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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每人由100元提高到140元。年末市区保障对象5 452人,占市区人口的2‰。市郊建立非农业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164人,月保障标准由各区确定,100~140元不等。12县(市)有19个镇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中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月保障标准由各县(市)确定,80~90元不等。到年底,保障对象4 410人,占城镇非农业人口的3.2‰。1998年全市支出保障金526万元。
到年底,7区和五常市、阿城市、尚志市、双城市、呼兰县、宾县、方正县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保障对象17 628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4.9‰,年保障标准由各县(市)确定,标准550~1 000元不等。保障金兑现由现金和实物两部分构成,分别由国家和集体按比例投入。全年保障资金361万元。其中,国家投入72万元,集体投入289万元。(冯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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