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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金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哈尔滨市中外商业店铺迅速发展,尤其是随着外国资本大量向哈
尔滨市投资,促使哈尔滨市商业流动资金急剧增长。1900年俄商建立的兼营烟酒、茶等副食
品的秋林洋行、1903年俄商齐斯恰科夫开办的专营茶叶的商行、1904年开业的英美烟草公司、
1906年日商开办的东亚烟草株式会社、1907年日商开办的兼营副食品的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哈
尔滨支店等,资本金(多为流动资金)均达到数十万元及至百万元以上(银元,下同)。其
中:东亚烟草株式会社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哈尔滨支店资本金达到1亿
元(含日本本店数)。此后,日商相继建立的专、兼营副食品的光武商店哈尔滨支店资本金
达5247.30万元、三星商店资本金达50万元、高田、波罗金(日、俄合办)酿造株式会社资
本金达100万元。此间,中外商业自有流动资金主要有2种,一是东家出资,二是由银行贷款。
有独资,也有合资。1940年出版的《北满经济月报》10月号曾对1939年哈尔滨市中国海产品
和罐头业实有流动资金及其来源、周转结算状况作过详细记载:全市共有商号43户,资本金
为1355250元(伪满币,下同),其中:千元以下4户,资金2100元;千元以上12户,资金
42850元;万元以上27户,资金1310300元。资金来源:银行存款10306元;由银行贷款1397255
元;自财东(出资者)贷款461249元;其他存款151920元;其他贷款211824元。贷款结算:
购入额现金结算占58.9%,分期结算及欠款占28.6%,票据(支票)结算占12.5%;卖
出额现金结算占56.3%,分期结算及欠款占38.8%,票据结算占4.9%。全年销售额为
20390828元,其中:市内批发销售5894324元,零售1534133元;市外销售12962371元。全年
流动资金周转达14次以上。
此间,在日伪政权严酷的经济统制之下,中国民族商业经营逐渐萎缩,流动资金越加薄
弱。1941年,哈尔滨市中国蔬菜水果商最高资本金为1万元,最低资本金为100元,平均资本
金为3170元;鲜鱼类商最高资本金为5.8万元,最低为100元,平均为10017元;肉食禽蛋类
商最高资本金为4000元,最低为150元,平均为1165元;糕点商最高资本金为2.4万元,最
低为1200元,平均为10620元;食品商最高资本金为10.4万元,最低为500元,平均为14050
元;茶商最高资本金为11.2万元,最低为500元,平均为20770元。
哈尔滨市解放以后,市委、市人民政府大力恢复和发展民族工商业,商业经营户数增多,
流动资金日益雄厚。1947年,全市副食品私营商业户数增加到3400多户,资本金增加到
271301. 1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其中:猪肉及下水业资本金21704.3万元,牛、羊
肉业4575.5万元,水产品业11498.9万元,禽蛋业6374.8万元,豆芽业1270.9万元,蔬
菜业12810.8万元,干货(粉条)业3862.1万元,食品杂货业125522.1万元,糕点糖果业
3654.5万元,茶叶业8674.4万元,烟酒业19216.6万元,山海杂货业52136.2万元。同年,
副食品业公营商业流动资金达到479663元。外侨商业90户,其中:肉食业13户,食品杂货业
70户,茶叶业4户,烟草业3户。资本金共计13021.9万元,其中:百万元以下的64户,资本
金共2006.8万元,百万元以上的21户,资本金共3835.4万元,500万元以上的4户,资本金
2681.3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1户,系食品杂货商,资本金4498.4万元。1948年全市副食
品私营商户发展到3700多户,资本金增加到339776.5万元。
1949年3月为统一管理国家财产,精确计算和合理运用国家资金,促进各企业经济核算,
哈尔滨市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清理。对各企业上级拨付的资金(包括物资)及接收缴
获的日伪政权一切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流动财产包括成品、原料、器材、现金、
存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作价后报东北行政委员会总会计局作为国家收入,再
由总会计局按需要拨付给哈尔滨市各企业,作为国家投资;同时,各企业将所得盈利和固定
资产折旧金全部上缴总会计局作为国家收入,再由总会计局按需要拨给各企业,作为增加对
企业的投资。自此,国营商业流动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一是由行政拨款,二是由银行贷款
(由于商业企业自有资金一直很少,约占90%的流动资金靠银行贷款解决,由银行按规定办理)。
还有少量其它资金来源,即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定期占用的没上缴的利润、税金、利息等。
1950—1952年,实行贸易金库制,把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列入流动资产,转作自
有流动资金,商业企业开始持有自有流动资金。1953年推行经济核算制,停止贸易金库,进
行核定资金。所有确定资金的企业部门,资金按核定额由上级拨给;按国家规定向国家上缴
计划利润;在资金管理上贯彻政府独立结算法令,不许发生破坏商业信用、欠帐不还、套用
