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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哈尔滨副食品需求量骤增,促进商业急剧发展,使经营者在购销
活动中获得丰厚利润。《满洲地方志》载: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吉林“支司”(官
府名称)派“通守”(官名)刘云龙,会同滨江厅司马,对傅家甸的6家牛店进行调查,证
实其“每年贩卖手续费(利润)实在是一笔可观的利源”,当年“贩卖2万多头牛可得手续
费5万吊”(吉林官帖,折银元12500元)。
随着商业的发展,利润管理和分配也逐渐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京都正阳楼”、
“老鼎丰南味货栈”等较大的副食品商号在创办时均设有“红帐”(也称“万金老帐”),将
东家和西家两者间关于出资额及种类和营业种类、范围、方针、利润分配率、决算期以及两
家权限、存续年限和其它重要事项等协议决定,用书面形式记载在“红帐”上,由东、西两
家各执一本,平时密封起来,全然不准他人窥知,到决算期或商号解体时方能披露。结算期
小资本商号1年1次,每年在农历12月末到1月6日间进行,大资本商号一般每3年决算1次。利
润(利益金)分配按照“红帐”中的“议单(也称“红单子”)执行,其比例一般为东家六
成(即60%),西家四成(即40%)。一些商号东西家还从各自的利益金中留出一部分,作
为公积金(亦称“财神股”),东家称其为“护本”金,西家称之为“护身”金,于第2年
以“花红”(即赏金)的形式支给掌柜以下的店员及用于对在本决算期内成绩优良的店员身
份进升(亦称“吃份子”及特别赏与等)。
规模较小,数量众多的肉床子(铺)、菜床子(铺)、鱼床子(铺)、食杂店以及蛋庄
等,多为一家一户经营的家眷式商户(俗称夫妻老婆店),小本经营,获利低微,从不设立
红帐,单凭记忆和经验牟利。肉、鱼、禽、蛋、菜等多为鲜活商品,不宜贮存,受季节影响,
利率变化较大。在生产盛季荒利(毛利)一般在1—2%左右,20年代蛋庄在鲜蛋生产旺季4
—5月份,只赚一只装蛋箱子的利润;在冬季和早春季节,青黄不接,一般能获10%的荒利。
年平均利润在2—3%左右。
副食品业批发商的经营利润率略高于零售商,20—30年代鲜鱼、盐干鱼及蔬菜等批零利
润率为4—5%,零售利润率为3—4%。
哈尔滨市沦陷期间,日伪政权逐步加强经济统制,主要商品全部被日商掌握,民族商业
经营萎缩,利润率低下。1938—1940年,日伪当局对哈尔滨市中、日各一家同等规模的零售
商店进行调查,结果是日本零售商销售额分别为15.64万元(伪满币,下同)、20.20万元
和27.61万元,而中国零售商销售额则分别为9.13万元、11.30万元和12.42万元,分别
比日商销售额少41.62%、44.06%和55.02%;经营纯利润日商分别达到1.45万元、
1.91万元和2.60万元,而中国商业则仅为0.59万元、1.02万元和1.13万元,分别比日商少
59.31%、46.60%和56.54%;纯利率日商分别为9.26%、9.47%和9.39%,而中国
商业则分别为6.51%、9.02%和9.11%,分别比日商低2.75个、0.45个和0.28个百分
点。1941年中国商业销售额为10.55万元,纯利润为0.72万元,而日商销售额和纯利润则
分别达到26.60万元和1.56万元,分别比中国商业高出1.52倍和1.17倍;但因日商军需
量增多,纯利润率却比中国商业少0.95个百分点。1938—1941年4年间,全市中国零售商经
营纯利润率分别为5.35%、8.73%、6.19%和5.20%,其中蔬菜商平均每年为3—4%,
鱼类商为3—5%,肉食品类商为2—3%,酒类商为6—9%,糕点面包商为5—8%,食料品商
为4—7%;茶商1939年最高为25.10%。1940年日伪政权将茶叶列为甲号统制品目,实行严
格的统制和配给,中国茶商经营利润率骤降到9.60%,比1939年下降61.75%,到1941年
最低下降到8.04%。
哈尔滨市解放以后,国营商业建立,开始实行利润全额上缴办法。1951年起,开始编制
利润计划,由省、市主管部门批准下达。1952年起,实行企业奖励金制度,即从利润中提出
一小部分奖励基金留给企业,其余全部上缴国库。提取标准为:完成计划的提取1%,超计
划部分提取8%,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的6%,不低于3%。1953年一律改为
按5%提取。利润上缴的方法为:经营副食品的市土产公司每月按照财务计划的规定期限,
使用中国土产总公司名义,将利润上缴到当地人民银行入库,东北区土产公司有责任检查督
促市土产公司按规定上缴。
由于肉、禽、蛋、鱼、菜等副食品多为鲜活商品,经营难度大,政策性强,与人民生活
关系密切,受购销政策、价格变化等诸多客观因素影响,极易发生亏损。1954年市食品公司
