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工商业联合会》
 
 
第三篇 哈尔滨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一章 工商业联合会历史沿革
 
 
第二节 办事机构、会员
 
 
  一、办事机构
  内部设置的办事机构基本同于筹委会时期。机关日常工作在驻会主委、副主委、秘书长
领导下进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日常会务,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1953年1月
31日,将工业科、交易促进科合并为工商科,同时成立组织科。同年,市工商联直属8个区分
会经过筹备正式成立。各区分会为当时市工商联的基层办事机构。1956年公私合营高潮后,
市工商联撤消调查统计科,业务移交市工商局。
  同年,工商联区分会随市行政区划的变更,作了调整。东傅家、西傅家区合并为道外区
分会,道里区分会与新阳区分会合并后更名为道里区分会,后顾乡区分会也并入道里区分会。
当时市区有道外、道里、南岗、太平、香坊五个区分会。为便于接受所在区党委、政府的领
导,1957年全市各区分会改为区工商业联合会。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仍为市工商联
的基层办事机构。
  1958年12月26日,国务院指示工商联自1959年1月起停止收取会费,其经费纳入国家行
政预算,其人员编制列入国家行政编制。中国民主建国会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由于任务基本
相同,1961年,“两会”中央机关合署办公。同年,民建哈尔滨市委员会与市工商联合署办
公。除组织工作外,其它工作机构均都合二为一。成立“两会”协作办公室,下设秘书组、
行政组、宣传组、家属组(“两会”工商界妇女工作委员会),市工商联组织科。市、区人
员编制为77人。精简机构后为55人。1963年2月—1966年7月,设“两会”办公室、秘书处、
宣教处、工商界家属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联组织科。执委会下设“两会”工商界家属工
作委员会、“两会”专业活动委员会。1966年8月,市工商联被迫停止活动。
  市工商联办公地点“文革”前一直在道里区田地街95号院内主楼。“文化大革命”期间,
1967年5月2日,办公大楼被“哈尔滨人民公社”占用后,又被哈尔滨军分区司令部占用。工
商联机关搬到道里区霞曼街市政协楼内。同年8月,又从市政协合并到“哈尔滨市斗批改学
习班”市青年宫楼内。1978年,市工商联恢复工作,办公室设在田地街95号西侧楼二楼。经
市委统战部向市编委报送市工商联机构设置意见,暂配干部24名。内设“两会”办公室(科
级)、“两会”组织部(科级)、“两会”宣传部(科级)、“两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办公
室。委员会下设“两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两会”经济咨询服务委员会。1984年以前,市
工商联主要领导一直都按正处级配备。
  1984年,市工商联提格为局级单位。原设各部撤消,重设“两会”办公室、“两会”组
织处、“两会”宣教处、“两会”经济咨询办公室、“两会”妇委会办公室。随着工商联工
作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经中央统一批准全国增加编制。1985年,市编委批
给哈尔滨市工商业联合会干部编制为29人。1986年6月落实政策,市工商联迁回道里区田地
街95号主楼办公。
  1987年,根据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统通87(16)号文,市工商联又增
加编制6人,合计为35人。
  1988年8月,市民建、工商联机构分开。1989年,市工商联机构重新调整,设办公室、
会员处(包括组织、宣教)、调研室、经济处、联络处。
  二、会 员
  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参加,市工商联会员结构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1953—
1956年,会员主要是私营工商企业的业主、资本家和手工业主。即凡在工商局注册的工商业
者都是会员。行商、经纪人、摊贩组织为团体会员。为体现国营经济的领导,吸收部分国营
大型企业参加工商联为会员。
  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凡本市区域内国营、合作社、公私
合营和私营企业均为企业会员;凡在上述企业工作的原私营工商业者和公私合营企业在职与
不在职的私方人员都是工商联个人会员;手工业、摊贩仍为团体会员;同时吸收部分国营、
合营企业公方领导参加工商联执行委员会。
  1978年,市工商联恢复活动后,按1979年10月全联“四大”通过章程规定,工商联会员
主要为工商界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与工商界
有联系的单位和人士。1984年,按全联“五大”通过章程规定,工商联主要由过去经营工商
业的人员组成。会员包括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过去经营工商业的人员均为工商
联会员;与工商联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协商派人参加为会员;工商联筹办的、与有关单位合办
的及协助举办的集体企业,可参加工商联为企业会员;乡镇企业协会或联合会可参加工商联
为团体会员;与工商界有密切联系人士可邀请为会员。同年,市工商联进行组织发展试点,
吸收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会员。1988
年11月全国工商联“六大”通过的吸收企业、团体和个人会员的范围同全国工商联“五大”
章程规定完全一致。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