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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副食品商业》
 
 
第三篇 管  理
 
 
第五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价格管理权限
 
 
  哈尔滨市解放以后,人民政府为发展生产,稳定物价,保证人民生活,开始对物价实行
管理。1947年,松江省人民政府贸易局制定砂糖、火柴等37个品种与小麦交换比价的具体价
格,这是省级部门对哈尔滨等市、县最早实行的物价管理。1948年,省贸易局管价品种扩大
到糖、茶、卷烟、烧酒等103个品种。1949年1月份起,东北区实行物价通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不断加强物价管理。1950年,阿城产砂糖的销售价和一
等活猪、活牛及鸡蛋的收购价等73种主要商品价格由东北人民政府和贸易部作价,省及哈尔
滨市政府有高于规定价格5%的作价权。1951年,活牛、活羊、猪肉等36种商品收购价格由
省商业厅管理。1952年东北贸易部掌握的商品价格扩大到177种,其中,市场销售价格中有
食品类商品10种。1953年,市烟酒公司经营的商品中,有1种(食糖)由中央商业部作价,
有2种由中国烟酒总公司作价,有3种由市商业局作价;兼营副食品的市土产公司经营的商品
中(含土特产品),有23种由中国土产总公司作价,有8种由市商业局作价。
  1954年,市商业局掌握15种商品价格,其中有专卖品黄酒以及牛皮、花椒等5种土产品。
同年,哈尔滨市生猪(二等)、鸡蛋收购价格和食品类(2种)、烟酒类(11种),市场销
售价格由中央商业部管理;活牛(一等)收购价格和食品类(2种)、土豆类(10种)、烟
酒类41种商品市场销售价格由全国各专业总公司管理;生猪(一、三等)、活牛(二、三、
四等),收购价格和3种食品、9种烟酒销售价格由省商业厅掌握;另外还有11种食品收购价
格和22种食品、40种烟酒销售价格由省各专业公司掌握,其它商品由市各专业公司管理。
  1956年为加强物价工作领导,从6月1日起,凡属商品价格调整,一律呈请市人民委员会
批准后执行。同年,除猪、牛、蛋、糖等商品由国家和省制定价格外,其它副食品绝大部分
皆是全省各市县以哈尔滨市牌价为轴起算制定当地牌价,哈尔滨市牌价对各市县的价格具有
领导作用,哈尔滨市食品(包括糕点、糖果、水果、肉食等)系统每季度编印一次全部经营
的商品牌价,每旬出刊一次新购进和变动商品牌价;专卖系统每季出一次全部商品牌价的通
报,变价、新定商品价格随时通知;蔬菜系统每月出一次全部商品牌价变动通报,新定商品
价格随时通知。1957年,市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审批权限和办法为:国家审批的酒精、省
计划委员会审批的砂白糖、啤酒、生啤酒、白酒、杂酒、奶粉、炼乳等66种商品出厂价格的
确定和调整,须经市人委审核后上报;糖稀、酱油等16种产品出厂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报市
人委审批。由中商部作价的猪肉、牛肉,由省作价的鸡蛋、牛奶、土豆、山东大白菜、0.5
千克以上的鲤鱼7种副食品,各专业公司在牌价调整前须报市人委研究贯彻执行,对市人委
掌握审批权限大萝卜和粉条两种副食品,市只审批价格幅度,其具体价格由主管部门掌握执
行。同年,省除掌握土豆收购价格外,其它蔬菜品种价格皆下放到市,省每年只下达主要品
种季节差价;市人委掌握秋菜中的萝卜、白菜、大葱三个品种的价格水平和季节差价;市服
务局负责掌握其它蔬菜价格水平,市蔬菜公司在市服务局控制的水平下,掌握各种菜的最高
和最低购销价格;除秋菜中的白菜、土豆、萝卜、大葱以外的蔬菜具体销售价格一律由零售
部门或营业小组制定;对生产基地外调入的品种,由省控制价格水平。同年,市服务局在市
人委批准的全年价格总水平范围内分开江、旺产、淡季、秋汛4个时期确定和调整江鱼价格。
  1958年实行物价分级管理办法,价格管理权限逐级下放。市商业局在市人委的领导下,
负责贯彻执行省以上掌握的66种商品的哈尔滨市场价格;负责掌握哈尔滨市场77种主要商品
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其中:掌握收购、批发、零售价格的主要副食商品有9种,即地产鲜红
白皮鸡蛋、生鲜牛奶、每条0.5千克以上的鲤鱼、一等母油白条鸡、一等猪大油、土豆制粉
条、粉丝、淀粉和各地产的混等虾皮;掌握批发、零售价格的副食品有18种,即哈尔滨市生
产的乙级红塔烟、乙级葡萄烟、丁级握手烟、哈尔滨牌普通啤酒、散装鲜啤酒、秋林酒厂的
葡萄酒、哈尔滨酒厂的白玉露酒、各种包装的乳粉、红烧猪肉罐头、红烧鲤鱼罐头、哈尔滨
饮料厂的汽水、散装毛八舌糖、糖稀、普通蛋糕、牛奶饼干、重2.5千克的成品面包、各地
产的味素、国产和进口的500倍各种包装的糖精。负责掌握季节性主要商品和主要集团商品
价格水平,其中:掌握集团商品价格水平的副食商品有地产生下水(生猪、牛、羊成套下水)、
鲜菜(土豆、大萝卜、山东菜、大葱);掌握集团商品审批价格的副食品有豆制品(水豆腐、
干豆腐、绿豆芽、黄豆芽),糕点(季节性元宵、棕子、月饼)。掌握冷背商品削价处理
