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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显著提高。10月,将道里区、道外区等6个区城市低保标准从200元提高到245元,增幅23%;呼兰区、阿城区及十县(市)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从104元、117元统一提高到145元,平均增幅31.2%。到年末,全市城市低保对象20.2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4.4%,共支出低保金2.06亿元,全年月人均补差额84元。12月,月人均补差额达104元。推进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政策。落实60~69周岁社会孤老人员每月低保金加发30%、70周岁以上的社会孤老人员每月低保金加发40%、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每月低保金加发5%、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及高中在校生每月低保金加发30%的目标任务。2006年,为低保人员中的学生、孤老、残疾等特殊人员加发低保金1 105.5万元。
2006年,农村低保工作列入全市重点工作。6月10日,成立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6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制发《哈尔滨市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12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农村低保金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发放,农村低保标准按省关于“不能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683元标准”和“不能低于346元年人均补差额”的要求,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12月28日,市政府出台《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全年共有5万户9.4万人纳入农村低保,分别占全市农业总户数和总人数的3.7%和2%。年保障标准,3个区在1 000元以上,5个区县(市)为780~800元,10个县(市)为683~720元。年人均补差额为351元。7月,开始发放低保金,共计1 6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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