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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哈尔滨经营食盐实行官购、官运和商销的盐务专卖制度。吉
林盐仓在哈埠设立滨江榷运分销处,组织食盐调运、分发给盐店或商铺代销,并按统一官价
零售给居民。为遏制私盐和俄国盐商的倾销,还规定一律专销奉盐。
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元年(1908年10月—1909年3月),开办官盐半年时间,因官府重
利盘剥,民不聊生,激起人民的不满。宣统元年(1909年3月5日),哈尔滨、宾州、阿城等
地爆发了2000多民众的抢盐风潮。宣统三年(1911年)后,因官府抬高盐价,卖盐时短斤少
两,在盐中加砂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市民聚起闹市、控诉盐商。为平息1915年6月在木兰、
方正、绥化、巴彦等地相继爆发地几万人的抢盐风潮,6月14日,吉黑榷运局长董世恩来哈
尔滨榷运局总仓商量平息办法,被迫宣布将官秤改为市秤,降低了盐价。
因官府在哈尔滨设有官盐仓,附近各县商民多就便来哈购盐。1919—1929年11年间,哈
埠分销食盐达十五六万袋(每袋85公斤),12750—13600吨,平均每年销一万四五千袋。
1932年,伪满当局在哈市加强对粮食统制的同时,对居民食盐也加紧了控制,主要是增
收盐税、限制盐价、控制盐量。1933—1934年粒盐总销量83540吨。
1942年1月1日起,伪满当局对食盐实施“通帐”配给制度。一般家庭一年配给食盐9公
斤。其中:调味用6公斤,腌菜用1.5公斤,做酱用1.5公斤。城乡居民凭发给的“通帐”
到指定的配给店按定量标准购买。
1949—1950年,哈市销售食盐8457吨,年均销盐4228.5吨。1952年全市销售盐7000吨。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全市人口不断增长,食盐需要量随之增加。1953—1957年5年间,全
市共销售食盐48065吨,年均销量为9613吨。
1958—1959年间,盐源较充足,能够满足市场的需要。1960年起,由于工业发展较快,
全市用盐求大于供。但因辽宁海盐产区减产,调给哈市的海盐有所减少。针对这种情况,
1961年,市人委根据《黑龙江省食盐管理暂行办法》,对市民用盐实行划片定点、凭粮证限量
供应的临时措施。市区每人每月供应0.4公斤,市郊农村人口每人月供应0.5公斤。因此保
证了工需民用。1958—1962年,共销食盐109476吨,年均销盐21895吨。
1963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食盐供应偏紧,省粮食局为调剂安排食盐供应,由大
连调入哈市部份精盐和洗涤盐投放市场,销量减少到11730吨。1964年10月,哈市开始对精
盐实行小包装销售,改变了零称散售的传统经营方式。既保证了用盐的清洁卫生,消费者买
盐不需自备盛器,定量包装,斤两准足,购买、携带、储存都很方便。还使零售部门改变了
经营条件,便于清点库存,不发生损耗,也减轻了营业员的劳动强度。
1967年,撤销市盐业公司,盐业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但食盐的调拨和供应工作没有停止。
全市257个粮店照常营业。1968年,盐场受“文化大革命”干扰,盐源紧张,调入海盐5575
吨,当年销盐6720吨。至1970年,共销售海盐62720吨,平均每年销盐15680吨,没有造成全
市居民用盐的脱销。为加强全市盐业管理,1978年市革委会恢复哈尔滨市盐业批发站,盐业
经营形势有所好转。1976—1980年,全市共销售盐124205吨,平均每年销售24841吨。
1981年,在全市321个粮食及商业、供销合作社、食杂店等销盐网点普及了包装精、洗
盐的供应,深受群众欢迎。1981—1985年,共销售食盐166855吨,年均销售33371吨。
因辽宁产区海盐减产,1988年8月,全市食盐库存下降到3000吨。为缓和全市食盐求大
于供的紧张局面,省粮食局动用国家储备盐2000吨,对工业用盐实行限制供应;为保证居民
用盐实行凭票证供应。供应标准是:4口人以下的每户每月供应1公斤,5口人以上的每户每
月供应1.5公斤。为庆祝建国40周年,1989年市长指示市经济技术协作开发总公司从连云港
购进1000吨精盐,由粮食部门以平价供应市民。居民每户增供精盐0.5公斤。为照顾朝鲜族
腌制辣白菜需要,增供1公斤精盐。从而稳定了市场,保证了全市居民的生活需要。
1990年,海盐产区生产形势好转,海盐丰收,全市盐的调入量增加,仅八区粮库存盐达
到6800吨,库存十分充足。市粮食局决定:食盐凭票供应办法不变,供应时间放宽,盐票可
延期或提前购买,每次购10公斤以下时供应数量敞开。由于货源充足,全市供应的食盐品种
有所增加,除原有大粒盐、洗涤盐、精盐和碘盐外,又调进了加锌营养盐、低钠盐、大虾盐
与味素盐,丰富了哈市食盐市场。全年共销食盐53374吨,年实现盈利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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