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粮食》
 
 
第一篇 粮  源
 
 
第一章 粮食收购
 
 
第三节 主导收购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后,市政府一方面大力进行农村土地改革,调动农民的
生产积极性;一方面利用私营粮商收购粮食,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东北东兴公司从市内各
粮栈收购粮食4527吨,从市郊征收公粮2953吨。1947年,为方便农民卖粮和让其在经济上得
到实惠,以解决购粮资金不足,开始使用东北贸易总局印制的购粮券购粮。在新粮上市之前,
组织市、区、乡三级干部,深入村(屯),以村(户)为单位,按土地面积、作物种类,与
村干部协商估产,进行联评,最后下达收购指标。当年完成粮食收购任务8000吨。1948年3
月停止使用购粮券。
  1949年,哈尔滨市从市内外共购入粮食223050吨,其中公营粮食商业购进165185吨,合
作社购入364吨,私人粮商购进59510吨。对市郊粮食的收购,市政府决定把一部分粮食收购
业务委托给农村供销社代购。为此在市郊设立15处粮食收购网点,50名收购人员,由市东兴
公司领导的粮食部门按收购额支付5%的手续费。供销社携带布匹、棉花和日用工业品,走
村串屯,送货下乡,随行就市,就地收粮,既方便农民,又消除中间盘剥,深受农民欢迎。
供销社在以货换粮时,为多收购粮食,常以低于市场价的日用工业品同高于市价的粮食计价
交换,农民卖粮的积极性很高。当时私营粮商在农村购粮的购价一般都高于国营购价,与国
营粮食部门争夺粮食收购阵地,并采取压等压秤的手段,损害农民利益。为抵制私人粮商盘
剥农民,打击其不法行为,市东兴公司于1950年在粮食收购期间,成立集中交易市场(哈市
道外承德街)。粮商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由粮食、税务、公安部门联合组成市场管理委
员会,规定交易制度、办法,掌握粮谷市场交易情况,平抑和稳定粮价,对不法粮商进行限
制,使农民卖粮感到放心。粮食部门收购市场“落地粮”5848吨,收购机关、团体、企事业
单位的余粮2362吨。农村供销社与农业合作社签定粮食收购小合同,从而方便农民卖粮,避
免私人粮商压等、压价和中间盘剥,农民利益得到保护。全市共收购粮食22460吨。
  1951年,市郊供销社在农村采购粮食时由市东兴公司付给供销社30%的预购粮款,供销
社同农民签订预购粮合同,并付给农民30%的预购金。农民在粮食收获后交粮,并以交粮时
的国家牌价结算。粮食部门收购供销社预购粮时,分两期付款,第一期付50—70%,第二期
粮齐款清,并付给供销社5%的购粮优待费。对卖粮要工业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或
个体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与供销社订立供应工业品和交售粮食的结算合同。在实行这种
办法时,国家为鼓励农民,按结算合同的购粮数额给予1.5%的价格优惠。供销社向粮食部
门交粮时,随交粮随结算,交一批粮扣一批粮的预购定金。购粮季节到来时,市政府对不急
需卖粮款的农业社、互助组或个体农民,采取先收粮、后付款的办法,即农民到供销社开介
绍信,然后直接将粮食送到国家粮库,粮库按其品种、数量、等级开给收据,供销社根据收
据发给农业社存粮手册,农民持手册可以随时到供销社买货或取款。粮食价格随涨不随落,
解除了农民怕早卖粮吃亏的思想顾虑。这种办法很受农民欢迎,农民踊跃卖粮,全年收购粮
食17450吨。
  1952年,供销社继续坚持与农民签订供应工业品和交售粮食结算合同,送货下乡,就地
收购。对一次卖粮1吨以上者,到供销社买生产、生活资料时,给3%的优惠价格;卖粮2吨
以上者给5%的优惠价格;不买商品者给予1.5%的粮食提价优待。同时,为兼顾国家、集
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市政府贯彻“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粮食收购原则,并区
别不同情况,确定收购任务。粮食征购政策深得人心,收购指标符合实际,保护了农民的生
产积极性,当年收购粮食23905吨。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