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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销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哈尔滨市的中外商业,都是通过进销差价获取利润,多设法
扩大进销差价,低价收购农民的农副产品,高价在市场上卖出。肉、禽、蛋、鱼、菜等一般
都是由“贩子”到农村或沿江收买,看货讲价,看哈尔滨市零售行情给价。去掉开支费用,
一般按零售价扣15—35%左右;活牛、活羊采用估斤断肉办法收购,购销基本同价,有差价
也甚小,费用和税金,主要由牛、羊下水和牛皮、羊皮抵补,一般能够赚一张皮;禽蛋、蔬
菜、鱼等均是鲜活商品,进销差价极小,获利低微,一般只能挣到工夫钱;糖、烟、酒、茶
等商品易保管,购销差价率一般在20%左右,获利甚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营商业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根据国家计划和
市场供应情况,制定农副产品购销差价。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农副产品,购销价从紧掌
握,商业保本微利或亏本经营;对次要农副产品,购销差价从宽,使经营者有相应的利润。
1953年,哈尔滨市生猪“毛白差价”实际需要70%,为稳定肉食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省、
市人民政府规定将国营单位的“毛白差价”缩小到48.7%,经营单位每宰一头毛猪(按80
千克计算),亏本8.2万元(旧人民币)。
1955年,《第五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各种差价政策方案》规定,处理农副产品的购销差
价的原则是:必须服从巩固工农联盟的政策,以鼓励农民增加生产,积极出售,便于国家收
购与掌握货源,要服从和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同时规定,生猪和猪肉差价在产地初级市场可
缩小为50—70%,允许国营企业略有亏损。1956年,哈尔滨市生猪的“毛白差价”为88.9%,
菜牛购销差价为30.5%,鸡蛋购销差价为22%,蔬菜购销差价为33%,江鱼购销差价为13.2%。
1957年为促进生产发展,减轻消费者负担,多提购价,少提或不提销价,购销差价缩小。
生猪收购价格提高11%,猪肉销价只提高5.88%,“毛白差价”缩小为80%,比1956年缩
小8.9个百分点,菜牛购销差价缩小为12.1%,缩小18.4个百分点;鸡蛋购销差价缩小为
9.34%,缩小12.66个百分点;蔬菜取消自由市场,实行统一收购后,购销差价虽然仍保
持33%的水平,但在实际执行中只在31—32%之间,比1956年低1—2个百分点;市食品公司
和市蔬菜公司开始出现亏损,亏损额分别达到106.43万元和162万元。只有江鱼购销差价扩
大到20%,比1956年扩大6.8个百分点。同年,烟酒类购销差价为10.8%。
1961年,生猪“毛白差价”缩小到47.9%,菜牛购销差价缩小到10.29%。1962年以
后,蔬菜购销差价进一步缩小,购批差价消失,出现倒挂。1965年烟酒类购销差价为18.5%,
其中,食糖购销差价为20%,白酒为16.2%。自此到1979年,为促进生产,照顾职工生活,
不断提高副食品收购价格,少提或不提销售价格,商业购销差价一直很小,经营单位亏多盈
少。
1980—1985年,生猪、牛羊、禽蛋、蔬菜等相继放开经营,实行指导性价格,到1990年
副食品购销差价有所扩大,其中,生猪“毛白差价”一般为65.7—78%,牛、羊购销差价
一般为30%左右;鸡蛋一般为12%左右,江鱼在25%左右,蔬菜购批价格依然倒挂,倒挂率
每年平均在40%左右,市财政每年均拿出2000多万元补贴蔬菜。糖酒类购销差价率在15%左
右。
二、地区差价
哈尔滨市是东北北部的物资集散地,历史上副食品从产地到销地都有一定的差价,差价
