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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房产业》
 
 
第一篇 权属管理
 
 
第三章 改造私有出租房产
 
 
第一节 改造过程
 
 
  1955年11月,在全市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前夕,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根
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对全市私有出租房产的状况、房产主的思想动态进行了
一次调查摸底,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为进行私有出租房产社会主义改造作了必要的准
备。据统计,全市私有房产4441685平方米,占全市房产总面积的41.8%,各类房产资本家、
房产主30494人。其中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房产主412户,拥有房产963371平方米,占21.68%;
1000平方米以下至200平方米以上的中房产主2580户,拥有房产1087597平方米,占24.5%;
200平方米以下至60平方米小房产主6474户,拥有房产774225平方米,占17.4%;外侨私房
主1457户,拥有房产443399平方米,占9.98%;政府代管私产327户,拥有房产181291平方
米,占4.08%。私有房产占有阶层:房产资本家1380户,拥有房产443644平方米;旧官吏
83户,拥有房产57756平方米;地主70户,拥有房产43184平方米;自由职业者1479户,拥有
房产506760平方米;其它均属一般房产主。
  1956年1月24日,市、区两级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
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黑龙江省私营房产
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制定的方针政策,采取宣传政策、组织动员、坚持自愿的原则
和先大房产主后小房产主,分批分期改造的办法,先后按三个档次,即1000平方米以上,500
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上的私人出租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5月末,全市共改造私有出
租房产1851户,1632045平方米。这是哈尔滨市对私人房产进行的第一批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1月国家城市服务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对城市私有出租房产社会主
义改造工作再次部署,降低改造起点。大城市出租房产150平方米以上,中等城市100平方米
以上,小城镇由省、市党委考虑决定。非住宅出租房产及工商业资本家出租房产,不受改造
起点限制,一律进行改造。根据这个标准,全市市区在1956年私有房产改造后,尚有353385
平方米的私有出租房产应继续进行改造。
  1959年2月经中共哈尔滨市委批准,将哈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起点定为100平方米。
6月3日,中共哈尔滨市委批转市房地局分党组“关于私营出租房产进行第二批社会主义改造
方案”。经过进一步摸底,宣传政策和组织准备,在坚持房主自愿的基础上,到8月末,全
市改造私有房产4360户,284965平方米。至此,哈尔滨市基本完成了第二批私有房产社会主
义改造任务。全市两批共改造私有房产191.7万平方米,其中非住宅46344平方米。
  哈尔滨市对私有出租房产社会主义改造后,尚有外侨房产988处,建筑面积250922平方
米未进行改造。其中,苏侨房产814处,200422平方米,占未改造房产79.87%;无国籍白
俄房产128处,29373平方米,占11.71%;东欧国家侨民房产36处,15442平方米,占6.15
%;资本主义国家侨民房产10处,5685平方米,占2.27%,截止1959年末,未参加改造的
外侨房产334处,3632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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