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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市粮食部门对居民口粮,实行“以户定量”供应办法后,在街道办事处内设册
籍员,增设册籍管理业务。在实行定量工作中,由居民提出家庭成员的粮食定量初步数,经
居民组评定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据此,册籍员按户核发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居
民凭证到指定粮店买粮。对在单位或学校食宿的职工及学生,须持有本单位评定的定量小票,
经所在区粮食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册籍员处办理粮食入户手续。
对居民人口出生、死亡、嫁娶、分居、并居,或市内迁移者,须到册籍员处办理粮食供
应的增减或转移手续。居民市外迁出迁入,要到册籍员处办理领取粮食供应转移证,或领取
《粮油供应证》。
居民工种定量变动,儿童增岁增粮,均须及时到册籍员处办理粮食增减手续,调整粮食
供应量。
1956年8月,市粮食局、公安局联合制发《居民户口迁移与粮食供应转移手续办法》。
在居民户口与粮食供应结合,居民人口增减手续、人口变动与粮食供应手续结合等3个方面
都做了明确规定。对居民粮食定量必须按常住人口核定,户口在人不在或人在无户口者,均
不发给居民《粮油供应证》。1957年12月,对居民外出离开常住地3个月以上者,须到公安
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和粮食供应转移证。哈尔滨市以外城乡居民到市内居住的而未办理户口
迁移与粮食供应转移证的,按临时流动人口管理,凭粮票供应粮食。
1964年后,对于出生婴儿、转业军人、归国华侨、无户口、无《粮油供应证》的,必须
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而后凭迁入的户口和粮食供应转移证,到粮店办理粮食入
户或核发居民《粮油供应证》。市内居民全户或部分人往市外迁出者,必须先办理粮食供应
转移手续,核减户的粮食供应量或缴销居民粮食供应证,然后到公安机关凭粮食供应转移证,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此后,粮食定量供应册籍管理办法,基本未做改动,一直沿用至19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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