幅度是两地之间的经营费用、损耗减量或贩运者的利润。从环节上分,大体是从产地到县城
或集散地(集镇)再到哈尔滨市,市效区农村也有直接进城的。1936年,阿城活猪每50千克
收购价格为14.55元(伪满币,下同)。哈尔滨市为16.67元,地区差率为14.57%;1939
年阿城为21.82元,哈尔滨市为26.16元,地区差率为19.89%。
1949年以后,地区差价逐步缩小。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为逐步代替私营大批发商,国
营商业采取“扩大批发、巩固零售”的方针,按“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原则确定地区差
价,即国营商业包销和大部分控制货源的商品,在大中城市之间地区差价有微利,中小城之
间有合理利润;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需要扩大经营的商品,在大、中城市之间的差价打紧,
中小城市和城乡之间差价适当从宽;促使私人商业向就近的国营商业进货。1953年哈尔滨市
生猪地区、城乡差价打得过紧,出现倒挂,市场收购牌价为每千克7000元(旧人民币,下同)
却买不到猪,需要以8200元的价格从哈尔滨地区的6个县调入;哈尔滨市猪肉零售价为每500
克6600元,而牡丹江、佳木斯、伊春等地则为6900元,哈尔滨市销售价格低于周围中小城市
价格,长时间无货供应,形成空头牌价。
1954年,调整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食糖(砂糖、白糖、红糖)和茶叶等被列为对国家
建设及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和国家统销、控制全部批发贸易的第一类商品,东北地区内城市与
城市之间地区差价为:按起算地牌价加该项商品的实际运杂费用(但不得小于实际铁路运杂
费用);省内城乡地区差价为:按起算地牌价加该项商品的实际运杂费用,再加0.5—1%
的地区差率。糕点、糖果、冰糖、乳制品、罐头等被列为对国家建设及人民生活关系较大、
为国家全部或大部控制其批发贸易的第二类商品,东北地区内城城地区差价和省内城乡地区
差价分别为:按起算地牌价加该项商品的实际运杂费用,分别再加0.5—1%和1—2%的地
区差率。不属于第一、二类的其它副食品为第三类商品,城城地区差价和城乡地区差价分别
为:按商品起算地牌价加该商品的实际运杂费用。再分别加价1—2%和2—3%的地区差率。
1956年开始,贯彻执行第五次全国物价会议修订的地区差率,按大中城城间、中小城城
间、城乡间三个环节,除加实际运杂费外,另加包括经营费、利息、损耗、利润在内的固定
综合差率计算。食品和土产商品由产地到哈尔滨市为大中城城间地段,起算点及地区差率为:
凡商业部和全国各总公司掌握的商品,按其掌握的距哈尔滨市最近的城市批发牌价起算,只
加运杂费、运输伤耗、在途利息,制定哈尔滨市批发牌价;其它商品一律以主要产地或主要
进货地的进货价起算,加全部费用(包括运杂费、伤耗、利息、税金、经营管理费)外,按
主要商品和次要商品分别加3—5%的利润制定哈尔滨市批发牌价。哈尔滨市至省内其它各市
县中小城城间地段,其起算点与地区差率为:凡直接由省外产地或主要城市直接进货的,皆
以哈尔滨市批发牌价为轴起算,只加由哈尔滨市至当地的运费、运输伤耗、制定当地批发牌
价;凡由哈尔滨市进货的,以哈尔滨市批发牌价起算,除加运杂费、运输伤耗外,按主要和
次要商品分别按1—3%的综合差价率制定当地批发牌价。鲜鱼、蔬菜(省管品种除外)、水
果等易腐易烂的商品和地产地销的土产、食品以及从省内初级市场直接收购的土产、食品商
品由哈尔滨市自行掌握定价,一般以收购价加全部合理经营费用(包括运杂费、经营管理费、
利息、伤耗、税金)及合理利润制定当地销售牌价。同年,哈尔滨市部分副食品地区差价为:
卷烟关内产另加5%,东北产另加3%的综合差率;酒类一律加3%综合差率;糖果糕点从关
内和东北进货,分别另加3—5%和0.5—2%的综合差率制定牌价;食杂品(包括兼营水产
品的)按主次要商品分别加3—5%利润,其中:水产品中的海带、海菜、咸鱼、虾皮以及调
味品中的味素、花椒、大料的大中城城利润率为3%,中小城城综合差率为2%,水产品的大