建立,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局下达给哈尔滨市食品公司利润(亏损)计划指标为:亏损
47.69亿元(旧人民币,下同),亏损率为1.78%。全年市食品公司实际盈利27214万元。
1955—1956年市食品公司分别盈利500619元和377304元(新人民币元,下同)。此间,
生猪、菜牛、秋菜等相继实行由国家“包下来”的派养派购、包产包销政策,商业经营费用
增加,为促进生产发展,不断提高收购价格,购销价格出现倒挂。1957年市食品公司和市蔬
菜公司分别亏损106.43万元和162万元(自此到1990年两公司一直亏损,34年累计分别亏损
69286万元和38983万元)。同年起,开始解缴副食品公私合营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为:市专
业公司将所属公私合营定股定息户企业的净利润,即实现的计划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私
股定息、企业奖励基金、弥补亏损单位的亏损、弥补国营企业为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小的
摊贩担保借款所发生的损失及上缴上级管理机构的经费等后的利润,全部汇缴到省各专业公
司和省服务厅(此间管理副食品),由省扣除公私合营企业干部训练经费等30%后,其余
70%全部上缴中央金库,上缴时间每季度一次。发生亏损时,由省从公私合营利润中进行弥补。
195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哈尔滨市留成比例为4%,其中各专业公司、
区商业局自留3%,上缴市商业局1%。留成款使用范围为:支付企业奖励金,最多不得超过
工资总额的3%;自办生产企业的固定资金或流动资金的支出;用于企业购建简易仓棚、圈、
窖和蛋池等项开支;用于所属独立核算并执行工业管理办法的大型加工厂(如食品加工厂等)
的技术组织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试制新产品和零星购置等四项费用开支;其它特
殊开支。同时,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取消缴纳所得税,全部改为利润缴库,其净利润额,由企
业提取21%的留成,余额20%上缴市级预算,另80%上缴中央级预算;原利润直接交省改为
就地缴库;企业留成的21%按银行解款手续汇解到省。
1959年7月1日起,利润留成比例提高到10%,除在册职工实支工资总额3%留作企业奖
励金外,其余全部缴省商业厅,统一分配使用。1960年改为哈尔滨市留成5%,1961年改为
由基层企业留成4.5%,1962年改为留成4.7%,其中:基层企业自留3.7%,上缴市公司
1%。1963年改为按3%提取,其中:市公司自留40%,上缴省公司60%。1964年留成比例为
5%。1966年取消按比例提留办法,由省逐级下拨留成款。1967年取消利润留成办法。1968
年恢复实行利润全额上缴办法,亏损由国家弥补。
1978年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制度,商业企业完成销售额、利润额、费用水平、购进额、资
金周转五项指标,可按工资总额提取5%的企业基金,完成前3项提取3%,其它二项指标,
多完成一项多提1%。超额完成利润计划,按超过部分提取10%。
1979年起,恢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留成比例为19.3%,哈尔滨市第一副食品商店、
道里市场食杂商店扩大企业自主权单位实行全额利润分成(以1978年实际利润和工资总额为
基数,按20%测算出应提经理基金占实现利润总额的百分比,作为1979年企业全额留成的比
例)和利润增长分成,全额分成比例分别为13.8%和18.8%,增长利润分成均按30%提取。
同年,对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经理(厂长)基金制,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经理(厂长)基金。
1980年,省将留成比例核定到市。核定标准以1979年工资总额的15%为基数,同1980年
计划利润额相比,核定企业的全额留成比例。省核定给哈尔滨市第二商业所属企业1980年全
额分成为197.5万元,蔬菜和食品分成补助额为85.2万元,共计282.7万元。市糖业烟酒
公司和道里、道外、南岗区商业局是盈额较大的企业,实行全额留成和增长分成;市食杂公
司和其它区商业局,利润额少,分别实行按工资总额15%核给留成补助额,同时实行增长分
成办法和全额留成办法;市蔬菜公司为计划亏损企业,实行“定额包干、减亏分成”的办法,
除按规定享受核定利润留成补助额外,当年实亏额比包亏额减少部分,实行“四六”分成,
企业自留40%;市食品公司以及豆制品和酱菜实行“定额补贴、减亏分成”办法,减亏视同
盈利。
