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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3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简称:统购统销)。从这一年开始,征收公粮与收购余粮的任务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简
称“粮食统购”,俗称“征购粮”。12月,市政府召开市、区、乡三级干部会议,传达中共
中央关于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的指示精神,对全市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做了全面安排。抽调100
余名有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深入市郊农村,宣传统购统销政策,落实统购任务。在提高干部
认识和群众思想觉悟基础上,进行摸底调查,摸清余粮情况后,按农户当年实收产量,留足
口粮、种籽、牲畜饲料和应缴纳的公粮,余粮由国家统一收购。统购率为余粮的之年,哈市
继续坚持“三定”政策,实行增产增购,以丰补欠的方针,对丰产地区多购,轻灾区少购,
重灾区不购,并适当降低农村各项留粮标准,当年征购粮食16655吨,超额13.43%。此外,
完成葵花子、线麻籽等小油料收购350吨。
1958年,在“公社”化高潮中,哈尔滨市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13个人民公社。
农村粮食统购由“三定”到户改为产、销、余算大帐的办法,即按照当年年成和国家需要,
安排征购任务。以大队或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核定粮食产量、消费和余粮数量,购粮任务
一年一定。受“瞎指挥”、“浮夸风”的影响,对年成、产量估计偏高,购粮任务定的过重,
因此农村留粮很低,出现了“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现象。当年征购粮食17960吨。其
中,征粮3420吨,购粮14540吨。另外收购小油料340吨。
1959年,哈市虽然有个别公社和生产队遭受春旱、夏涝灾害,粮食生产仍取得较好收成。
为吸取购粮工作中只强调国家需要,忽视生产队和社员实际可能的教训,当年只征购粮食
12290吨,纠正了“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与购“过头粮”的问题。
1960年,自然灾害严重,粮食形势更趋紧张。哈尔滨地区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的安排,
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交售商品粮(不包括大豆)150公斤,超过交售指标部分按统购价加
价10%。省委于10月1日发出《关于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全面安排好人民生活的指示》,是
年粮田面积比上年减少39万亩,加之农业受灾,粮食减产,征购粮食7575吨,小油料450吨。
1961年,哈市粮食征购实行“定购包干”。在粮食分配上调整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利
益关系,进一步纠正“大跃进”以来出现的“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及购“过头粮”的
偏差。市人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1961—1962年度粮食工作的几项规定》和省人委制定的
《1961年粮食定购试行办法》,制定了粮食定购办法。规定粮食定购一律按粮田面积、正常
年景产量和上年征购量进行核定,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的余粮,归生产队处理,多产多留,多
劳多吃;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丰收年国家对超产部分增购不超过40%,其余
部分留给生产队,分配给社员;遇有重灾年,在留足种籽,保证社员口粮和马料最低需要的
前提下,国家酌情核减定购任务。春耕前组织社员讨论生产、定购、留粮三大指标,经过联
评、自下而上自报,再由上而下综合平衡,层层落实。任务核定后,由区人民公社发给“定
购通知书”,作为定购包干凭证。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对高粱、玉米、谷子、小麦、水稻、
大豆6种粮食提高统购价,平均每百公斤由13.6元提高到17.38元,提幅为27.8%。由于
政策兑现,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粮田种植面积比上年64万亩减少19万亩,但仍征购粮食
13925吨。80—90%,其余的粮食留给农民自行处理。市政府下达征购控制指标由区、乡政府
掌握;然后由农户自报当年的粮田面积、产量、留粮和余粮,经过村(屯)购粮委员会民主
评议,报区、乡政府审核批准,确定余粮户交售任务,然后发给“爱国售粮证”。当年,凭
证向国库交售粮食44415吨。