(中、小)海米、海参、干贝、蟹肉、蟹腿、大虾钱、海茄子、鱼肚、洋粉、紫菜、银鱼干、
小干鱼、蟹子、虾子、蛰头、虾酱、虾油大中城城利润率为5%,中小城城综合差率为3%。
同年,部分副食品的城乡差价为:水产、糕点、糖果、食糖、酱油、醋等,距进货地30公里
以内包括运费在内每500克加1分(新人民币,下同),30.5公里以上加2分,其它食品按百
货城乡差价执行;酒类距进货地10公里以内不加,10.5—30公里包括运费在内,每500克
(瓶)加3分,30.5—49.5公里加3分,50公里以上加4分;卷烟不加城乡差价,与进货地执
行同价。同年,省规定猪、牛、禽、蛋等地产地销商品,哈尔滨市只能从省二级站进货,不
能到外地进货,除加从产地哈尔滨市的运杂费外,再加省站费用、利润,做为哈尔滨市进货
价。哈尔滨市地区差价比1955年扩大2—4%,3月份,哈尔滨市白菜、土豆、萝卜、黄瓜、
大葱等15种蔬菜平均零售价格与北京市比较,高出55.21%,其中,黄瓜高出120.12%,
芹菜高出187.08%;大头菜、小白菜、土豆、芹菜等9种蔬菜与长春市比较,批发价比长春
市高出31.22%。
1958年,为支援工农业生产,适当照顾人民消费和国家积累,进一步调整地区差价。从
省外进货的商品,除贩运杂费外,由1—5%的综合差率改为4%以内。属第一类商品的食糖、
奶粉、罐头、酒精从关内进货(包括进口)加价2%、从东北进货按产地订价的加2%、按销
地定价的加0.5%;属第二类商品的酒类、糖果、糕点、味素、果子露、咖啡从关内进货
(包括进口)加价3%,从东北进货按产地订价和按销地订价的分别加价3%和1%。四类商品
中的干鲜菜、调味品、水产品及干鲜果综合加价率均为4%左右,其中鲜菜从外地进货,按
地产菜标准以质分等定价。地区差价有所缩小,副食品零售物价总水平平均下降0.427%,
影响全市物价总指数下降0.259%。
1971年调整食糖、烟酒等商品地区差价,第一道环节,即各二级站或三级站直接从产地
进货的商品,按产地批发价起算,对关内产品先加4%,东北产品先加3%,省内产品先加
1—3%的经营费用,再加合理运杂费制订哈尔滨市市场批发牌价。第二、三道环节,即各二
级站或三级站从非产地进货的商品,不论关内、东北或省内产品,均按进货地批发价格起算,
只加合理运杂费制订哈尔滨市市场批发牌价,不再加经营费用。
1979年以后,逐步改革价格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并逐渐放开,实行
议购议销,猪、牛、羊、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地区差价不断缩小,乃至出现倒挂。1980年牛羊
肉实行议购议销后,为增进少数民族团结,国营商业开始采取议价购进牛羊肉平价供应办法,
亏损部分由省市财政给予补贴。1981年12月,为保证回民春节肉食供应,市食品公司从四川
省购进议价牛肉150吨,产地价每千克2.80元,运抵哈尔滨市进货成本价每千克达3.30元,
批发牌价为每千克2.50元,每千克亏损额达0.80元,补贴额达12万元。猪肉、鲜蛋、蔬菜
等收购价格几次上调后,销价少提或未提,国家除每次都给职工按月发放大量的副食补贴外,
还每年拨给经营单位大量资金,用以弥补亏损。1985年以后,国营商业每年都从省外牛、羊
产区议价购进大量牛、羊肉。1987—1990年4年,羊及羊肉产区议购价格每0.5千克分别为
2.40元、2.73元、2.88元和2.80元,而哈尔滨市平价供应少数民族的价格则分别为1.87
元、2.45元、2.45元和2.45元,地区差价为逆差,销价分别比产地供价(议价)分别低
22.08%、10.26%、14.93%和12.5%。1988—1990年市蔬菜公司从省外进菜亏损额分别
达到101.29万元、413.27万元和383.07万元,进省内菜两年分别亏损55.24万元和9.48
万元。此间,糖酒烟茶类地区差价在8—12%左右。
三、批零差价
哈尔滨市解放前的批零差价,主要是“猪客”、“牛客”、鱼商、菜商、禽蛋商或屠宰
商等对零售商供货价格的差价,一般按市场零售价回扣4—15%,商业术语叫“开行价”。
其中,鱼商称其为“叫行价”。批零差率不是死的,根据当天上市货源多少和不同季节,以
