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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哈尔滨市共投入社会救助款7 336万元。其中,为95万人发放基本医疗救助金597万元,为333人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77万元。市、区低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待低保人员就医12 938人次,减免医疗费53万元。为6.7万名低保家庭子女减免学费1 526万元。为9 201户低保家庭减免水费17.8万元。为14 786户集中供暖低保家庭补贴1 459万元,为49 648户低保家庭补贴煤款478.8万元。共筹集资金828万元,解决510户低保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租金补贴464户,实物配租46户。为27户低保家庭拆迁补偿165万元。为435名低保人员减免丧葬费24万元。为1 718名低收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援助金额68.7万元。为12 506名低保家庭18周岁以下儿童办理保险,投保金额62.5万元。救助低保大学生639名,救助金额96万元。为98 891户低保家庭补贴电费341.8万元。残联、工会、共青团等单位结合实际向低保家庭实施救助,投入救助金额436万元,救助9 262人。劳动、工商、税务、工会及各区县(市)通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岗位、实施税费减免和走访等救助形式,向低保家庭及时提供救助。
在原有大病医疗救助基础上,出台《哈尔滨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补充规定》。在原有尿毒症、恶性肿瘤、严重传染性肝炎和肺结核、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6种疾病基础上,增加重度精神疾病、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3种疾病。将大病救助起付线由2 000元下调到1 000元。
2006年,全市农村12.5万贫困人群当中,有近53%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为解决这一问题,市委、市政府落实救助资金834万元,资助52 189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助金额52.2万元;对符合条件的2 694名农村贫因群众实施大病救助,救助标准为500~6 000元,支出救助金486.1万元。6月28日,市民政局会同市税改办、财政局、卫生局,在《哈尔滨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基础上,制定出台《哈尔滨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补充规定》。在原有尿毒症、恶性肿瘤、严重传染性肝炎和肺结核、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6种疾病基础上,增加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等)、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艾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流行性出血热6种疾病,并将医疗救助起付线由1 000元下调为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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