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原粮价格
光绪十四年(1888年),粮食交易用"石"、"斗"计量,用铜钱"吊、文"计价。当时,各
种原粮每石的价格:小麦为5吊500文,大豆、高粱、谷子、大麦均为3吊300文。光绪二十九
年(1903年),中东铁路通车后,中外商人热心投资粮食业,粮食交易空前活跃,各种粮价
也飞速上涨。宣统二年(1910年),每石小麦、大豆、小豆均涨至40吊,高粱27吊、玉米25
吊、芸豆37吊、麻籽27吊、荞麦15吊、大麦20吊、每斗芝麻9.2吊。宣统三年(1911年),
每石荞麦20吊、麻籽30吊价格有所上涨外,其余品种价格均有所降低:每石高粱24吊、大麦
19.5吊、玉米24.5吊、大豆32吊、绿豆45吊、每斗芝麻降为8.5吊。
1914年,由于各国外商(尤为俄商)聚集哈埠经营粮食,粮食交易除沿用"斗"外,并以
"普特"为计量单位,以"元"为单位计价。1917年,每斗大豆3元(大洋票、下同)、小麦每
普特(16.38公斤)2.75元。1921年,每石小麦12元(哈大洋、下同)。1923年以后,市
场粮价大都向上浮动。1924年,每石小麦由12.3元涨到14.6元,大麦由6.8元涨到12.5
元,玉米由5.8元涨到9.5元;高粱由每石8元降为7.8元。1925年,除小麦、大豆价格略
涨外,其余粮食价格均有回落:每石大麦降为10.7元、高粱5.9元、玉米6.1元、青豆
5.5元、荞麦10.7元。小麦每石价格涨为18.8元、大豆涨为11元。
1926年,每石小麦由18.8元涨到32元,涨幅为70.21%;大豆每石由上年11元涨到
19.2元,涨幅为74. 5%;大麦每石由上年10.7元涨到20.8元,涨幅为94.4%;小米由上
年6.4元涨到13.5元,涨幅为110%。高粱、玉米、谷子,每石也分别涨到7.9元,8.2元、
7.7元。1928年,10余种粮食的交易,均以普特为计量单位。每普特大豆2.10元、吉豆2.9
元、大米4.67元、稻子3.70元、高粱1.08元、小麦2.31元、小豆2.66元、大麦1.69元、
玉米1.12元、谷子1.02元、荞麦1.48元、元米2.63元。1930年,面粉每普特4.10元,
每石大米、大豆、高粱、小麦、大麦分别为15.70元、13.20元、7.30元、13.80元和
7.00元。1931年,大豆每斗3.32元。
1940年,伪满政府对粮食收购实施"粮谷出荷"政策,强行征收粮谷。购价压得很低,
每公斤大豆为0.17元(伪满币、下同),而黑市售价为2元。对工商业或居民配给的原粮
实行"配给"价格。配给价格比"出荷"收购价格一般高23.78%,最高为29.05%。1945年
8月15日,日本投降后,配给价格自行废止。粮食交易价格恢复随行就市。
1946年4月,哈市物资匮乏,通货膨胀,粮价持续上涨。年末,每斤玉米9.6元,大豆
8.5元,小麦14.7元,比上年同期分别上涨了6.8倍,4.31倍、8.04倍。1947年2月,为
稳定市场、稳定粮价,支援解放战争,市政府责成市东兴公司,对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垄
断粮价的不法商贩进行严厉打击。同年,仍有3次粮价上涨。比上年末,玉米上涨16倍,高
粱上涨14.4倍。为稳定粮食市场,平抑粮价,1949-1952年,粮食主管部门制定原粮购销
的公定价格,并多次进行调整,有效地控制和稳定了粮食市场价格。
1953年,松江省规定的收购价:每50公斤高粱(二等)4.33元(按新人民币换算,下
同)、玉米(二等)3.65元、谷子(二等)3.86元、小麦(二等)9.06元、稻谷(二等)
7.81元、大豆(三等)6.27元。
1955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小麦的统购价下降3%,玉米统销价平均上提4%。
25种小杂粮购价提高,为保持购销差价合理,1956年11月,省粮食厅又将小杂粮的购销差价
率调为15%。1958年9月,中央批准黑龙江省的粮食购价调价指标。对高粱、谷子、玉米的
购价平均上调14.71%,大豆上调12.7%。
1963年,省粮食厅将哈市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议购价按高于50%的统购价格执行
(不得超过60%),议销价按当时市场销价加65%作价销售。1964年,对全市城镇居民的议销
