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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
 
 
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8年,哈尔滨市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坚持动态管理,实行分类施保、按档救助,分类定期核查。
    7月,对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提高。道里区、南岗区等6个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45元提高到300元,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145元提高到192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29元生活补助。全市农村低保年标准从800元提高到900元,年人均补差额提高到564元,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生活补助,从2008年起,对农村低保家庭每户每年给予200元取暖救助。提标后,全市新增低保金4000多万元,新增城市低保对象1.6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万人。全年为32万城乡低保户发放低保金4.4亿元。城市月人均补差额达到159元,农村年人均补差额达到570元。哈尔滨市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额,由上年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13位上升到第11位。到年末,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1.5万户22.3万人,占城市人口的4.7%,全年支出城市低保金3.94亿元;农村低保对象7.4万户12.7万人,占农业人口的2.5%,全年支出农村低保金6844.8万元。各区县(市)农村低保标准均达到或超过省规定标准,其中南岗、道里、香坊3个区在1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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