1981年,哈尔滨市第二商业局系统实行盈利、亏损财政大包干,具体办法为:盈利企业
按高低两条线实行利润包干,凡是完成高线指标的其超过低线盈利部分按二、八比例分成,
留二缴八。超过高线指标的盈利部分按四、六比例分成,留四缴六;蔬菜亏损如低于1960万
元,达到1850万元时,局与市财政四、六分成,亏损低于1850万元时,局与市财政倒四、六
分成,留六缴四,局分得部分作为一百,局与蔬菜公司三、七分成,公司得七;食品公司按
市局下达指标,即销售猪肉4.8万吨,每千克亏0.82元,加上牛、羊、蛋、禽政策性亏损
总额包干4400万元,完成盈、亏包干基础数,减亏、增盈全部留用。同年,市第二商业局又
实行以联销、联利、联销联利、联销联利联质为内容的层层经营承包责任制;市第二商业局
对所属公司和区商业局实行盈利、亏损大包干,公司和区局对所属企业和商店实行盈利、亏
损包干;国营小商店和集体商店的门点,实行门点包干,即:国营门市部实行定额包干,以
收抵支,超收分成,亏损包赔的办法;集体盈利门点实行保销、保毛利率、联销计酬的办法,
集体亏损或缴利门点,实行利润定额包干、超收分成、浮动工资、亏损包赔的办法;大中型
国营商店盈利的门市部,实行部组包干、分部核算、三联(销、利、质)一包、奖金利润率
提分成、完不成定额扣发的办法;摊床和手推车实行联销计酬办法;蔬菜实行单项包干,即
包毛利、包商品损耗、包行政部门费用。实行财政包干和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经济效益明
显提高,全年肉、菜亏损额减少到5798万元,比1980年减亏95万元,减亏幅度为1.61%。
1982年利润缴库计划为1000万元,实际完成1325万元,超缴利润325万元,比计划增长32.5%,
肉、菜亏损计划为5550万元,实际完成5519万元,比计划减少亏损31万元,比1981年减亏
279万元,减亏幅度为4.81%。
1983年6月1日起,哈尔滨市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均
按实现利润的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剩余的45%,缴纳30%调节税给国家,企业留15%;
对增长利润部分减征60%的调节税。对小型商业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
以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对亏损企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经营肉、蛋、禽、
蔬菜等政策性亏损企业,一年核定一次亏损计划,减亏四六分成,企业得40%,并可按工资
总额8%提取奖金列入成本;另一种是对经营性亏损企业,限期2年扭亏,限期内减亏二八分
成,企业得20%,过期仍亏损的不予弥补。
1984年6月和7月,市第二商业局系统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和15万元以下的小型国营网
点先后放开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对纳税后的利润由企业与职工分别签定
四种形式的承包合同进行分配:定额内留给企业,超额归己;定额内留给企业,超额按比例
分成;纳税后留利部分按比例分成;根据销售额按比例提取手续费。10月份起,实行第二步
利改税,由税利并存,逐步向全部以税代利过渡。大中型企业实现利润仍上缴55%的所得税;
剩余的45%改为全部留给企业,其中原缴纳30%的调节税改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同时,提
高小型企业的标准,调整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起点由300元提高到1000元,级距加大,
最高点由8万元提高到20万元;增长利润减征调节税的比例由60%提高为70%。同时,核定
一个利润基数,改过去的环比为基比,一定7年不变。
此间,农副产品陆续放开经营,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为保证人民生活,哈尔
滨市对猪、牛、羊肉和蔬菜、豆腐等主要副食品坚持实行平价供应政策,购销价格倒挂继续
扩大,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严重,国家财政补贴增加。1989—1990年,肉、菜经营企业亏损
额分别达到9737万元和10798万元,分别由省、市财政给予补贴和由商业系统内部调剂弥补,
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无微不至的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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