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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 织
清末时期,哈尔滨除日、俄等国旅哈的外商企业外,国内来哈经商的河北、山东两省人
最多,其次是江苏、浙江、辽宁。他们从同乡、同业的利益出发,先后在哈设立“公所”、
“行会”、“会馆”、“联合会”等组织,均为同业公会的前身。其中直属同乡会馆始于清
末,设在道外北四道街;山东会馆设在道外丈古街东端万寿宫内浙 工商联合会设在道里新
城大街四道街拐角。这些以同乡为媒介组成的“行会”、“会馆”,作为同业公会的雏形,
在互助、救济、接待以及解决同乡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1918年,在国民政府农商部颁布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划和实施细则前后,哈尔滨早期同业
公会已大量出现。油坊同业公会(道里、南岗、道外)于1918年1月成立,滨江粮业同业公会
成立于1919年5月,哈尔滨面粉火磨同业公会(道里、南岗)成立于1919年10月,滨江钞业同
业公会于1921年2月成立。1922年道外商会提出重要行业限期组织同业公会。按照这一要求,
银行、杂货商、运输、律师、风船、森林、当业、火磨、木商等同业公会先后成立。
1918年后,同业公会的组织形式日臻完善,几乎遍及各个行业并为广大商民所接受。一
些大行业的公会还参照外国商社的经验,制订规章以便共同遵守。
1929年8月,国民党政府正式公布《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凡是在同一区域经营的工
商业者均应依法成立同业公会,要“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
并要求所有工商同业组织统一称同业公会。《工商同业公会法》公布之后,绝大多数工商同
业组织都改称为同业公会,只有少数原“公所”、“同乡会馆”等作为同乡救济、接待场所
又延续了一段时间。到1931年3月,哈尔滨地区(包括滨江市)已有60多个行业成立了同业
公会组织,工商业户达3000多户。同业公会作为商会团体会员,是具有法人资格、经济独立
核算、非营业性的民间行业组织,与商会一直为松散联系。因分散面大,各同业公会之间一
般互不联系。行业间与同业内部间的竞争与勾心斗角,也经常通过同业公会反映出来,同业
公会也经常到商会为本行业争取利益。
1933—1937年间,日本帝国主义为在东北施行殖民统治,通过伪政权先后公布了一系列
经济法规,内容涉及工矿、交通、金融、贸易、物产、捐税和商标等各个方面,从而对中国
民族工商业加以限制。为从组织上保证殖民政策的顺利实施,1937年12月,伪满洲国政府公
布了《商工公会法》,把旧商会改组为商工公会,同时将各行业的同业公会改组为同业组合,
统一纳入商工公会领导之下,以推行其经济统治政策。1933年,哈尔滨地区共有62个华商同
业公会。到1938年,经过部分裁并后缩为54个同业公会并逐步都改组为同业组合。此时,在
哈的日商同业组合及商店联合会已达25个。1940年5月,哈尔滨市商工公会对全市工商业联
合种类进行分类。全市共有101个行业,大体可划分为三类:属于顺应统治法令而设置,通
称为统治组合的26个(有18个代表者是日本人)共2259户;属于同业福利而设置,通称为同
业组合的63个(有32个代表者是日本人)共6321户;剩余的原同业公会有12个(代表者均为
民族工商业者)共1626户。1942年统计,全市各种工商业组合(同业公会)包括银行、证券、
当业共计153个,其中日商组合占45.1%,组合员(会员)共26547人。1944年,日伪政府
公布了《同业组合法》,同业组合、同业公会均被纳入日伪统治政权的轨道。当时各行业组
合共划分为四大类:即食料、纤维、矿工和杂业部门,均由满洲或日本某株式会社哈尔滨支
社、支部、管理所、事务所、行业组合联合会、联盟等38个掌握供、产、销的经济部门控制,
并归口各自的统治机关,其代表者均为日本人。四大类行业同业组合共130个,在其代表者
中有日本人70名,占半数以上。此时,日本人已完全控制了哈尔滨市工商业及经济命脉。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哈尔滨市区域内的日工商业、日商组合及其统治机构均倒闭、解
散。当时,被日本帝国主义统治压榨14年的各行业民族工商业者为谋求工商企业得以恢复和
发展,迫切需要组织起来互相照顾和维护同业利益。于是各行业由同业中威望较高的人士出
面重新组织和整顿原同业组合,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同业公会。全市大部分行业都恢复了
原同业公会组织。
当时商工公会在工商业中已失去了控制各行业的能力。工商各业均以各自的同业公会为
依托,因而出现了无统一领导各自为政的局面。
1946年1月,国民党接收大员接管了哈尔滨市政。国民党市政当局随即派捐增税,加重
了工商各业的负担,许多工商业因无法维持而倒闭。2月,工商各业总户数只剩有6800余家,
较东北沦陷末期减少了三分之一。在这种形势下,各同业公会也采取退缩之策,维持、应付
以等待转机。国民党市政府为了控制较大的行业,筹集经费、掠夺财富,由市长杨绰庵亲自
主持改组了哈尔滨市制油、制粉、木材、五金、中药等五大行业的同业公会,妄图从大行业
着手进而掌握全市的经济活动。由于时间短暂,其目的未能达到。
1946年4月28日,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市。从此,工商各业获得解放,各主要行业
同业公会的代表踊跃参加“军民联络处”。民主政府成立后,为支持和帮助民族工商业发展