1954年,全国有些省份遭受严重水灾,国家粮食紧缺。中央要求黑龙江省多购一些粮食,
支援灾区。当时黑龙江省委提出“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厉行节约,分担困难”的号召。市
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了全年的粮食征购任务,全力以赴地抓好粮食征购工作。
当年,市郊农民向国家交售粮食30380吨。
195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
情绪的紧急指示”,决定在现有统购统销基础上进一步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
策。把“三定”布置到户,将购销数字向农民讲清,使其知道自己生产多少,国家收购多少,
留用多少,缺粮户供应多少,心中有数。8月25日,国务院又制定《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
暂行办法》。省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委)结合本省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粮食
统购统销实施细则》。省委、省人委于同年8月29日至9月4日召开粮食工作会议,哈尔滨市
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委)根据中央和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抽调320多名干部经过整
训学习,分赴各区、乡,帮助落实“三定”政策。核定每户农民的粮食产量,核定余粮户粮
食交售任务,自当年起3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大豆单产较低,在定产时加以保护,防止被
高产作物挤掉,并按国家需要安排播种,分品种确定收购任务。定购品种以小麦、大豆、水
稻、玉米、高粱、谷子为主,其它小杂粮计产不统购,农民留作消费。全市当年落实征购粮
任务14683吨。其中,征粮任务7560吨,购粮任务7123吨。任务落实后3年不变。当年农业丰
收,由于政策对头,农民卖粮积极性很高,踊跃交售粮食29270吨,超额完成任务的99.34%。
其中:征粮完成12200吨,超额61.37%;购粮完成17070吨,超额139.6%。
1956年,省粮食厅调整农村粮食购留政策,将“三定”增产不增购调整为对丰收的农业
生产合作社实产超过定产指标的增产部分,经过协商,国家增购40%。对新开荒地增产的粮
食,除留足消费外,其余粮国家亦可收购一部分。市粮食局在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政策时,对
个别农业生产合作社“三定”任务偏高或偏低的进行了合理调整。当年完成征购粮25545吨,
超额73.97%。其中:征粮完成11020吨,超额45.76%;购粮完成14525吨,超额103.91%。
1957年,哈尔滨市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大片粮田被淹,粮食减产,加之当年粮田播种面
积比上年减少23万亩,粮食产量比上年减少26190吨。在大灾之年,哈市继续坚持"三定"政
策,实行增产增购,以丰补欠的方针,对丰产地区多购,轻灾区少购,重灾区不购,并适当
降低农村各项留粮标准,当年征购粮食16655吨,超额13.43%。此外,完成葵花子、线麻
籽等小油料收购350吨。
1958年,在"公社"化高潮中,哈尔滨市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13个人民公社。农
村粮食统购由"三定"到户改为产、销、余算大帐的办法,即按照当年年成和国家需要,安排
征购任务。以大队或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核定粮食产量、消费和余粮数量,购粮任务一年
一定。受"瞎指挥"、"浮夸风"的影响,对年成、产量估计偏高,购粮任务定的过重,因此农
村留粮很低,出现了"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现象。当年征购粮食17960吨。其中,征粮
3420吨,购粮14540吨。另外收购小油料340吨。
1959年,哈市虽然有个别公社和生产队遭受春旱、夏涝灾害,粮食生产仍取得较好收成。
为吸取购粮工作中只强调国家需要,忽视生产队和社员实际可能的教训,当年只征购粮食
12290吨,纠正了"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与购"过头粮"的问题。
1960年,自然灾害严重,粮食形势更趋紧张。哈尔滨地区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的安排,
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交售商品粮(不包括大豆)150公斤,超过交售指标部分按统购价加
价10%。省委于10月1日发出《关于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全面安排好人民生活的指示》,是
年粮田面积比上年减少39万亩,加之农业受灾,粮食减产,征购粮食7575吨,小油料450吨。
