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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简称中央1
号文件),决定“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省委省政府决定从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
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粮食、油料可以自由上市。市政府根据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
省政府的安排布置,召开粮食工作会议,向区乡干部贯彻1号文件精神;并组织干部深入农
村,签订合同,发给农民合同定购书,落实定购任务。合同定购价格,按省定品种比例价执
行。对合同定购品种超出部分由生产者自己销售。小麦、水稻、玉米的市场价格低于原统购
价时,粮食部门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民经济利益。对非合同定购品种,实行多渠
道经营。合同定购的品种、数量,在正常年景必须保证完成,合同定购指标内的粮食,凡符
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部门不得拒收,按品种、数量、等级及时支付粮款。11月5日,国务院
发出《关于切实抓紧抓好粮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粮食合同定购,抓好粮食
收购工作。哈尔滨市第一年实行合同定购,政策稳妥,条件优惠,深受农民欢迎,积极按定
购合同向国家交售粮食,全市收购粮食8251吨。
1986年是实行合同定购的第二年,哈市市郊粮食生产获得大丰收。市政府结合市郊实际
情况,决定对签订合同的农户实行化肥、石油、预购定金挂购(简称“三挂钩”)的优惠政
策。在定购合同内,每交售百公斤粮、豆,供应平价优质标准化肥10公斤,柴油3公斤,提
前支付20%预购粮定金。在价格上仍根据粮食品种,实行按比例加价。为落实好粮食合同定
购任务,市政府组织市、区、乡三级干部深入村屯,反复深入宣传“三挂钩”优惠政策,逐
家逐户地签订定购合同,落实粮食定购任务2600吨。政策深入人心,农民踊跃向国家交售粮
食。收购粮食14729吨,其中国家委托代购6240吨,合同收购粮食8489吨,超额227%。
1987年,哈尔滨市根据省政府的安排,在上年合同定购基数基础上,对市郊的合同定购
任务进行调整,平均下调15.5%,落实到户的定购任务为2100吨。在收购工作中始终坚持
“三挂钩”的优惠政策,受到农民欢迎。对农民交粮,实行户交户结,不打白条,不拖欠,
及时兑现现金。同时,规定粮食部门除农业税、预购粮定金外,不代任何部门扣款,不压等
压价,农民对这一举措满意,调动了交售粮食积极性。这一年收购粮食18085吨,其中国家
委托代购粮食6996吨,合同收购粮食11089吨,超额428%。1988年收购粮食32978吨,其中
国家委托代购22372吨,定购10606吨,比定购任务2000吨,超额430%。
1989年与1990年继续坚持“三挂钩”优惠政策,2年分别落实定购任务2100吨与2200吨,
由于多渠道经营粮食,市场价格高于国家合同定购价,农民将粮食高价出售给其他经营者。
1989年超额7.66%,1990年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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