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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当局在哈尔滨市实行大米配给的主要对象,是日本人、朝鲜人和少部分官吏及其家
属。配给定量标准,4—12岁的每月9公斤;12—60岁的每月15公斤,60岁以上者每月12公斤。
实行粮食配给制初期,伪满当局把粮食配给的对象划分为7类。一类军需,日本关东军
的直接需要。二类准军需,即与军需相关的部门的需要,如交通、通信事业。三类官需,伪
满各官府公署的需要。四类特需,重点部门和重点公司的需要,如勤劳奉仕队,伪满军队、
特定工厂、收购棉麻用粮。五类准特需,和重点部门、重点公司直接相关的部门的需要。六
类重要民需,在一般民需中特别占重要地位的部门的需要,如生活必须品株式会社及满洲房
产株式会社。七类一般民需,分为3个等级。“上等人”为日本人、日侨、官吏;“中等人”
为豪绅、社会名流;“下等人”为一般百姓。实行粮食配给能够轮到中国人头上的不过是很
少一部份,严酷地限制了中国人民的粮食消费。这种政策给哈尔滨市人民生活带来了深重灾
难。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随着日本侵略战争的扩大和战线的延伸,军需粮油逐年增加,
伪满政府对居民配给的粮食逐年降低。1942年,对日本人和朝鲜人的配售标准比1940年不仅
年龄段划细,配给量减少,且还包括高粱米等杂粮。另外还配给日本人、朝鲜人一定数量的
面粉。
伪满当局除对日本人和朝鲜人配售大米外,还对非日本和朝鲜人具备荐任一等及二等以
上的官吏及家属;简任以上退职官吏及家属;少校以上现役军人及家属;特殊团体的理事;
勋三位以上的带勋者及家属;缴纳勤务所得税正税年额1000元以上者及家属;个人缴纳地税、
房屋税和事业所得正税合计年额在1万元以上者及家属等资格者每人每月配售1-3公斤大米。
对中国平民百姓不配给大米,也不准私买,否则以"经济犯"或"国事犯"论处。对一般市民只
配售粗杂粮。
以上规定中,劳需配给仅限于本人,以避免劳需配给转用于家属,对没有职业或丧失劳
动能力的人尽量少配给,甚至不予配给,以把这类人驱向农村。乙种配给仅限于流入城市的
农民,流入城市半年以上者才能得到配给。
1943年伪满洲国对粮食的统制措施,又采取配售票和通帐制度。即居民凭购粮票、通帐
手册到指定的配给店按定量标准购买粮食。原由专卖机关专卖的面粉也转归兴农合作社及其
所属贩卖组合实行配售。粮食配售到伪满洲国后期,配售数量越少,且经常中断,配给一般
市民的粮食质量亦越来越差,继以玉米、高粮混合面之后,又出现了橡子面和霉坏变质的粮
食。只有少数富裕者能在黑市买到粮食,广大市民则忍饥挨饿。
这种粮食配给制,到1945年"八·一五"随着日本侵略者的投降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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