粮价格,归省粮食厅统一制定。1965年,根据省粮食厅、省物价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小
杂粮统销价格和有关几个调价问题的联合通知》,哈市对小豆、芸豆等25种小杂粮的销价,
亦同小麦、大豆、水稻、高粱、玉米、谷子等粮食一样,一律调到购销价格持平。
1966年8月1日起,根据省粮食厅的规定,哈市对25种小杂粮统销价格平均提高20.95%,
8种小油料平均提高8.64%。1979年2月,市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时,粮、豆购价按统购
价格加60%定价,豆油按统购价加价50%作价。
根据1979年7月11日,省革委会批转《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
统购价格的报告》精神,对全市粮食(含小杂粮)、油料的统购价做了高调,对市郊农村周
转粮、返销粮、种子粮、奖售粮、兑换粮、饲料粮、代队储备粮和过头退库粮销价均做了高
调,做到购销同价。同时,对超购部分的粮食加价50%。
1981年,省粮食局对大豆和14种豆类的统购价做了高调。之后,取消大豆超购加价的办
法。
1983年大豆、玉米、高粱3个品种的议销价格执行黑龙江省定的购销浮动价。
为鼓励和提高农民售粮积极性,省政府1984年4-9月,先后对小麦等7种粮食实行固定
比例加价办法(其中超购加价幅度按统购价加价50%计算)。具体加价比例:(1)收购小
麦、大麦、谷子,按倒"三七"比例加价,即实交量的30%以统购价计算,70%按超购加价
计算。(2)收购高粱、玉米按倒"三五"、"六五"比例加价;(3)糜子计划收购按倒"三五"、
"六五"比例加价;(4)收购水稻,按倒"一九"比例加价。此外,对包干任务内的大豆按统
购价收购,已退出统购的小杂粮、小杂豆不实行加价。
1985年4月1日,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合同定购品种超量部分和非
定购品种的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对工业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合同定购内的粮食、油料
价格:小麦按倒"三七"比例价收购,即三成统购价,七成超购价;水稻按倒"二八"比例价收
购;玉米(顶抵合同数的谷子)按倒"三七"比例价收购;大豆按原统购价不变;葵花籽按倒
"四六"比例价收购。油用葵花籽每50公斤39元,普通葵花籽33.80元。此外,对市郊农村缺
粮人口的粮油、各种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救灾粮以及农村其它用粮油,一律按比例价
供应,对蔬菜价格放开的地方按比例价供应;没放开蔬菜价格的地方仍按统销价供应。大豆
每等级差价率由增减价4%降为3%。
1986-1988年,玉米、小麦、水稻、大豆、高粱、谷子6种主要粮食的平均统购价与比
例价,分别比1985年提高5.91%、6.75%、13.49%、5.06%、5.62%、12.7%。
1989---1990年6种原粮比1987、1988年的统购价、比例价和统销价均有所提高。1990年,根
据省物价局和省粮食局的规定,对6种原粮的统购价和比例价又做了高调,比1989年分别调
高9.2%与7.41%;普通葵花籽与油用葵花籽则比1989年分别提高45.72%与43.19%。
二、成品粮价格
光绪十四年(1888年),小米每石7吊。宣统二年(1910年),每斗江米3.5吊。每石
小米、元米、粳米和每斗日本大米的价格,分别涨至56吊,60吊、90吊、92吊与14.5吊;
宣统三年(1911年)的粮价:小米每石58吊,元米50吊,黄豆32吊、粳米85吊。
1917年,每斗大米4.5元(大洋票,下同),每袋(75公斤)二号面粉16元,三号面粉
15元。1921年,每50公斤特号面粉1010吊,头号面粉990吊,二号面粉980吊。1923年,每石
元米8元(哈大洋,下同)、小米8.3元。1925年,每普特上等面粉6.5元、黑面粉4.5元、
玉米面1.8元、豆面1.6元,75公斤1袋的头号面粉18元、四号面粉15元,45公斤袋的大米
