳10%,瓶白酒缴纳
2%,啤酒(包括散装啤酒)缴纳3%,果露酒、黄酒暂缓缴纳专卖利润,销往省外的酒类,
价格可以上下浮动,免缴专卖利润。
酒类专卖政策一直实行至1990年以后。
二、供应政策
居民定量供应。1957年末,酒类停止用酒精兑制,货源减少,供应开始紧张,为平衡供
应,1958年新年供应起开始对居民实行凭证(购粮证)定量供应办法,每人供应散装白酒
0.125千克;春节每人供应0.25千克;3—4月每户各供应0.75千克,对集体伙食单位每人
凭证供应0.15千克;“五一”节货源增加,敞开销售。
60年代初期,粮食减产,酿酒用粮极其短缺,酒类供应紧张,白酒平日停止供应,只重
点保证年节供应。1960年中秋节、国庆节起,白酒实行定量供应办法,每人凭证供应散装白
酒0.1千克。八大名酒只供应专家、外宾的特殊需要。1961年春节、“五一”节和国庆节对
居民每人分别供应0.1千克白酒,对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等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供应。
1962年起,酒类实行高价,敞开供应。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酒类生产受到冲击,供应再度紧张,1970年春节起,实行限
量供应办法,每人次供应瓶普通白酒或名酒不超过2瓶、散装白酒每人次供应不超过1千克;
国庆节起对居民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办法,凭0.2张按户供应券,最多供应普通白酒4瓶。1971
年国庆节改收0.1张券。1973年春节每户凭券供应普通白酒4瓶或地方名酒2瓶,“五一”
节每人次限量供应散装白酒1千克,每户凭票供应瓶白酒1瓶。1974—1978年新年和春节,每
年每户凭票供应普通瓶白酒3—4瓶或名酒1瓶,“五一”节每年每户供应普通瓶白酒1瓶,中
秋节和国庆节每年每户供应普通瓶白酒2瓶或名酒1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酒类货源增加,市场供应好转,白酒凭票供应品种逐渐减少,
质量不断提高并逐渐敞开供应。1979年7月1日起,普通瓶白酒免票敞开供应;国庆节每户供
应地方优质名酒2瓶。1980年春节每户供应方优质名酒1瓶,“五一”节、国庆节敞开供应。
1981年供应省优质酒每户2瓶。1982年新年、春节每户供应省内正牌优质名酒1瓶,副牌省内
优质名酒敞开销售。同年,地方名酒全部敞开销售。
三、购进与销售
清嘉庆年间田家烧锅开办后,哈尔滨陆续出现聚隆烧锅、元聚烧锅等众多烧酒作坊,采
用当地的高粮、玉米等作原料,手工加工酿造。此类烧锅既生产又销售,官衙征税时称其为
“烧商”。烧酒原料充足,价格低廉,销路极广,“上至官绅,下至贩夫走卒莫不购用”。
清末,哈尔滨市的烧锅业和织布业同在家庭手工业中占居首位,与油坊业、面粉业一起并称
哈尔滨三大工业。
中东铁路修建的同时,外国资本大量涌入哈尔滨市。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俄国人
乌鲁布列夫斯基在秦家岗(今南岗区花园街)开办哈尔滨第一家啤酒厂,开始生产和销售啤
酒。俄国人柴可夫斯基在香坊开办柴可夫斯基酒厂,开始生产和销售酒精和伏特加酒。1901
年俄、德合资在香坊小北屯开办哈盖迈耶尔·留杰尔曼啤酒厂,希腊人安基巴斯在道里中国
十一道街(今道里区西十一道街)开办酒厂;1902年捷克东巴伐利亚啤酒厂在埠头区(今道
里区)开办;1903年德商斯不列斯卡酒厂在马家沟开工修建。此后,俄、德、日等国又先后
在哈尔滨市开办20多家酒厂和公司,生产和经营酒品,逐步垄断哈尔滨市及北满酒类市场。