战时生产、贸易,繁荣解放区经济,支援前线,首任市长刘成栋责成旧商工公会继续组织各
行业同业公会,使之在行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到1947年,全市共有102个行业组成同业公会。
在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一周年时,据人民政府统计,全市民族工商业已发展到14244家,其
中工业4265家、商业7412家、杂业1774家、外侨工商业793家。
二、办事机构、会员
早期同业公会按照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一般都设有事务所。同
业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由全行业会员选举产生,一般在15—23人之间。设总董(会
长)1人、副董(副会长)1—2人,其余为董事,均为名誉职务。董事各有分工:董事辅助
总董、副董办理会中事宜。董事会可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决议事项以到会者多数通过为有
效。公会章程对办事机构、经费自筹、稽查事项、违章罚则以及对行业以外不发生效力等都
有明确规定。专职雇用人员有文牍、会计、杂役等,他们负责安排会议,处理日常来往文件,
缮写信函,收缴会费及统计各项开支与年终决算等具体工作。
凡在哈尔滨市经营的工商业户,在同一区域内参加依法设立同业公会的,均为会员。公
司本店、支店经理人和自营工商业之经理人(剥夺公权者除外)均可,人数不限。注册会员
皆有选举及被选举权。
同业公会经费由本行业会员分担。按董事会议通过经费予算额,经地方官府审定后,依
会员企业规模、资金多少分等收缴会费。
各同业公会办公地点基本上分三种情况:大行业有条件的,单独设事务所(办事处);
行业户数不多、规模比较整齐的,办公场所在几大户之间轮流,每一、二年换一家;多数同
业公会是设在总董(会长)的商号,还有少数在家里办公。雇用人员一般也是总董(会长)
的伙计,目的是减少开支,减轻同业的负担。
日伪时期的同业组合,均依法拟订章程,报监督官署批准施行。依章程规定,由全行业
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若干名。由董事推选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常务理事1名、监事1
名,均为名誉职务,任期二年,人选呈市长批准。理事长统辖组合事务并代表组合。常务理
事承理事长之命掌管组合事务。监事监察组合的会计及业务执行情况。按章程规定执行会议
制度,大会由全体组合员参加,每年1—2次。董事会由理事长召集。行业组合的地区范围为
哈尔滨市区域。组合章程为日、中、俄三种文字,有疑义时按日文章程执行。
常务理事负责组合事务。常务理事及雇用的办事员为薪金制,办事员受理事长之命,从
事庶务、会计及其他业务。办事员人数,根据行业组合会员户数、业务的需要而定,由董事
长直接任免。各行业组合的代表者——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日本人占半数以上。多数行业组
合的常务理事为日本人。
1938年,各行业同业公会改组为同业组合后,会员称组合员。除原公司、商号经理人为
组合员外,满洲及日本各大商社株式会社驻哈支社、支部、行业组合联合会、联盟、协会、
研究会、事务所的代表者均加入行业组合为组合员。
同业组合以所收的加入金、组合员缴纳的组合费、配给手续费、手续费、捐款及其他收
入为经费来源。组合经费及分摊额、会计细则,均须经大会讨论决定后报请市长批准。理事
长在每年度终了时,制成事业报告书、决算报告书,经监事监察后由理事长向组合员大会报
告并上报市长。
哈尔滨市政统一后,1933年哈尔滨地区各商会合并组成哈尔滨市商工公会。原各区商会
及分事务所所在地,均就近安排作为各同业公会(行业组合)办公场所。此外,一部分行业
单独设立了同业组合事务所(办公处)。部分公司、会社、洋行负责人、社长、经理担任行
业组合理事长的,组合办公地点就设在理事长的企业内。另一部分组合在理事长(会长)家
里办公。
日本侵略者投降后,哈尔滨各行业重建的同业公会仍参照旧《同业公会法》,由全行业
选举产生董事会。设会长、副会长、董事、监事,均为兼职无薪。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董事会决定公会各项工作,会长统管公会事务并代表同业公会,副会长辅助会长工作,监事
监察公会会计及会务。
各同业公会雇用人员很少,一般设庶务1人、会计1人、杂役1人,在会长直接领导下工
作。而大行业如面粉火磨公会,在董事会领导下设评议部,由3人专司会中评议事项;设会
计部,由2人掌管出纳;文牍1人,掌管往来信件;书记1人,负责缮写事宜;调查员3人,调
查会中应调查的一切事宜;庶务员2人,负责会内庞杂事务。
凡在哈尔滨市区域内经营的工商业户,按行业依法组建同业公会的,其业主、经理人均
为行业同业公会会员(工厂主、有门头的座商及侨商经理人)。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各同业公会经费主要为本行业会员交纳的会费。有的同业公会组建时接管原行业组合部
分剩余资金。
重新组建的同业公会,一部分仍在原各区商会、分事务所原同业组合办公地点办公;一
部分在会长(董事长)所在工厂、商号办公;少数行业轮流在较大商号办公;其余仍在同业
公会会长家里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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