14元。1931年22公斤一袋的1号面粉3.85元,2号面粉3.60元。
1934-1936年,标准小麦粉每50公斤价格各年分别为7.8元、7.9元、8.10元(伪满
币下同);二等东北大米分别为7元、9.2元和8.6元;二等玉米分别为2.7元,4.5元、
3.3元;二等玉米面每50公斤分别为3.3元、5.6元和4.9元。
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侵略者为扩大侵略战争,大量搜刮粮食,致使粮价逐
年上涨。50公斤标准面粉10.30元、二等东北大米9.8元、二等玉米子4.50元;1938年3
个品种每50公斤分别上涨为12.15元、11.80元、5.20元;1939年,又上涨为:15.50元、
15.80元、8.30元。1939年3个品种的价格分别比1934年增长近1倍、1.26倍、2.07倍。
1940年,对城镇居民口粮实行票证"配给"制度,随之亦实行"配给"价格。1942-1944年粮食供
应严重不足,黑市粮价暴涨。
1948年2月,东北解放区粮食允许自由运输,粮价比较平稳。9月,高粱米每斤从3400元
(东北币,下同)落到2700元,小米从3200元落到2600元,玉米面从2400元落到1800元。双
合盛火磨的头号面粉每袋从41万元落到37万元。11月,哈尔滨市粮食市场有4种价格。即公
定收购和批发价格、市场价格、黑市价格、公营企业门市部与合作社零售价格。
1949-1952年,松江省粮食局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同时,多次调整成品粮销售价格。
哈市粮食销售部门按省定平均价格执行。
1955年,每市斤标准粉统销价0.215元(新人民币,下同)、东北大米0.153元、玉米
(二等)0.0658元、玉米粉(二等)0.0567元。
1956年8月,市粮食局在南岗大直街开办的杂粮店,经营各地有特色的名贵高级米、面、
杂粮、杂豆和高档面食复制品,销价比粮店价格高1-3倍。1956年11月,省粮食厅对哈尔滨
市小杂粮购销差价率规定为15%。因此,玉米统销价平均上提3.8%,玉米面统销价平均
上提3.9%,小米统销价平均上提3.02%。
1963年9月,为减少国家因粮价购销倒挂而造成的亏损补贴,省人委决定把农村粮食统
销价格和工商业用粮价格,提高到统购价格水平。1964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又调整大米的
销售价格,每50公斤提价0.77元,提幅为5.5%;7月降低面粉统销价格,标准粉统销价格
由每市斤0.211元,降为0.205元。同年,粮食销价比上年降低2.7%。
1965年4月,根据省人委文件精神,哈市提高城镇粮食的统销价格,使粮食购销价格基
本持平。为不影响职工生活,对工资行政13级以下,人均收入9元以下吃供应粮的职工每人
每月补贴0.29元。同时,解决了市郊农村粮食销价高于城市的矛盾。对大黄米和小黄米等6
种成品粮由10.66元,提高到12.58元,提幅为20.82%。此外,对关内调入大米的统销价
格:晚籼大米标准品平均由13.20元提高到14.80元,提幅12.10%;早籼大米标准品平均
由12.58元提高到14.20元,提幅12.8%。关内调入的各种糯米,按哈市同等质
1966年8月1日起,根据省人委的规定对统销的大米、高粱米、小米、玉米、玉米面5
种主要成品粮价格,平均提高22.54%,标准粉,平均降低9.8%。粮价提降相抵后为不影
响职工生活,对工资行政15级以下职工发给粮价补贴,每人每月0.15元。至此,合计每人
每月补贴0.44元。
1967-1970年,根据中央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
后期处理的规定,对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只作个别调整,但主要成品粮的统购统销
价格,至1986年近20年没有调整。
1987年10月,根据省物价局和省粮食局关于经营议价粮油毛利率和最高限价的规定,哈
市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的毛利率为3-5%,并对议价销售的面粉、大米等主要品种规定了
最高限价。
1988年1月6日,在省粮食局和市物价局支持下制定颗粒小麦粉、精制玉米的统购价、