同时,伴随筑路中国劳工及俄、日、德等各国藉人大量涌入哈尔滨市,酒类消费量猛增,19
05年通过松花江水路输入到哈尔滨市(不含傅家店)的酒及酒精达13.17吨,输出5.77吨;
通过铁路输入啤酒高达2367.86吨,输出663.82吨,1907年市区俄、日、德等外国酒类及
食品商发展到18户,傅家店全年输入烧酒达500吨,金额为18万元(银元,下同)。
1908年,哈尔滨市酒类市场已很兴旺,傅家甸有专营烧酒小卖店3户,从业人口14人,
年烧酒交易额15万元以上;哈尔滨市酒精厂发展到3家,白酒厂发展到9家,啤酒厂发展到5
家,黄酒厂发展到9家,小酒厂发展到30余家,其中,仅市内5家啤酒厂全年生产和贩卖啤酒
就达100万瓶以上。市场上全年白酒及俄国伏特加酒交易额150万元。葡萄酒(各种色酒)交
易额80万元,啤酒交易额30万元,酒类品种繁多,主要有俄国的伏特加、俄斯克,法国的白
兰地、香槟酒、利久酒,英国的威士忌,中国的烧酒、绍兴酒以及各种葡萄酒和啤酒等。除
哈尔滨市年消费酒类1000吨以上外,还通过哈尔滨海关向国内外输出酒精及酒类达1148.7
吨。1912—1913年,每年白酒输出入量均达到1000吨以上,啤酒输入量达到700—1000吨,
输出量达到200—500吨以上,各种葡萄酒输入量为200—400吨,输出量1913年为131吨。哈
尔滨市不仅成为整个东北酒类生产和贸易的中心,而且成为当时中国啤酒销售的最大市场之
一。
1914年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影响,哈尔滨市酒类购销数量骤减,白酒、啤酒、色酒输入量
分别比1913年下降32.84%、37.77%和21.43%,输出量分别比1913年下降19.99%、
52.94%和37.5%。1915—1917年受战争和中东铁路公司禁酒影响,酒类购销数量继续下降,
其中啤酒输入量3年分别比上一年度下降13.93%、73.69%和42.76%。第一次世界大战
结束后,哈尔滨市酒类生产和购销状况复苏,其中,啤酒输入量1918年上升到257吨,比1917
年增长3.36倍,1919—1921年3年又分别比上一年度增长10.31%、61.13%和39.76%。
1922—1931年是哈尔滨市解放前酒类产销最为旺盛的时期之一。此间,社会经济比较稳
定,市场比较活跃,酒类生产迅速发展,购销数量激增。10年中,哈尔滨市的啤酒厂发展到
7个,白酒及酒精厂发展到10个,并有众多的小酒厂。日俄合资创办的高田波罗金酒厂(1922
年创办)规模最大,每日酒精(兑制俄国伏特加、俄斯克酒的主要原料)生产能力为22.5
吨。全市酒精日生产能力达到61.5吨(不含小酒厂数),白酒及俄国伏特加酒日生产能力
4.82吨,啤酒年产量达到430多万瓶。1925—1931年全市酒类消费量每年平均达到244吨,白
酒和葡萄酒每年输入量达到400吨以上,输出量达1000吨左右;啤酒输入量为300吨以上,输
出量1926年上升到00吨以上,1929年最多输出673吨。
哈尔滨市沦陷以后,日本为掠夺经济资源,攫取巨额财政收入,对酒类加强统制,逐步
垄断哈尔滨市及全东北的酒类生产和市场,使酒类产销数量急剧增长。1932年输入量上升到
2155吨,1935年猛增到6090吨,1937年突破9000吨。“七七”事变爆发后,交通堵塞,酿酒
原料缺乏,致使中外酒类输入量急剧减少。为保证军需及在哈尔滨市日益增多的日本人需要,
日本扩大日本酒的输入量,1938年输入日本酒2697.88吨,1939年上升到3891吨。此后,日
本不断扩大侵略战争,日伪政权财力逐渐衰落,日本酒输入量也随之不断减少,1940年仅输
入1804吨。1942—1945年,酒类在市场上已经基本脱销,即使零售商领到配给的酒,也不完
