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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哈尔滨市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坚持动态管理,实行分类施保,按档救助,分类定期核查。
10月,哈尔滨市第六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7个区(不含阿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10元,阿城区及十县(市)由192元提高到221元;7个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月标准同步提高到310元~372元(低保标准1.2倍以下),7个区低收入家庭月标准同步提高到372元~465元(低保标准1.2倍至1.5倍之间)。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167元,比上年增加8元。第三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由年900元提高至年1200元;农村低保对象年人均补助800元,增加116元。至年末,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11.7万户、22.4万人,全年支出城市低保金4.41亿元,比上年增长11%;农村低保对象为9.8万户、16.7万人,全年支出农村低保金8300万元,增长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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