及每批成交量的大小讲价钱,俗称“扣头”,货源多、热季,成交量大,差率就大,反之则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国营商业采取压低零售价格,
打紧批零差价的办法制订批发和零售价格。1950—1951年,国营商业经营的食糖、茶叶批零
差率为10—12%,鸡蛋为7%。1952年起,随着生产发展,市场变化,批零差率逐渐扩大,
年末食糖、茶叶批零差率适当调整到11—14%。1954年,江、海鱼批零差率为15—17%。
1956年食糖批零差率扩大到11.5%,糕点、糖果扩大到14%,茶叶扩大到16%。
1957年,哈尔滨市副食品批零差价率由省规定,其中:食糖、淀粉为12%,罐头、乳粉、
糖果、糕点、味素、粉丝以及各种大海米、中海米、蟹肉、洋粉等为14%,茶叶、木耳、各
种蛰头蛰皮为16%,松花蛋、盐蛋、卷烟、酒类为10%,粉条、酱油、陈醋、腐乳、各种小
菜、古月、古月面及各种盐鱼、海参、干贝、鱼肚、鱼翅、海茄子为15%,各种海带、海菜
和榨菜为13%,各种虾皮、鲜海鱼为17%,猪肉按零售价回扣6%,牛肉、羊肉扣7%。蔬菜
批零差价根据蔬菜品种不同,伤耗程度大小,经营难易程度以及商品价值大小进行掌握,平
均计算,一般保持在25%左右;个别价值小、伤耗大的高一些,果菜低于25%;允许串街叫
卖、送货上门的菜贩零售价格稍高于国营牌价。
1958年哈尔滨市对省管价商品一律执行标准批零差率,对非省管价商品,按标准批零差
率上下浮动1—2%,实行最高加价率和最低加价率,烟酒类最低10%,最高20%,其中,卷
烟(包括雪茄、雪茄烟丝)标准加价率为10%,晒烟最高加价率为20%,白酒、杂酒标准加
价率均为10%,瓶装啤酒和散装啤酒标准加价率分别为13%和20%;食品杂货类最低8%,
最高30%,其中:食糖、奶粉标准加价率分别为12%和14%,肉蛋再制品、糖果糕点和茶叶
标准加价率分别为10%、14%和16%,最低加价率分别为8%、12%和15%,最高加价率分
别为12%、16%和17%,罐头和调味品最低加价率分别为10%和12%,最高加价率分别为
14%和20%,干菜、鲜菜和水产品最低分别为13%、15%和13%,最高分别为20%、30%和
20%;小商品类最高为40%。
1982年起,小商品批零差率下放给基层经营单位掌握。1985年起,在原有批零差率的基
础上,允许上浮10%以内,下浮不限。1988年商品作价办法由“倒扣”改为“顺加”,批零
差率扩大1%。
四、质量差价
副食品多数为鲜活商品,历来就有质量差价,并且差距较大。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期间,哈尔滨市主要以上、中、下三个等级划分质量差价。1931年6月份,哈尔滨市猪牛
羊肉、禽蛋、鱼、菜、烟、酒、糖、茶、豆腐、酱油、醋等日常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均分
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其中:当地产上、中等白酒每500克价格分别为0.30元和0.28元
(银元),质量差价率为7.14%;从奉天(沈阳)购进的海米、上、中、下等每50克价格
分别为0.20元、0.10元和0.05元,质量等级差价率均为100%。此间,猪牛羊肉除按等级
制定价格外,还分带骨和去骨、带皮、去皮不同差价,鸡鸭鹅有公母、胖瘦差价,差价率最
高达到50%。水产品一般以鲤鱼为标准,0.5千克以上为上等,俗称“卡斤儿”,0.35千
克左右为中等,不足等的小型成鱼分别称为“上杂鱼”和“下杂鱼”,差价较大,1939年鲤
鱼收购价格每100千克最高为178元(伪满币),最低为10元,最高到最低差价达到16.8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哈尔滨市贯彻按质分等论价的政策,根据优质优价、劣质劣
价、同质同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质量差价。制定质量差价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适当选定标准品,合理制定标准品价格,非标准品按标准品价格以质定价;二是对同一