全拿到市场上出售,而是将其大部分或全部拿到黑市上高价销售,其中,白酒1944年黑市价
格竟比公定价格高出1732.3%。
哈尔滨市解放后,酒类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1946年,哈尔滨、秋林、奥林大、复落4
家啤酒厂恢复生产,其他酒厂也由1945年10家发展到20余家。市场供应状况也逐渐好转。到
1948年全市销售烧酒1625.14吨,销售酒精248.34吨,销售黄酒177.02吨,销售啤酒
245.75万瓶,销售其它杂酒384.69吨,全年销售各种酒2558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酒类购销数量急剧增长。19
51—1952年达到3000多吨,1953年猛增到6000吨以上。1954年,市专卖公司排除全市13家私
营酒类批发商,开展批发业务,对酒类实行包销。为保证人民身体健康,避免慢性铅中毒,
根据科学工作者的倡议,全部取消铅制酒器酒具,换用珐琅酒具。全年白酒销售量达到3642
吨,并向市外调出56吨;啤酒销售量增长到3781吨。1956—1957年酒类购销数量分别增长到
7000—8000多吨,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以后,酒类生产和销售盲目追求高产值、高指
标,机关、单位畜牧厂和公社、生产队自办的小酒厂纷纷上马,国营商业开展大购大销活动,
“生产什么就收购什么”,全年酒类购销数量分别增长到1.35万吨和1.21万吨,其中,啤
酒产销数量猛增到8618吨。由于酒类产量猛增,产大于销,造成积压,不得不对酒类开展赛
销活动。啤酒的赛销办法是:零售网点组织专人深入到机关、团体、工厂、企业等单位,按
零售价格赊给职工,批发部门对零售单位按批发价格实行赊销。同年,停止以白酒兑制色酒,
停止用酒精兑制白酒。1959—1960年酒类生产和销售依然盲目追求实现“跃进计划”,产量
不断上升。此间,全市仅小(土)酒厂就急剧发展到25个,两年商业分别收购小酒厂酒579
吨和884吨。两年全市酒类购进量分别猛增到2.05万吨和2.41万吨,销售量两年分别为
1.68万吨和2.28万吨,全市人均消费量分别为8.74千克和11.21千克。此间发生“经济困难”,
粮食减产,酿酒原料紧缺,1961—1963年酒类购销数量逐年下降,3年全市酒类购进量分别
为1.83万吨、1.30万吨和1.15万吨,酒类销售量分别比1960年下降28.58%、69.47%
和52.69%,全市人均消费水平1962年最低为3.70千克。其中,白酒人均消费量降低到
0.93千克,啤酒一直脱销。
1964年酒类产销情况好转,购销数量分别比1963年增长18.83%和12.97%,全年人均
消费量达到6千克,其中,白酒人均消费量上升到1.87千克,市场供应恢复正常。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酒类生产和市场受到冲击,购销数量增长缓慢,1966—1969
年酒类年均购销数量1.7万吨,1970—1976年购销数量徘徊在2—3万吨左右,市场供应紧张,
白酒实行定量供应办法,啤酒经常断档脱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酒类生产迅速发展,购销数量大幅度增长。1980年全市酒类
购销量达到5万吨,人均消费量上升到18.36千克。1981年销售量增长到6.17万吨,1984年
以后销售量年均达到10万吨以上,人均消费量增长到30千克以上,酒源充足,市场繁荣,是
哈尔滨市历史上酒类销售的最好时期。1988年酒类销售量增长到12.18万吨,其中,市区零
售量达到10.8万吨,全市每人平均消费39.29千克,为哈尔滨市历史上酒类消费最高年份。