1961年,哈市粮食征购实行"定购包干"。在粮食分配上调整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利益
关系,进一步纠正"大跃进"以来出现的"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及购"过头粮"的偏差。市
人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1961-1962年度粮食工作的几项规定》和省人委制定的《1961年粮
食定购试行办法》,制定了粮食定购办法。规定粮食定购一律按粮田面积、正常年景产量和
上年征购量进行核定,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的余粮,归生产队处理,多产多留,多劳多吃;
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丰收年国家对超产部分增购不超过40%,其余部分留给
生产队,分配给社员;遇有重灾年,在留足种籽,保证社员口粮和马料最低需要的前提下,
国家酌情核减定购任务。春耕前组织社员讨论生产、定购、留粮三大指标,经过联评、自下
而上自报,再由上而下综合平衡,层层落实。任务核定后,由区人民公社发给"定购通知书",
作为定购包干凭证。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对高粱、玉米、谷子、小麦、水稻、大豆6种粮食
提高统购价,平均每百公斤由13.6元提高到17.38元,提幅为27.8%。由于政策兑现,使
农业生产得到恢复,粮田种植面积比上年64万亩减少19万亩,但仍征购粮食13925吨。
1962年继续坚持粮食定购包干政策。省人委于6月28日颁发《关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办
法的试行规定》,市人委根据省“试行规定”精神,对生产队集体出售的余粮,按其粮食总
值的40%发给奖售物资;对社员个人出售余粮,按出售余粮价值的30%发给物资。每收购
150公斤粮食,奖售棉布15市尺、胶鞋一双。收购小麦除按同等数量物资奖售外,另奖售相当
于2市尺布价值的针织品。市郊农业灾情较重,国家为解决受灾农民的生活问题,对征购任
务做适当调整,核减到640吨,这是实行粮食统购政策以来征购任务最少的一年。
1963年,全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粮食形势
开始好转。从春季抓生产入手,以生产队为单位,发动群众民主讨论生产计划、征购任务和
社员分配3大指标,参照历年购留情况,自报认购数量,自上而下的审查平衡,落实定购任
务。秋季做好产量调查,估准产量,最后核定征购任务。“本着及时征购,同时安排”的原
则,在抓征购的同时,安排好社员生活。征购粮食1540吨。
1965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
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和报告》中指出,从1965年起收购秋粮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
年”不变。规定在落实征购基数时,可在中央分配基数的基础上,增加5%—10%的机动数,
用于以丰补欠,保证国家征购任务的完成。哈尔滨市“一定三年”征购任务为5000吨,实际
完成6720吨,超额34.4%。对丰收地区超产、超购实行奖励政策:凡是向国家交售粮食的
生产队,超过“一定三年”征购基数部分,其中40%奖售给化肥,60%按超购加价结算,即
每超购1吨粮食奖售化肥266公斤,另付给38.24元的加价款。为鼓励发展大豆生产,对大豆
实行单项奖励,超购部分按统购价再加价10%外,每交售100公斤大豆,再奖售化肥10公斤。
1966年7月,省人委根据国家规定,对农村余粮,国家只购60%,给生产队留40%,用
于改善社员生活,增加集体储备和社员投肥补助用粮。农村粮食生产和征购工作虽然受到
“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广大农民始终没有放松农业生产。粮食部门的干部、职工正确贯彻
粮食统购政策,坚持正常收购,当年征购粮食13315吨,比原定征购任务超额166%。1967年
征购粮食16415吨,比原定5000吨征购任务超额228%。
1968年,“一定三年”期满,国务院决定继续执行原有政策。政策稳妥,取信于民,农
村留粮增多,市郊农村粮食丰收,向国家交售粮食24115吨。比原定征购任务超额10115吨,
超额近400%。收购小油料125吨,是1961年以来小油料收购量最高的一年。
1969年,市郊部分社队农作物遭受秋涝减产,完成17660吨征购任务,超购253%。在征
购粮工作中,征了"过头粮",使农民留粮水平降低。
1970年,市郊由于菜田面积扩大,粮田面积比上年减少10万亩,而粮食总产量却比上年
增加8990吨。粮食征购工作吸取上年征"过头粮"的教训,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征购粮食16595吨,征购量比上年有所减少。
中共中央于1971年8月21日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决定
从1971年起,将粮食征购基数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省革委给哈尔滨市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