统销价和比例价:颗粒小麦粉分细、中2个品种,2个品种分别为"3个"价格:细颗粒小麦
粉每百公斤统购价90元、统销价76元、比例价为104元;中颗粒小麦粉3个价格分别为94元、
80元、108元。精制玉米小子的3个价格分别为:36元、27元、48元。1989年7-9月,市物
价局对大米、标准粉、特制粉等4个品种规定的议售价格:每公斤大米1.70元、标准粉最高
1.8元,最低1.64元;特二粉最高1.84元,最低1.8元;特一粉最高1.93元,最低1.9
元。
三、植物油价格
(一)豆油价格
1923年,豆油每市斤销价0.1333元(哈大洋,下同)。1930年,豆油每普特6.09元。
1931年,由于大豆降价,豆油每市斤销价降为0.11元。
哈尔滨市沦陷后,豆油价格呈上升趋势。1934年每市斤豆油价格为0.09元(伪满币,
下同),1935年升为0.19元,1936年则增为0.267元,1937年降为0.261元,1938年又降
为0.206元,1939年增为0.246元,1943年又增为0.40元,比1934年增长3.4倍。
哈尔滨市解放后,每市斤豆油的调控价格为9.50元,私营市场价格为10.0元。1950-
1953年,松江省豆油价格调整16次,1953年比1949年提高幅度为40.4%。1954年,哈尔滨
市对粮油开始实行统购统销价格。
1955年,全市对粮油实行定量供应后,水化豆油价格,每市斤统销价为0.44元(新人
民币,下同),1957年调为0.468元,1958-1959年调为0.480元,1960年和1961年分别又
调到0.5970元和0.6995元。1962-1963年变为0.74元,1964年增为0.77元。1965年,市
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小杂粮统销价格和有关调价几个问题的联合
通知》精神,对豆油销价由上年每市斤0.77元,提高到0.814元。
1979年7月,市粮食部门根据省革委会批转的《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调整粮食和油
脂、油料统购统销价格的报告》精神,对水化豆油和普制豆油统购价作了调整。调整后,每
市斤水化豆油的统购价由调整前的0.98元提高到1.16元,增幅18.37%,与统销差价0.346元。
普制豆油,每市斤由0.90元提高到1.08元,增幅亦18.37%,与统销差价0.266元。
1981年4月,为鼓励发展大豆生产,省政府决定提高大豆和豆油的收购价格,水化豆油
收购价提高42.24%,每市斤由1.16元,提高到1.65元。1984年10月,豆油收购价格则每
市斤由1.65元,降为1.30元。
1987年10月,哈市根据省物价局规定,对议价豆油毛利率按3-5%掌握,或以最高限价
销售。
1988年1月6日,在省粮食局和市物价局的支持下,市粮食局制定了大豆色拉油的统购价、
统销价和比例价。三个价格每市斤分别为1.94元、1.2元和1.94元。豆油统销价仍执行
1965年规定的每市斤0.814元,至1990年未变动。
(二)小油料油价格
1965年,省人委在制定豆油统销价格的同时,也制定了小油料油的统销价格,包括香油、
花生仁油、葵花籽油、大麻籽油、菜籽油、棉籽油、苏籽油、亚麻籽油、苍耳籽油、蓖麻籽
油等价格。以上植物油的统销价格。
1979年7月18日,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在《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的补充
通知》中,对葵花籽油、线麻籽油、菜籽油、苏籽油、亚麻籽油、蓖麻籽油等6种植物油的
统购价作了调整,对小磨香油和普制蓖麻油的统销价也作了调整。
(三)其它植物油价格
1965年,每市斤椰子油统销价格0.814元;生桐油0.892元,玉米胚油0.70元,米糠
油0.54元,大豆磷脂油0.15元。
四、复制品价格
(一)挂面
1965年,省物价委员会对4种7个档次挂面制定的统销价格:(1)鸡蛋挂面,每市斤一
级0.42元,二级0.33元;(2)味素挂面每市斤一级0.44元,二级0.35元;(3)银丝挂
面每市斤一级0.38元;(4)普制挂面每市斤一级0.37元,二级0.28元。
1985年市物价局和市粮食局,对精粉普制挂面、精粉银丝挂面、特二粉和标准粉等挂面
均制定了销售价格。