此间,“液体面包”(哈尔滨市人对啤酒的爱称)越来越受人们的青睐,不仅许多老翁、壮
汉颇有酒量,就是一些妇女儿童也能饮上一二杯开胃健身,即使是在寒冷的冬天,对啤酒的
需求也始终未衰,啤酒的淡季周期日趋缩短,清凉爽口、营养丰富的啤酒已成为城乡居民家
庭餐桌上的常备饮料。全年全市每人平均消费量达到28.51千克,居全国10大城市之首,比
全国城市人均消费量高1.92倍。外地人称哈尔滨人喝啤酒“真海量!”并编出“哈尔滨,
又一怪,喝啤酒,象灌溉”的顺口溜,流传全国。
四、价 格
清末及民国期间,哈尔滨市酒类价格较为低廉,其中烧酒一般每500克在0.20元以下
(银元,下同)。1911年傅家甸烧酒(50度,下同)500克零卖价0.19元。
1922—1931年是哈尔滨市酒类产销最为活跃的时期之一,市场上酒类品种繁多,价格低
廉。其中白酒每500克零售价0.14元左右,俄国伏特加、俄斯克酒每瓶零售价0.533—0.58
元,法国香槟酒每瓶5.17元,法国白兰地每瓶3.08—3.50元,英国威士忌每瓶2.92—
5.00元,法国甜酒、糖酒(即色酒)每瓶1.67元,法国利久尔酒每瓶2.50—4.17元,法
国红葡萄酒每瓶1.08—4.17元、白葡萄酒每瓶1.00—2.50元,德国黑啤酒每瓶0.67—
1.00元,日本啤酒每瓶0.50元,日本清酒每瓶2.20元,日本葡萄酒赤玉牌每瓶1.50元、
白玉牌1.70元。
哈尔滨市沦陷以后,日伪政权逐步加强对酒类的统制,牵动酒价不断上涨。1935年白酒
每500克零售价上涨到0.20元以上(伪满币,下同),1939年上涨到0.30元以上,11月25
日伪满洲国公布酒类等食品公定价格。1941年发布“七·二五”价格停止令,但市场上酒类
极缺,公定价格依然上涨,而黑市酒价上涨幅度更加惊人,1942—1944年,白酒每500克黑
市价格分别暴涨到1.59元、5.03元和10.45元,分别比同年公定价格高出148.3%、
680.6%和1366.7%。
哈尔滨市解放后,受日伪政权统治时期物价暴涨和通货膨胀两个极峰以及国民党发动的
内战影响,酒价仍然持续上涨。1948年白酒每500克零售价上涨到14419元(东北地方流通券,
下同),1949年上涨到3万元。2月起,东北解放区烟酒实行专卖,批发和零售价格统一由东
北专卖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酒价逐步稳定,1950—1951年白酒零售价稳定在每500克4400
元左右(旧人民币,下同)。1953年白酒每500克平均零售价格为7630元,啤酒每瓶平均零
售价格为3600元。1954年啤酒和俄斯克酒每瓶零售价分别上调到3800元和14200元。1955年9
月,白酒零售价格由0.85元,下调到每500克0.80元(新人民币,下同),全年平均价格
为0.833元,啤酒价格下调到0.37元。1958年“大跃进”开始以后,酒类产大于销,尤其
是啤酒生产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消费增长速度,哈尔滨牌11度熟啤酒每瓶零售价下调到0.34
元;同年,55度500克装的贵州茅台酒每瓶零售价3.32元,四川泸洲大曲每瓶1.90元,陕
西西凤酒每瓶2.15元,山西竹叶青和汾酒每瓶分别为2.39元和2.50元,味美思(785克装)
和金奖白兰地(715克装)每瓶分别为4.11元和4.20元,浙江绍兴元红酒每瓶0.63元。
60年代初期,供应紧张,为回笼货币,满足不同消费需求,1961年5月起,哈尔滨市各
大高级饭店开始实行名酒零杯高价供应办法。其中:贵州茅台酒每杯(50克)零售价1.60
元,山东金奖白兰地、红玫瑰葡萄酒和味美思每杯零售价分别为1.40元、1.20元和1.00