(按统计小类、一项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负责制定副食品地区差价办法,制定小货
作价办法,制定城乡差价原则办法,制定具体商品批零差率等。市商业局授权各专业公司负
责制定调整市商业局以上部门掌握以外的主管商品价格,制定主管商品加工作价办法,制定
主管商品批发起点,规定主管商品品质、规格、等级、品种的具体差价率,有权对一次损失
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冷背商品和全部残损变质商品进行削价处理。各区商业局负责管理本区
市场价格,监督管理零售牌价;负责正确执行市商业局、市各专业公司下达的商品价格,制
定调整本区掌握的150种商品价格;负责审批残损变质商品价格,贯彻副食品分等论价原则;
负责加强自由市场价格管理。
  1959年国家对商品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上管商品价格范围扩大。中央管理生猪收购价格
和猪肉、食糖等11种商品销售价格(授权省商业厅代管)。省管价商品为208种,其中对哈
尔滨市主要副食品掌握收购价格的有白条猪、菜牛、活羊、活家禽、鲜鸡蛋、江鱼、土豆、
大蒜;掌握收购价格水平的有大红萝卜、山东白菜、本地白菜、干大葱、大头菜、干菜;掌
握销售价格的有鲜带骨猪肉(代中央管理)、鲜去骨牛肉、鲜去骨羊肉、肉制品(香肠、腊
肉、酱肉、灌肠)、猪油;掌握销售价格水平的有一等白条鸡、秋菜中的土豆、大红萝卜、
山东白菜、本地白菜、干大葱、紫白皮蒜、大头菜;掌握批发零售价格的有白砂糖和赤糖
(均代中央管理)、鲜鸡蛋、盐江鱼、一等盐黄花鱼及刀鱼和海带、一等海参、一等大海米、
一等紫菜、一等虾皮、一等鲨鱼翅、干一等黄花鱼肚、洋葱、土豆粉条、粉丝、1000克桶装
味精、各级花茶和红茶、省内外产各牌各级卷烟和各地酒及酒精、各种肉、鱼类罐头;掌握
零售价格的有各种各等鲜冻江鱼。其它商品价格由哈尔滨市管理。
  60年代初期,为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物价管理权限继续上收,1960年省以上
管价商品扩大到616种。哈尔滨市的肉、鱼、蛋、菜等主要副食品价格全部由国家和省直接
管理掌握,肉、禽、蛋、鱼等复制品,即熏鸡、酱肉、灌肠、熟下水、熏鱼、炸鱼等39种次
要副食品价格由市人委直接管理掌握;小的地方工业产品由市物价局掌握,干辣椒、酸楂糕、
人造冰等小商品由市商业局掌握。1963年哈尔滨市区的各种价格,一律由市物价委员会集中
管理。
  1966年,省以上管理价格权限进一步扩大,商业部管理的收购价格扩大到食品类3种,
销售价格食品类扩大到4种,糖烟酒类扩大到3种。省管理的收购价格食品类1种、糖烟酒类1
种、蔬菜类4种,销售价格食品类3种、蔬菜类7种、糖烟酒类34种。
  1979年起,不断改革物价管理体制,物价管理权限逐步下放。1980年家禽放开经营,实
行议价收购和销售。同时,开放牛、羊及水产品市场,对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剩余的牛、羊
及水产品实行议购议销。自此到1985年,活牛、牛肉、活羊、羊肉、水产品、鲜蛋、生猪、
蔬菜等相继放开,多渠道经营,实行平议价并存的价格双轨制。其中,对省以上掌握的生猪
和猪肉、蔬菜,变指令性价格为指导性价格,商业部只管理生猪收购指导性价格水平和猪肉、
砂糖以及绵白糖、全国名酒、名烟等的市场销售价格水平;省商业厅只管理春、夏、秋菜和
土豆合同定购价格水平和牛肉、羊肉回民定量价格水平以及奶粉、茶叶、白酒、啤酒、酒精
等市场指导性销售价格;哈尔滨市只管理菠菜、黄瓜、早中甘蓝、茄子、柿子、豆角、大萝
卜、大葱、秋白菜等10种蔬菜指导性价格和水、干豆腐、素制品、味素、酱油指导性价格,
其它全部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淡水鱼品等部分商品实行最高限价。1985年市商业
委员会成立,原各业务局物价管理权限,全部移交给市物价局管理。
  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把定价权放给企业,实行市场调节。
1989年计划外食糖实行议购议销,同年全省实施“383工程”,市政府确定哈尔滨市全年物
价上涨幅度比1988年下降4个百分点。“383工程”中属于市商业委员会主营的控价商品有
212种,其中:国家定价的88种,指导性价格36种,放开价格的88种。各主营公司与市物价局
签定责任状,市商业委员会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以保证控制物价目标的落实。责任状确定
的副食品类全年价格上涨控制幅度目标为:地产蔬菜定购品种(8个)5.2%,地产蔬菜小
品种30%,外进菜20%,干菜10.4%,调味品16.5%,定量供应的猪肉9.9%,牛、羊肉
21%,水产品22.3%,食糖22.8%,酒7.3%,茶5%,奶制品5.4%,罐头20%,饮料
10.8%,糖果10.8%,糕点9.5%。“383工程”实施到1990年以后,使物价上涨趋势得
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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