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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两批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均采取国家经租、公私合营方式对私有房产进行
赎买,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私房主定息,逐步改变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
生活来源的私房主进行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一批改造起点原确定150平方米。考虑到家庭人口增加等因素,最后确定改造起点为3
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下的暂不改造。
第二批改造起点,根据国家城市服务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房产工作会议的部署确定:凡
出租住宅房屋(不包括房主自住部分)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均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暂缓改造;非住宅用房,不论面积多少一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商
业资本家出租的房产,不论面积多少,一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会馆房产一律无代价收归国
有。1956年对300平方米以上的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土地随房产变为公有的计678亩,
占全市私有土地20.4%。因私有房产未被改造而自管的土地有2643亩,占全市私有土地的7
9.6%。另外,香坊、动力和太平区尚有旱田杂地(部分盖了房子,大部分种菜)2817亩,
也属私人所有。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1956年3月发出的指示精神,在私有出租房
产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将市区私人所有权的宅地、旱田地一律收归国有,原所有人拟继续使
用时,发给短期租权执照。对附属设备,均随房产一并进行改造,不另定租。
哈尔滨市私有房产改造一律采取经租定息形式。自交由国家统一管理时起,按月付给房
主定息,年息5厘。房屋估价,根据1955年度的建筑价格减折旧率参考新旧程度和保养好坏
确定标准。一类一等一级房屋最高价格每平方米113.30元,六类六等三级房屋最低价每平
方米1.7元。全市平均每平方米39.49元。因哈尔滨市私产建筑年限较久,多失修失养,实
际比估价总额平均高62%,比一般的中等房屋高一倍。哈尔滨市从1956年接收经社会主义改
造的房产后开始付息,到1966年9月停付。年收租金除付给房主定息外,其余资金由市政府
房管部门统一掌管,用于房屋维修、管理、税金等项支出。
在已改造的房产中留出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作为房主自住房。房主自动不要或少留亦
可。一栋或一处房屋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整栋整处留给房主,不足150平方米者亦不另行
拨给,但不得低于100平方米。留住的房屋因系照顾房产调换,对生活困难依靠定息不能维
持生活者,酌留工商用房。
房主自用房,不作价、不付息、不收租,但必须负责维修,交纳税金及保险费用。
私房主自留房,原则上以现住房为基础,住多少留多少,既或原住房较多,除个别极不
合理者外,都予以全部留下。原住房过少者,做适当调整。房主在外地要求留房,可以留给,
不要求者不留。
哈尔滨市第三次私房改造会议决定,私房改造后房主的工作安置由房管部门包下来,安
置不了的由其它部门协助安置。市房管部门为了安置私房主的工作,把房产管理员每人平均
管700户住宅降为400户。对无法安置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凡定息不能维持其生活者,采
取补助办法解决,补助原则按社会一般生活标准计算。
房主欠公家债款者,欠额小的,由支付的定息中一次或分月扣除后支付给债权单位。欠
额大,定息较多的,由定息中扣除。扣除后影响房主生活的,在房产估价中扣除,作为国家
投资。从房价中扣除影响生活者,所欠债及滞纳金适当酌减一部或全部。500平方米以下的
房主所欠房地产税滞纳金,全部免除。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到房产接管日为止。
房主欠私人债务,由房主自行偿还;债务多的,从房屋作价内按债额给房主付息;产不
抵债的,按法律程序解决。房主确因修缮所欠债务,无力偿还的,按债主对象分别处理,债
主如系劳动人民无房的动员留房,不留房的则由市房地局偿还,从房产估价中扣除。
房主在经租定息前多付出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偿还给房主,在经租定息前房户欠房主
的租金,由房户自行偿还。
凡典当主自住及典当主虽出租,但不合于改造的,典当产已估价者,由总额中扣除后,
再给房主定息。合乎改造范围的出典房屋的房产价值给典主付息,如典主房屋已做价付息,
结算后从定息中扣还。
房产破损严重,接管后必须拆除或翻修的,按房产现状作价付息,经拆除或翻修后,仍
按原作价定息额支付定息。拆除后的残值与翻新后的增值与产权人无关。
1958年12月11日,哈尔滨市外侨私改委员会房地组,对外侨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拟定
具体方案:
一、改造范围
住宅房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一律进行改造。工商用房、办公用房和其它非住宅用
房以及房主已出境委托代管的房产或政府代管的房产和无主产,无论建筑面积大小一律进行
改造。
社会团体及宗教团体的出租房产一律进行改造。
资本主义国家侨民的房产根据不同国家和房产大小,采取各项行政措施挤掉或低价收购。
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房产暂不进行改造,但必须加强行政管理。
二、改造形式和定息
按现行交易价格标准评价,年息5厘计算,以5年为限,按月付给,以“作价定息”形式
进行改造。
对被改造的房主,如回苏联或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定息一次付清;愿去资本主义国家
的,定息可委托他人按期领取,也可一次付给,但估价略低一些。
外侨房产的房基地均系租权,不另评价,随房改造收回。
三、房主自留房
给房主留房,只留现住面积,并只留给本人,如果房主住房过大,可动员其让出一部分。
房主不在本市居住或住在公产和其它私产内者,一律不再给留住房。
凡为房主承认或有据可查的房屋垫修费及预收租金,由租金中抵扣,原则上由房主应领
定息中一次或分期扣除,特殊困难者经上级批准可由房主估价中扣除一部或全部。
没有合法手续的买卖、抵押贷款、典当、赠与均视为无效,仍按原产权人进行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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