资金等问题;所有核定资金企业部门,不准在银行有存款(但在限额内者除外)及超额储存
现金,所有一切收支都必须通过银行,不许有任何坐支等情况;任何固定财产的购置及修建
等,均不得动用流动资金;资金定额是根据各季度中最低额核定,储备季节性物资需款时,
可向银行短期信贷。凡所核定资金每年于第4季度内调整1次,各季度根据第二年计划要求提
出调整意见,上报省商业厅和东北区公司,东北区公司汇总后上报商业部批准。同年,东北
人民政府贸易部下达给哈尔滨市1953年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指标为2.2次。
1954年中央商业部核定下达给哈尔滨市土产公司、烟酒公司资金计划指标为:年初全部
资金实有额分别为340.07亿元和28.78亿元(旧人民币,下同);自有资金分别为5.01亿
元和10.28亿元,银行贷款分别为335.06亿元和18.5亿元;年末全部资金占用分别为185
亿元和61.52亿元;平均全部资金定额分别为109.38亿元和58.76亿元,其中商品资金分
别为96.33亿元和48.76亿元、四项非商品定额资金(现金、包装用品、低值易耗品、预付
待摊费用资金)分别为5.57亿元和10亿元,结算资金市土产公司为7.48亿元;资金周转次
数分别为3.65次和29.91次。
1956年以后并入的部分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的股金,也作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1957
年,市食品公司平均占用流动资金为443.71万元(新人民币,下同),周转次数为7.45次;
市专卖公司平均占用资金为68.32万元,周转次数为33.11次;市蔬菜公司平均占用资金为
348.56万元,周转次数为9.48次。
1958年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为扩大副食品经营,省服务厅给哈尔滨市增拨自有流动资金
75.62万元,市服务局将增拨资金分别拨付给肉食处15万元、专卖科30万元、南岗区商业局
2.62万元、香坊区商业局25万元、平房区商业局3万元,并确定对其使用原则:只限用于副
食品与大牲畜企业的经营,除用于商品资金和四项非商品资金占用外,不得用于地方国营服
务业、饮食业、公私合营企业、以及其它部门业务的经营,更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及预购、修
建简易仓棚或其它垫支等。
1959年实行银行统管流动资金办法,商业原有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划交银行。同时,为
加快资金周转,节约使用资金,对商业零售企业资金一律实行定额管理办法,根据商品销售
规律,按主要商品品种和小类核定商品库存及资金定额,各基层零售单位于8月20日前将核
定完资金定额报送区商业局,并抄送银行,区商业局会同银行审核后于8月25日前报送市商
业局,抄送市分行(银行),市商业局和市分行于9月份下批各单位资金定额,由市分行按
定额掌握放款。并确定经营副食品的商店流动资金周转期的一般要求为:20天左右周转一次。
1960年商业部门开始开展“三清”(清理商品、清理资金、清理帐目)运动。
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经济大权集中到中央、中央局、省三级掌握,年(季)度资金计划,
调整为由省商业厅根据中央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信贷资金指标,会同省银行、
专署、专业处(局)联合下批到市(县)。1962年恢复财政、银行分口供应资金办法,实行
系统单线报批,行企双重管理,凡独立核算的企业均按规定在商品流转计划编定后,5日内
编制财务和资金计划,报送归口的市专业公司平衡汇编,经市商业局初审同意后,上报主管
的省专业公司汇编,于季前10日上报省商业厅,省商业厅与银行核批后,由条条逐级下达给
所属企业。12月起,在开展“三清”运动的基础上,国家开始全面核定流动资金,对自有资
金:零售企业按照资金定额的60%核给,三级批发企业按20%核给,一、二级采购供应站和
农副产品采购企业暂时不核给自有资金。
1966—1971年,国家没有拨补商业自有流动资金。1972—1982年经过几次清产核资,财
政部通过商业部和省、市财政拨给部分流动资金。1983年恢复实行银行统管流动资金办法,
商业自有资金再度划归银行统管,但仍归企业自用,财政不再拨款。同时规定企业从提取的
留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中,抽出10—20%用于补充自有资金。
1985年,商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小型商业企业流动资产、各种债权、债务管理权
下放到区。1986年上半年,市商委系统商品销售额比1985年同期减少1.4亿元,而流动资金
占用却增加到8.68亿元,上升27%,超出正常需要和比例,致使企业经营资金紧张,影响
正常购销业务,企业费用上升,效益下降。针对此问题,9月份市商业委员会对流动资金进
行清理和整顿。1987年流动资金压缩到6.83亿元,资金周转速度加快到3.04次,其中:市
糖酒公司资金周转速度为2.8次,市食杂公司为2.9次,市水产公司为4.2次,市食品公司
为1.19次,市蔬菜公司为2.87次。1990年以上5个公司资金周转速度分别为2.52次、2.5
次、4.7次、2.52次、1.64次。
二、固定资金
1948年8月起,哈尔滨市逐步把资金中用于仓库建筑修缮的一切开支和业务经费分开来,
单独作为固定资金处理。1949年3月19日起,哈尔滨市国营商业对国家投资的或接收日伪统
治时期企业以及企业所得盈利自行购置的固定财产(机器、器具、房屋等)和流动财产进行
清查,一律作价归入国家收入,作为国家投资按需要再拨付给企业。8月份,全部国有固定
资产登记入账,商业企业形成固定资金。1950年,哈尔滨市三次登记固定资产,清查商业部