每年为6350吨。哈尔滨市在贯彻实施粮食征购"一定五年"政策过程中,继续实行超产超购加
价奖励办法,超产部分国家购60%,生产队留40%,超购加价幅度,粮豆统算为25%,抽出
5%用于对大豆单项加价,加价幅度按大豆统购价另加10%。省定大豆统购价格由每百公斤
30元提高到33元,提价幅度为10%。在留粮政策上有所变动,社员参加农田水利建设而多消
费的口粮,平均每人多留4公斤,水稻出米率低,按实留数增加30%。为促进畜牧业发展,
对集体饲养的公母猪饲料每头留150公斤,仔猪每头留5公斤,育肥猪按年存栏数加40%的发
展因素,每头留25公斤。社员养的育肥猪每头留25公斤,仔猪每头留5公斤;对种植大豆的
生产队,每人可留不超过10公斤的酱菜豆(在口粮标准内),对纯水田队留的饲料水稻可向
国家兑换豆饼。征购粮食10150吨,超额59.84%。
1972年,粮食征购基数调增到6500吨,由于农业受灾,实际征购粮食5025吨,完成征购
任务的77.3%。1973年,哈尔滨市郊粮食丰收。省粮食局将粮食征购基数由6500,调增为
7500吨。市革委对粮食征购具体办法做了修改,调高了知识青年留粮标准。在农村实行留豆
不供豆油办法,对水稻实行单项超购加价奖励,以每亩交售25公斤为基数,超交部分按统购
价加价10%。政策稳定,粮食丰收,农民积极交售粮食,全年征购粮食9185吨,超额22.46%。
1974-1975年,农业连续丰收,国家为支持农业生产,调动超产队多卖余粮的积极性,
确定对超产超购的粮食奖售汽车、拖拉机、柴油机和化肥等物资。1974年粮食征购量达9995
吨,超额33.27%。
1976年起,进入第二个"一定五年"粮食征购期,全省继续执行第一个"一定五年"的征购
基数和政策。但哈市城市人口增加,菜田面积逐年扩大,粮田面积逐年减少,粮食总产量由
1975年的66000吨降到32000吨左右,已不能承担原定征购任务。省革委对哈市粮食征购指标
由"一定五年"改为"一年一核定"。到1976年由于播种面积减少,粮食总产降低,只有香坊区
的向阳、和平,道外区的万宝,太平区的民主4个公社承担了向国家交征购粮的任务,完成
1250吨。比1974、1975年分别下降了将近87.5%、83.3%。1977、1978年,全市粮田播种
面积又从29万亩减少到26万亩。但播种粮田的农村公社从4个扩大到11个,粮食总产增加,
粮食征购量分别上升到2825吨与4330吨。
1979年,根据省委、省革委会为保护粮食高产区,照顾贫困区、贫困队,兼顾经济作物
区的指示精神,省粮食局对哈尔滨市征购粮基数由12250吨(其中太平庄公社5900吨)调减
为8750吨,减幅29%。市革委会在对各农村公社落实征购粮指标时,坚持该增的增,该减的
减,该免的免,做到有增有减,合情合理。小麦的留粮标准,以生产队为单位,对小麦总产
量除留下种子,对其余小麦每人20公斤口粮和2公斤农建粮。以上政策和措施受到广大农民
的欢迎。当年,粮田播种面积比上年增加13万亩。其中双城县太平庄公社划归哈市,增加农
田近8万亩。全市征购粮食7665吨,比省定基数少完成1085吨。香坊、道外、太平三个区占
56.75%,道里区太平庄公社占43.25%。
1980年,全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国家对农村实施一系列优惠经济政策。哈尔
滨市郊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粮田面积比上年增加2万亩,道里、道外、香坊、太平4个区8
个农村公社,当年征购粮食8160吨。
1981年,市粮食局为减轻贫困队的征购粮食负担,解决水田征购粮基数偏高问题,根据
省政府规定,从征购粮基数中核减229吨,征购基数为8521吨。但因玉米播种面积减少较多,
全年征购粮食6680吨,为征购基数的78.4%,比上年征购量下降18.13%。国务院于1982
年1月13日发出《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决定从1982年起
实行粮食包干政策。这是粮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省政府于1983年3月28日发出《关于实
行粮油征购、销售包干的通知》。省粮食局制定《黑龙江省征购、销售包干办法》,从1983
年起实行征购、销售包干政策。但因哈市城市人口多,市郊粮田面积少,为国家提供的商品
粮数量小,执行粮食"购销包干"有困难,经省政府同意不执行"购销包干"政策,继续执行原
有政策。市郊农村推行"联产承包"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取得粮食丰收。全年征购
粮食10525吨,是1979年以来征购粮食数量最高的一年。小油料收购730吨,也是收购小油料
的最高年份。
1984年,国家为搞活农村经济,将小杂粮划为三类商品,从4月1日起退出统购统销,实
行议价购销,允许多渠道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夏季粮油征购和销售工作的通知》规
定,从1984年小麦征购开始,在国家征购的同时,全面开放粮油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当
年,完成粮食征购820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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