种商品按质量不同制定合理的等级差价和分别不同商品情况,制定不同的等级差率。哈尔滨
市主要副食品等级差价情况为:
生猪及猪肉收购价格一般分为三个等级,1—2等差价为4.04%,2—3等差价为4.22%,
最多分为6个等级,各等级间差价为4—5%左右,销售等级差价在10—12%左右。
菜牛收购分1—5和特等六个等级,各等级差价在4—6%左右。
菜羊分2个等级,差价为4.8%,品质差价为:改良细毛羊同粗毛绵羊差价(中等)为
14.28%;粗毛绵羊与山羊及剪毛光板的山羊和绵羊的差价分别为2.94%、9.38%和1.67%。
家禽一般分为1—2个等级,最多分为3个等级;规格一般在1—2千克以上,质量差价均
在10—12%左右。
水产品按不同品种划分等级,鲤鱼最多分为4个等级;其它江鱼分为2—3个等级,还分
上杂鱼和下杂鱼,差价率一般在25%左右。
食糖主要按白糖、砂糖、红糖等不同品种和产地定价,白糖与砂糖差价一般为6%左右,
砂糖与赤砂糖差价一般为20%左右。
卷烟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甲、乙级差价在50—60%左右,乙丙级差价在25—35%之
间,丙丁级差价在46—64%左右,全国名烟价格放开后,差价大幅度扩大,甲级烟中的中华
烟与牡丹烟的差价128.57%,与乙级大前门烟的差价达到1042.86%,乙丙级差价为40%
左右,丙丁级差价为86%左右。
酒类除以度数为标准制定差价外,还分普通酒和名酒划分差价,白酒一般以50度为标准,
每10度差价在20—40%左右,地方名酒价格比普通酒高1—2倍左右,全国名酒一般比地方酒
高1倍以上;高价供应期间,茅台酒与龙滨酒差价最多高出19倍,名酒价格放开后,全国名
酒与地方名酒差价扩大,茅台酒价格比特酿龙滨酒价格最多高出10.36倍,11—12度熟啤酒
差价在7%左右。
茶叶一般以二级茶为标准品,各级茶叶差价率一般在20—30%左右。
蔬菜叶菜差价在40—50%左右,果菜在30—40%左右,秋菜在30—40%左右,1990年秋
白菜只定一二等菜,等级差价为20%,三等菜视为等外菜。
五、季节差价
生猪、鲜蛋、鱼类、蔬菜等鲜活商品,大多是常年生产、季节销售或季节生产,常年销
售,哈尔滨市冬季漫长,历来季节差价较大。1908年,鸡蛋冬春季节差价在70%以上;牛冬
季较瘦,每头价格为43.74元(银元,下同),夏季较肥,价格为131.76元,差价率为201.23%;
夏季炎热,白砂糖和赤糖需要量大,每50千克价格分别为81元和63元,冬季寒冷,需要量减
少,每50千克价格分别下降到45元和28.8元,季节差价率分别为80%和118.75%。1927年
鸡蛋春秋季节差价在150%以上。此间,蔬菜差价最大,旺季价格低廉,春季青黄不接,价
格暴涨,淡旺季价格相差数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哈尔滨市为稳定市场物价,逐步缩小实行季节差价的商品范
围和差价率。其中:
生猪。50年代初,对生猪实行一定幅度的季节差价,实行统购政策后取消季节差价。
鲜蛋。1950年起实行季节差价,差价率为180.58%。1952—1958年,每年度一般调整
4—5次季节差价。1959年起,实行淡季一个价和旺季一个价,差价为12.68%。“文化大革
命”中季节差价被取消。1979年恢复季节差价,淡、旺季差价率为10%。1984年鲜蛋放开经
营,价格随行就市,随季节变化有升有降。
江鱼。主要分为明水期和冻鱼期两种差价,1961年差率为3.45%,1974年以后为10%。
1984年水产品放开经营后,季节差价拉大,冬季活鱼价格比明水期价高出1倍以上。
蔬菜。一直执行季节差价。春夏菜开行价一般比旺季高5倍左右,尾期比旺季略高一些;
秋菜实行基期价格与按储存期延长逐步提高的办法,其中秋白菜:1958年秋至1959年4月中
旬为基期价270%,1961年秋至1962年4月中旬为基期价300%,1962—1990年淡季价格均为
旺季基期价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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