1988年7月12日,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对特制精粉挂面实行分等论价的通知》。对特一
粉、特二粉各种挂面等十余个品种(规格、档次)制定了统销价。
1989年7-9月,市物价局将每公斤标准粉挂面的议销批发价格调为1.9元,零售2.0元;
特二粉挂面批发调为2.1元,零售2.2元;特一粉挂面调为批发2.28元,零售2.35元。
(二)通心粉价格
通心粉是1984年哈尔滨制油厂生产的新品种,具体花色有通心、雪花和海螺3种。其每
50公斤批发价46元,统销价52元。
五、粮油副产品价格
(一)饼、粕、渣价格
1.豆饼价格
光绪十四年(1888年),每片豆饼160文(铜钱)。1923年,每片豆饼(27.6公斤)
0.73元(每市斤折合为0.015元,哈大洋)。
1965年,对豆饼、稻糠饼、蓖麻籽饼、亚麻籽饼、线麻籽饼、苏籽饼、芝麻籽饼、葵花
籽饼、玉米胚饼、花生仁饼、苍耳籽饼、红花籽饼等十余种饼,执行省粮食厅制定的价格。
1978年,省粮食局对每50公斤热榨豆饼统销价定为8.00元,冷榨豆饼提高到10.00元,
浸出豆粕为7.50元。线麻籽饼、亚麻籽饼、葵花籽饼、苏籽饼、稻糠饼、油菜籽饼的销售
价定为6.00元;玉米胚饼的销售价为7.00元。芝麻籽饼和花生仁饼定为8.00元。
1980年,对热冷榨豆饼和200型榨豆饼均执行省粮食局调整后的统销价格:每50公斤热
榨豆饼和200型榨豆饼,均为11.50元,冷榨豆饼为14.50元;但供应城镇副食、酿造业的
价格,每50公斤热榨豆饼为8.00元,冷榨豆饼为10.00元。
1981年,省粮食局对豆饼和小油料饼的统购统销价格进行了调整:每50公斤热榨豆饼和
200型榨豆饼的收购和销售价格为16.50元,冷榨豆饼21.00元。供应国营、集体奶牛场和
国营、集体、个人养奶牛户以奶换料的热榨和200型榨豆饼的销价每50公斤均为11.50元,
冷榨豆饼为14.50元;供应城镇和已供应的公社所在地小集镇副食业、酿造业的热榨和200
型榨豆饼的销价每50公斤仍为8.00元,冷榨豆饼为10.00元。
1985年,热榨豆饼、200型榨豆饼、冷榨豆饼的收购和销售价均未动。与1981年相比,
供应国营、集体奶牛场,国营、集体、个人养牛户以奶换料销价与购价相同,不再以低价照
顾。但对供应城镇和现已供应的公社所在地小集镇副食业、酿造业的销价,仍按1981年定的
销价执行。此外,葵花饼每50公斤的销价上调为9.00元,对供应国营、集体奶牛场,国营、
集体、个人养奶牛户以奶换料的销价,每50公斤仍为7.00元。此价格一直执行到1989年。
1990年,省粮食局上调热榨豆饼、200型榨豆饼、冷榨豆饼的统销价,每50公斤热榨豆
饼和200型榨豆饼上调为22.00元,冷榨豆饼上调为28.00元,比1985年均增长33.33%。
2.豆粕价格
豆粕是大豆用浸出法提取油脂后的副产品。1978年省粮食局第一次为其制定价格。城镇
统销价每50公斤为7.50元,农村统销价为9.50元。1980年,豆粕的统销价格,每50公斤调
为11.00元,比1978年增幅为46.67%。供应城镇副食业、酿造业的价格,每50公斤7.00
元,减幅为36.36%。
1981年,每50公斤豆粕的收购和统销价上调为15.80元,比1980年增幅43.64%。供应
国营、集体奶牛场,国营、集体、个人养奶牛户以奶换料与供应城镇和已供应的公社所在地
小集镇副食业、酿造业的销价,每50公斤分别为11.00元和7.50元。
1985年,豆粕的销价与1981年相比,只有供应国营、集体奶牛场,国营、集体、个人养
奶牛户以奶换料销价,每50公斤由11.00元上调为15.80元,增幅为43.64%。1990年,浸
出豆粕每50公斤的统购统销价调为21.00元(全省购销同价),增幅为32.91%。
3.渣子价格
1965年,葵花油渣子、芝麻油渣子每50公斤统销价格均为2.00元。
(二)糠、麸、皮价格
1965年,哈市粮食加工业的糠、麸、皮主要有高粱糠和玉米糠(分为粗、细、混合3种)、
稻糠和谷糠(细的)、高粱壳、玉米皮、豆皮、麦麸和玉米胚等十余种,只有统销价,没有
统购价。
1978年,省革委对高粮糠、玉米糠及麦麸子销价,每个品种每50公斤均上调0.50元,
而对谷糠(细)销价,每50公斤下调0.50元,稻糠销价未动。
1980年,根据省革委会〔1978〕202号文件精神,对各种糠麸的价格作了调整。对每50