门家底。1951年哈尔滨市确定固定资金,以具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上(旧人民币)、效用期
间在一年以上两个条件为标准。此间,国家对固定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固定资产的补充来源,
主要是国拨基建投资,国拨基建款项,纳入国家基建计划;企业自筹资金购建固定资产,也
必须经省级批,列入省级基建计划;对零星固定资产的购建,须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对调
出系统外的固定资产,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957年10月,商业企业开始每季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用以保
证固定资产的重置,提取时按年度折旧额的四分之一计算;大修理基金用以保证固定资产的
按期修理,提取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50%。已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提足折
旧基金的固定资产即不再提取。
1958年1月1日起,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调整为按其实现总额以20%交入哈
尔滨市预算,其余(有企业留成的扣除留成数额后)全部交入中央金库。1960年1月1日起,
哈尔滨市商业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不再上缴国库,留作本市复置固定资产之用;同时,
为保证均衡计算成本和固定资产按期修理所需资金,除独立核算的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冷库)、
仓储运输企业可以按期提存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用以支付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外,其它企
业单位一律不再提取大修理资金,其固定资产所需修理费用均以商品流通费开支。
1965年起,除国拨投资外,固定资金可用更新改造资金来补充,实行利润留成的年份,
从企业留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中补充。1966年6月国家商业部下达给哈尔滨市固定资产
更新资金额度为10万元。
1973年12月调整固定资金管理办法,准许大型商店提取大修理基金;基本折旧基金大部
分留给企业自用,其余由商业主管部门掌握,在商业部门内调剂使用。1975年起,银行增加
小型技术措施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等,固定资金来源可从贷款予以补充。1979年7月起,
国营企业之间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办法改为有偿调拨。同年,第一副食品商店、道里市场食杂
商店等11个经营副食品的商业企业试行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有偿
转让或变卖,其收入可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取比例由4.5%提高到
10%,提取的折旧费70%留给企业做为更新改造资金。
1981年起,基本建设投资全部改为由银行贷款解决,变成有偿投资,至此,停止无偿的
基本投资。1985年1月1日起,取消原由省商业厅集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办法,改由基层
企业直接提取,商业企业、储运企业、农牧企业综合折旧率由4%改为5%,商办工业由3%
改为4%。哈尔滨市副食品商业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30%上缴市商业主管部门,在系统内相
互调剂使用,其余70%企业留用。固定资产维修费资金来源为:本企业留利(包括优惠)的
40%;本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本企业提取折旧基金的70%;上级拨款;需要摊入成本项
目(企业一律掌握在1万元以下)。同年,小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区。
1986年起,对各项固定资产的购置(不包括压控商品)、调拨、变卖、废弃等。均由主
管公司按有关规定审批。对固定资产的修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公司审批;
5万元以上的由市商业委员会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对区属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市
商委不再集中;各直属公司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最多不得超过企业提取总额的50%,其中
公司自留30%,上缴市商委20%;集中的资金用于重点和急需项目。蔬菜低温库、恒温库、
速冻库参照冷库的提取办法,按固定资产原值4%的年提取率提取大修理基金;大修理基金
的使用由主管公司按规定审批;固定资产的零星修缮和填补等小修理在费用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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