元,四川泸洲大曲、陕西西凤酒、山西汾酒和竹叶青酒每杯零售价均为1.00元,浙江绍兴
元红酒和加饭酒每杯均为0.40元,东北葡萄酒每杯0.30元,尚志一面坡香梅、紫梅和金梅
酒以及哈尔滨市秋林金鸽酒每杯均为0.60元,阿城玉泉酒和哈尔滨龙滨酒每杯均为0.50元。
1962年4月20日起,各种酒一律提价,全部实行高价供应。瓶装名酒比平价高3—4倍,散装
白酒比平价高5倍多。其中,玉泉酒(60度500克装)每瓶零售价由1.84元上调到8.00元,
50度散装糠麸白酒每500克零售价由0.80元上调到5.00元。哈尔滨牌熟啤酒(11度635克装)
每瓶由0.34元上调到0.61元,浅红葡萄酒(13—15度750克装)每瓶由1.80元上调到6.00
元。
酒类高价敞开供应后,市场逐渐稳定,价格不断下调。1962年6月15日,群众不愿意购
买的三梅、蜜桔、山楂、密枣等果酒分别降价28—33%,其余果酒降价20—25%。1962年8
月5日起,茅台等全国名酒价格下调20—40%;地方名酒调低15—25%;白酒降低50%;生
熟啤酒平均降低16%;黄酒调低45%;色杂酒退出高价。1963年高价酒价格多次下调,其中:
茅台酒每瓶由12元递次调低到8.70元、6.70元、5.50元、4.60元;11月1日全国名酒全
部退出高价,50度白酒由2.50元递次下调到2.00元、1.50元,1964年4月1日起,省内产
白酒全部退出高价。1974年1月15日茅台酒每瓶零售价提高到8.00元。1978年9月1日起,五
粮液、泸洲特曲、董酒每瓶零售价分别由3.20元上调到3.90元、3.60元和3.30元。
1981年11月18日起,提高酒类销售价格,其中,全国名酒提价2.00元以上,地方名酒
提价1.00元以上,哈尔滨市50度白酒由每500克1.00元提高到1.03元,12度熟啤酒每瓶提
高到0.52元,11度熟啤酒提高到0.42元,散装啤酒每公升调高到0.56元,太阳岛啤酒每
瓶上调到0.63元。
1986—1988年,原材料价格上涨,酒类价格随之上调。其中12度熟啤酒每瓶先后上调到
0.60元和0.90元,白酒1988年每500克上调到1.14元。7月28日起,全国13种名酒和地方
名酒价格放开,并同时适当提高部分高中档酒价格,哈尔滨市放开名酒的价格为:茅台酒每
瓶170元,五粮液80元,郎酒65元,泸洲特曲60元,古井贡、剑南春均为45元,洋河大曲、
双沟大曲、全兴大曲均为38元,董酒、汾酒、西凤、特制黄鹤楼分别为30元、21元、19元和
15元;地方名酒特酿龙滨酒每瓶22.30元、玉泉酒10元、太阳岛牌啤酒1.10元。
全国13大名酒价格放开后,人们争相购买,名酒销售旺盛,价格继续上浮。1989年初,
茅台酒每瓶上浮到250元,五粮液上浮到110元,董酒上浮到38元,西凤酒上浮到28元,泸州
特曲上浮到65元,郎酒、剑南春、汾酒、古井贡、特制洋河大曲分别上浮到85元、50元、39
元、55元和45元。此后,由于名酒价格昂贵,社会购买力减弱,销售转滞,商业库存量增大,
3月14日起名酒价格不断下浮,其中:茅台酒每瓶零售价相继下浮到208元、183元、125元、
95元,五粮液相继下浮到91元、74.8元、60元、45元,泸州特曲相继下浮到60元、35元,
其它酒价格也相继不同程度下浮。
1990年名酒销售转旺,11月21日起,部分名酒价格上调,茅台酒上调到120元,五粮液
上调到60元,古井贡酒由24元上调到28元。同年50度粮食糠麸散装白酒调整为每500克零售
价1.60元,12度熟啤酒每瓶零售价格调为1.07元,11度熟啤酒每瓶调为1.00元,11度散
装啤酒每公升调为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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