公斤高粮糠、玉米糠中的混合糠和细糠,比1978年增1.50元,粗糠均增加1.00元。稻、谷
糠增1.50元,麦麸子增1.00元。供应城镇制造酱油、醋用的糠麸,每50公斤的销价,均比
现定统销价格降1.00元。
1981年,糠麸的销价仍执行1980年的规定。1985年,哈市每50公斤的糠、麸销售价上调
为8.00元,而供应国营、集体奶牛场,国营、集体、个人养奶牛户以奶换料,供应城镇和
已供应的公社所在地小集镇副食业、酿造业的销价,每50公斤分别按7.00元和3.50元执行。
此价一直执行到1989年。
1990年,每50公斤糠麸的统购和统销价均上调为15.00元。比1985年的8.00元,增幅
87.5%。
(三)其它副产品价格
除上述粮油副产品外,其它粮油副产品,约有10余种。
1.碎米价格
1965年,省粮食厅制定的大米、高粮米、小米等碎米统销价格,各个品种均分为1-3等,
销价也不同。
1981年,省粮食局就大米、小米、高粮米、玉米、大黄米、小黄米6种碎米,按其含
粮率的多少,制定统购和统销价格。
2.土面价格
1978年,省粮食局对小麦粉加工和储存企业造成的土面,亦按其含粮率制定销售参考价
格。对含粮在81%以上的土面,每50公斤销价定为8.00-15.00元。1981年对土面销价调
到每50公斤10.00-15.00元。
3.油脚价格
1978年,省粮食局对不同含油率的油脚,制定两种不同的销售价格。1981年,省粮食局
又调高油脚的销售价格。
4.草籽价格
1965年,省粮食厅对粮食加工筛下的草籽,每50公斤稻草籽的销价3.50元,谷草籽
2.00元,黑草籽2.00元。
六、食盐价格
食盐销售价格,历代为官府所控。1931年10月22日,哈市粗盐的零售价每磅为0.13元
(哈大洋)。1933年,滨江盐仓官价售盐每担(50公斤)11.00元(伪满币,下同),市内
零售官价,每市斤为0.12元。1934年粒盐,每市斤为0.116元。
1936年12月21日,伪满政府公布《食盐专卖法》,对食盐的销价控制在每市斤0.114元。
1938年,哈埠市场粗盐每市斤为0.07元,细盐为0.09元。
1948年11月,每市斤食盐销售价2400元(东北币)。1950年5月7日,食盐的零售价每市
斤为0.086元(按新人民币换算的,下同),低于全省平均价0.0885元。9月26日,哈市食
盐(粒盐)零售价每市斤由0.086元降为0.0695元,低于全省每市斤0.0722元的平均价。
1951年7月14日,哈市食盐的零售价,每市斤上涨为0.097元,比上年的销价增加39.56%,
但仍比全省每市斤的平均销价低3.3%。1952年12月29日,食盐销价每市斤又调为0.098元。
1953年,松江省省政府根据东北粮食管理局调整食盐销售价格的指示,要求粮食部门经
营的食盐,结合进货价格和国家调整盐税的规定,将食盐销售价格调整为每市斤0.1011元。
1957年1月,根据财政部、商业部联合通知"关于调增盐税提高盐价的规定",省粮食厅、
商业厅请示省人委批准,确定哈尔滨市原盐零售价每市斤为0.115元、洗盐0.145元、精盐
0.157元、袋装精盐0.18元。
1966年7月23日,省物价委员会、粮食厅、供销合作社根据国家物价委员会、第一轻工
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内蒙东部地区食盐价格的通知》
精神,联合下发调整食盐价格通知,规定每市斤粒盐零售价0.13元、洗涤盐0.14元、纸包
盐0.18元加碘盐0.13元。
1985年,除原有5种食盐的零售价格未变动外,对以下4种盐的零售价每市斤定为:普通
精盐0.15元,塑料袋装精盐0.19元,纸包精盐0.18元,塑料袋装洗涤加碘盐0.155元。
1989年,根据黑价联字〔1989〕19号和黑粮检字〔1989〕222号文件精神,对供应民用
的食盐、工业用盐和其它用盐从1989年12月25日按下表中所列价格执行。但居民凭票、卡供
应的盐仍执行原价至年末。
七、配(混)合饲料价格
1984年,根据省粮食局、物价局黑粮检字〔1984〕206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市粮食
局、物价局共同制定雏鸡、蛋鸡、肉鸡的配(混)合饲料销售价格。1984年以后,两局又共同
制定鸡和牛的配(混)合饲料销售价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